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為辦理2009年聽障奧運會及世運會,北、高兩市紛紛建造了大型運動場館,然而我國運動場館以公共場館為大宗,場館興建目的多半只是為了辦理一次大型的運動賽會,場館的賽後利用在設計和規劃階段經常被忽視,復因賽後由政府編政府預算經營,往往因人事、資金運用受限,以及缺乏營運激勵制度等因素,導致場館在賽後易形成所謂的閒置空間。基此,如何對這些投入鉅資的體育場館,進行賽後的維護管理與經營,將會是政府、場館業主和所有場館經營者必須解決的問題。本研究的重點將以國外大型公營場館為研究對象,以了解其場館營運之成功因素,以提供國內未來爭辦國際大型運動賽會擬興建大型場館之建議。
貳、運動場館之營運
一、營運管理方式
目前國內外大型運動場館營運管理方式可依「資金的營運機制」(鄭飛鵬,2007)及「經營組織」(王慶堂,2005)予以分類:
(一)、依「資金的營運機制」可分類如下:
1、全額預算管理
由政府的體育主管機構負責管理,場館的一切營運費用和維護費用由政府財政經費全額支出。例如: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國家體育場及我國各縣市所屬的體育館多屬此類。
2、差額預算管理
由政府的體育主管機構進行管理,對硬體設備維護費、人事費等項目補助差額管理。
3、承包和租賃管理
政府擁有場館所有權,透過招標將場館的管理權和經營權在一定期間內委託一家公司或社團全權管理,場館營運經費自收自支。政府對於場館的承包或租賃者有比較具體明確的條件和管理權限等。目前國外多數大型場館採用此方式,在國內的案例則如台北市市民運動中心等。
4、資本多元化的現代企業管理
政府以其場館的投資作為股份,再吸納其他社會資金進行融資擴股,作為場館經營開發的後期投入,成立擁有體育場館產權和經營權的獨立的企業,即所謂的PPP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模式。此為較新的管理方式,國外的一些大型體育場館已開始採用此方式,如澳洲墨爾本體育中心、以及中國的國家體育場。
5、私人興建或集資興建
由私人興建或集資興建的運動場館,主要是以投資效益為考量而興建,由企業自負盈虧,例如:東京巨蛋 (Tokyo Dome) 係由東京後樂園巨蛋公司投資興建(官文炎、林啟川,2002)。
表一為大型運動場館營運管理依資金營運機制方式分類表。若進一步將運動場館依營利性質區分,則可分為公營運動場館和私營運動場館,由於私營運動場館以投資效益為考量,基此,其空間的整體規劃莫不以營利性的設計為考量,故甚少有經營不善的情況發生。反之,公營的運動場館,尤其是大型的運動場館,興建的目的多半只是為了辦理一次大型的運動賽會,致這些場館的賽後利用在設計和規劃階段經常被忽視,在賽後往往形成所謂的閒置空間。
表一大型運動場館營運管理依資金營運機制方式分類表
(二)、依「經營組織」分類:
至於公立運動場館若依經營組織型態不同,可採自行經營、出租場所、委託民間經營及公民合資金經營等四種經營管理模式,其優缺點如表二,而在市場競爭力、專業經營能力、財務風險性與未來發展性等影響因素評估營運之風險,以委託民間經營方式較佳(王慶堂,2005),但其未來發展性低,而公民合營市場競爭力、專業經營能力、財務風險性雖不及委託經營,但其未來發展性高,也是值得場館經營參考的方向(詳見表二)。
表二公立運動場館經營組織模式優缺點比較表
二、歷屆奧運場館賽後利用情況
奧運場館是奧運遺產最主要的組成部分,大規模和高規格的場館建設雖然可以為奧運會提供良好的硬體設施,但卻極易在賽後成為政府沈重的財政負擔。近20年來奧運場館的賽後利用,一直是舉辦過奧運會的城市所面臨的共同問題,主要問題是在場館建設規劃階段,對於場館賽後利用和需求考慮不足,因此,造成了大量的運動場館、設施閒置。表三彙整了近幾屆奧運場館場館賽後利用的情況,其賽後利用狀況大致如林顯鵬(2005)所言,可分為下述四種模式:
1.繼續用於體育活動:奧運會結束後,奧林匹克公園和奧主場館通常都會成為主辦城市的大型體育活動中心,這些體育活動主要包括:職業體育競技活動、大學體育競技活動、國家級運動訓練中心、社區體育活動等。
2.交替使用:許多奧運會主辦城市在奧運會期間為了節省開支,將大型展覽中心和大型會議中心臨時改建成為奧運比賽場館,並在奧運會結束之後恢復原來的功能。而奧運選手村在奧運會結束之後往往成為城市新住宅區、大學宿舍或辦公大樓等。
3.多用途使用模式:奧運場館在建設過程中應該充分考慮賽以的利用,設計多功能使用,讓奧運場館在奧運會結束之後能夠舉辦體育、會議展覽、音樂會、演唱會及娛樂等多種大型活動。
4.臨時搭建的場館設施,奧運會結束後直接拆除:一些臨時搭建的體育場館,在奧運會結束後之直接拆除。
