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0年代以來,世界各國因為預算與財政赤字,面臨沈重的財政壓力,故如何在有限資源下,改善服務並提高民眾滿意度乃為當今政府面臨的課題。就地方政府而言,如何提供地方決策方向,強化議程設定,並有效執行,即透過績效管理來強化地方治理的能力,進而取得回應民眾訴求的正當性乃為努力方向。 所謂績效管理,意指各機關決定計畫績效目標與指標,並賦予機關彈性以達成目標,且衡量實際績效與報告後,回餽績效資訊,以作為有關決策之用(包含資源分配、預算、獎懲之依據等)。易言之,可利用績效資訊來協助設定績效目標、進行資源配置與優先順序的排列,以告知管理者維持或改變既定計畫目標。綜合其過程則包含目標設定、策略選擇、績效評估、績效衡量、制度設計與安排、誘因提供等活動。這是一種成果為導向的管理,可強化計畫、產出與成果之間的關聯性。
地方政府在從事績效管理過程中,中央政府亦扮演重要的領導角色,即中央可設立各項績效指標,以及施政績效機制,來提升各級地方政府之治理能力。
不過,這套目前政府大力推行並持續改進其技術與價值調整的績效管理制度,是否可適用於地方議會等民意機關,以提升議會品質,有值得討論的空間。
首先,從權力本質之不同加以考量,地方議員乃人民選舉直接選出,且有任期限制,而議員本身除為民喉舌、監督市政之外,最重要職權為進行預算及法案審查。故其權力本質在於監督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執行政策性質有所不同。此外,行政機關之績效管理,大都以朝向計畫與預算之結合為目標,且其執行人員大都為常任文官,較少退場機制,獎懲機制較具誘因,與議員有任期限制,拼競選連任之目標有所不同。若將地方議會視為一機關,由該議會自行擬定策略性計畫目標、績效目標、或是擬定相關績效指標,而其評鑑結果與績效資訊,做為相關議會制度調整之參考,於此過程中,可能遭遇評估指標不易設定之困難(若以通過議案數或預算數等量化評估,對於績效目標與成果之間是否能有效連結,不無疑問),且過度量化的指標,是否將影響議員行使監督的職權,頗值商酌。
其次,目前我國雖實施地方自治,但地方政府仍受中央政府監督,地方政府之財政亦受中央政府補助。因此,中央政府可以為地方行政機關設立各項績效指標進行評鑑,然而議會除受法律監督外,大多只能靠議會自律、民間團體或政黨進行制約,並對直接對選民負責,其執行績效管理之強度似與行政機關有所不同。
再者,對於選民而言,議員表現不只是問政品質,還包含選民服務與民眾觀感等。易言之,從民眾的實際感受度出發並化為選票才是議員所關注之處,且才是有效影響議員表現之重要因素。議事的公開化與透明化,或由中立、客觀之專家團體進行評鑑,且定期公布議員表現報告,讓民眾檢閱等,皆是去除民眾對議員之負面印象,並提升議事品質重要措施,不過是否真能化為選票,有待選民素質的提升與進一步檢證。
總之,若欲對地方議會實施績效管理,其目標應在於強化議員自律或議會自律,並提升議會品質,只是有關績效目標與指標如何與選民需求進行有效連結,並化為選票,讓議員有所節制並強化其表現,即績效管理制度是否適用於地方議會,仍有待詳細探討與分析。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