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壞帳連連侵蝕下,銀行業固然自食惡果;而在債台高築的壓力下,屢屢也發生借款人厭世輕生的情事。這兩年來,隨著行政機關的被動介入,規範所得與信用額度的倍數比例,導正行銷廣告與債務的催討作業;尤其是在自然人債務更生條例通過以後,卡奴問題已經得到適度的舒解。
因此我們要問的是:調整利率上限,是否仍是幫助卡債族的好方式?如果不是,還有那些行政規範可以加強?更重要的是,如何讓信用審核透明化,以打破銀行業的隱形勾結呢?
首先要正視的事實是:信用卡是簡易支付的工具,信用卡的確有降低交易成本的功效;類似超商或加油站的快速過卡,更可減少排隊等候;但是信用卡的手續費用與較高的利率,都是在提醒持卡人要量力而為,量入為出。
其次,如果是借貸,就需要提報用途說明,需要有慎密徵信;現金卡只是借貸關係下方便取款,方便瞭解動支情況的工具。提議修改利率上限,卻不提信用卡與現金卡的功能差別;不談特約商店給予銀行三%以內的費用認列;不談立法修正後未來手續費的約定,羊毛出在羊身上,銀行又豈是省油的燈?
當消費活動高占國內生產毛額五成七左右,任何內需活動的促進與新投資的誘發,都有賴於持恆熱絡的消費來支持。有低成本的消費融通與支付機制出現,這不僅可以擴大民生需求,同時也提供生產者監控消費市場變化的及時工具,好拉近產銷規畫的密切性。
我主張將雙卡的實收平均貸款利率做區間管制,例如在十二%到十五%的區間內,而不是齊頭式的利率上限。在各有利基市場的情況下,更可以鼓勵銀行持有不同的債權組合;監管機構則僅就其利率的分佈性狀來做掌握。如此一來,甲銀行可以專取市場的兩端來確保風險沖銷的可能;乙銀行則只經營公務員或白領階層等中低風險客戶,重要的是銀行會在每個可區隔出的風險度中,同時去競爭客群。
多做此一道統計量測,可以細分出銀行專注業務的特質差異,在數位化資料的年代裡,這部分的計算和執行成本不高。本規範可以避免銀行集中承接過高風險的客戶,並且能有效促成同業競爭的發生,期能推翻銀行業不分消費者債信品質,通通收取高利息和費用的作法;更重要的是這樣的監管成本很低,在促成銀行業競爭好客戶之餘,又可以達成以昭公信的目的。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本文刊載於2009年4月10日中國時報A18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