顯然歷屆奧運場館的經營管理模式,會因場館所在城市的情況而有不同的賽後利用計畫,必須透過因地制宜的策略和創意構想來增加體育場館的使用率(翟光慧,2008),尤其是在場館規劃階段,就必須考量到賽後的利用。根據現代奧運場館的營運經驗和規律,奧運會場館在營運中必須積極吸引和承接各類大型體育、文化、商貿、娛樂活動,使奧運會場館區域成為多功能的大型活動中心,這是奧運場館營運能否成功的關鍵環節,以及能否擴大奧運會場館無形資產的價值是奧運場館能否成功的重要關鍵因素(劉曉輝,2009),其中以冠名權為大型運動場館無形資產中最大的收入管道(劉冬梅,2009)。
另由場館經營型態可發現,多數的場館營運模式為公辦民營,因為大型公立體育場館的民營化,能改善營運問題,如場地規劃、經營觀念保守及人力限制,並在有法源基礎下,與商業價值結合,提升民間投資意願及服務品質,而場館人力培訓及認證制度的推動,更可解決專業服務的需求(陳清鴻、林貴福,2009)。
表三歷屆(23-29屆)奧運場館賽後利用的情況
三、美、加地區優良運動場館經營之分析
另根據郭婉伶(2007)分析歸納美、加地區運動設施經營上之成功因素,包括了提供民眾多樣化運動設施選擇,或是結合各種商業行銷手法創造設施價值,以及辦理各類體育活動或非體育性活動,設施在興建之初已規劃完善,使設施具備高自償性之建築等(詳見表四)。
表四美加運動場館設施功能、經營管理特色、成功因素表
參、結論與建議
綜前所述歷屆奧運會場館會後的利用情形可知,公辦民營或者公民合資已成為場館營運的主要型態,而運動場館前期的建設規劃是否考慮到場館建設的數量、選址、場館內部的設施規劃和裝備水準等,以及賽後居民活動和賽事需求都會直接關係到場館的利用狀況。另外,多樣化的運動設施、多樣化的活動內容等則是美、加地區運動設施經營上之成功因素。基此,爰就國內未來爭辦國際大型運動賽會擬興建大型場館提出以下建議:
一、積極吸引民間資金投入運動場館經營建設
公民合資建設運動場館已成為世界許多國家的新趨勢,國內目前雖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簡稱促參法)為我國大型運動場館企業化經營提供了可行的法源基礎,但是目前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之方式並無公民合資模式,因此,建議主管機關研議將公民合資模式納入促參法適用範圍的可能性,俾吸引民間資金投入運動場館經營建設。
二、運動場館的經營必須在場館規劃階段即考量
由歷屆奧運賽後利用情形觀之,賽後仍經營成功的場館,係在場館建設階段即已考量了賽後利用方式,例如:首爾奧林匹克運動場、中國國家體育館等,因此,未來體育主管機關在體育場館建設補助經費時,勢必需要提高賽後經營規劃的審查權重,尤其是場館本身的自償能力,同時,地方政府在承辦大型運動賽會場擬興建運動場館時,應重視整體發展機會,包括相關的交通與周邊建築物,運動設施本身才能持續的被利用。另外,場館在規劃階段亦須考量場館的群聚效益,應結合健康、休閒、觀光等產業資源,提供民眾多元化的活動選擇,俾提高民眾前往意願,並帶動周邊商機。
三、建立運動場館管理人才證照制度
國內目前大型運動場館多以公營為主,不論是體育主管機關或者是地方政府多缺乏場館經營的人才。因為公立體育場館行政人員職等不高,使社會菁英不願投入,或僅為升遷跳板,無法精熟業務,連帶影響員額數,使得各地公共運動場地的業務機關,僅能以被動方式運作業務,因員額編制少,人手不足,影響其經營績效(陳清鴻、林貴福,2009)。體育主管機關應訂定運動場館管理人才證照制度,不論是政府自辦或開放民間認證,俾提升場館管理人員的知能。同時應規範運動場館新進人員以及現有管理人員必須取得證照,對於公務人員則應訂定相關加給鼓勵其取得證照並提高參與場館經營誘因。
四、積極開發無形資產,提高場館的綜合使用率
場館無形資產的開發主要包括了冠名權、賽事冠名權、廣告宣傳權、廣播電視轉播權等,其中冠名權是大型運動場最大的收入管道。目前國內公立場館冠名權唯一的案例僅有新竹縣立體育場落成後將冠名權賣給迪奧汽車,成為當地熟悉的迪奧巨蛋。體委會在2008年對於世運主場館帶來主要收益的場館「冠名權」卻花費5萬元公帑方式來進行全國命名競賽,因而遭致評批。日前更因為世運主場館易名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國家體育場導致體委會與高雄市不合的傳聞。顯然體育主管機關或是地方政府能為場館經營帶來巨大經濟效益的冠名權的認知仍不足,因此,運動場館的主管機關應積極開發無形資產,俾提高場館的綜合使用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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