行政院為降低物價上漲與通貨膨脹對經濟弱勢家庭的衝擊,除了擬調高低收入戶家庭之生活補助外,另外擬針對「近貧家庭」,規劃「工作家庭所得保障方案」,希望藉此維持通膨期間近貧工作人口的購買力及家庭消費能力,該方案由內政部作進一步規劃。
再據報載,內政部長廖了以表示,該方案的適用對象為家庭工作年所得在30萬元以下,207360元以上的家庭。上限的界定是家庭所得落在最底層的十分之一處,按財稅資料推估,大概是30萬元,也就是每個月工作所得25000元;下限則是以勞基法的最低基本工資每月17280元為限。此外,該方案將參照低收入戶補助,訂出排富條款,對北、高和台灣省分別訂定不動產價值標準,擁有不動產價值超過標準的,將排除適用。
在補助額度方面,原先的規劃要以補差額的方式,讓每個近貧家庭達到年所得30萬元,平均每個月25000元的標準。例如,若所得為最低基本工資17280元,則政府每月補貼7720元,預計補貼6個月,總共46320元,這是最高補貼金額。當被問及若工作所得為24950元,政府是不是每月補貼50元時,廖部長表示會再思考訂定一個最低基本補助金額。其後,內政部規劃該補貼分為三千、四千、五千、六千等四個等級發放,補助期間為今年9月至明年2月,因此最多可領36000元。
該方案突破以往以貧窮人口為主體的考量,而將對象擴及至近貧人口,在政策方向上是值得肯定的。但衡諸該方案的規劃,仍有下列有待釐清之處:
(一)政策目標的確立:該方案的目的原為協助近貧人口面臨物價上漲與通貨膨脹的壓力,以維持他們的購買力及家庭消費能力。但行政院又指出該方案為「勞動所得租稅補貼制度」(EITC)的先期計畫,為避免誘發道德風險、形成福利依賴,其主要特色是針對家庭工作人口給予所得補貼,有鼓勵就業、提倡工作價值及所得再分配的功能。若係如此,該方案究係作為工作誘因?抑或作為生活補貼?
(二)近貧家庭的界定:該方案認為在最低基本工資(亦即年所得207360元)以下的家庭,是由低收入戶社會救助體系照顧,因而該方案的對象限定所得在最低基本工資以上,但未達上限,且還在繼續工作的家庭為主。此處尚要釐清的問題有二方面:其一,該方案的家庭範圍為何?其二,對有工作能力人口但無工作所得的家庭(多屬失業及尚未就業),目前較難進入社會救助門檻,該方案又將他們排除在外,形成一個缺漏,如何彌補?另外,台灣地下經濟繁盛,較難掌握家戶的實質所得,也會導致「假近貧,真補貼」的情事。
(三)補貼金額的計算:該方案係採現金給付,以家庭為單位,分三千、四千、五千、六千等四個等級,半年最多可領取補貼36000元。惟如依此規劃原則發放,勢必未能考慮到家庭的人口數,也就是無法考慮到家庭之間的差異需求,此會影響到生活補貼目標的達成。
(四)行政調查的成本:該方案係屬短期性的生活補助措施,若依內政部的規劃,將以95年及96年的薪資扣繳憑單為依據,並針對北、高和台灣省分別訂定不動產價值標準,擁有不動產價值超過標準的,將排除適用。若據此實施,不啻是對申請者實施另一種的財力調查(means-test),除文件作業繁瑣外,也增加行政調查成本的負擔。
經由上述,新政府欲設計「勞動所得租稅補貼制度」,將勞動與福利作整合,確實是一新的政策構想,但若欲以此概念設計短期的「工作家庭所得保障方案」,來因應通膨與減輕經濟弱勢家庭的壓力,實有些不相稱。個人以為此方案必須再作慎密思考,將「工作」與「近貧」脫勾,換言之,照顧的對象回歸「近貧」家庭,而非「工作」的近貧家庭。參酌香港政府於近期基於紓緩通脹壓力的十大措施,個人認為在現有社會福利體系下,或可增加對低收入戶二、三款的生活補助、增加對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除外),包括老人、身心障礙者、兒少、特境婦女的生活補助,以及在急難救助中新增失業生活補助項目。另外,提供經費給非營利組織,由其提供弱勢者生活協助亦是可以思考的方向。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