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金管會與壽險公會共同擬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決定自7月1日開始,正式推動買保險(主要是針對鉅額保單)需附財力證明之制度。根據金管會保險局說法,實施買保險需附財力證明之措施,主要是為了避免道德風險與浮濫投保的現象發生。因為一般社會大眾往往在大舉投保後,即疏於防範或故意引發事件,最終導致道德風險的橫行;而在未考量自身財務狀況即浮濫投保的情況下,往往可能衍生日後繳不起保費的問題。
是以,作為主管機關的金管會保險局乃特別研擬財務核保的機制,即若符合下列五項條件,則保險公司必須要求保戶提供財力證明:(1)投保金額超過家庭年收入的20倍;(2)所有保費加總超過個人年收入的30%;(3)最近三個月內密集向兩家保險公司投保、且保額與保費支出與財力顯不相當;(4)旅遊平安險保額超過2,000萬元;(5)過去有異常投保紀錄。
據此觀之,主管機關的出發點係為糾正目前保險市場的亂象並健全保險市場之發展,立意實為良善。但最終被逼退回再議,顯見思慮可能不夠周延,因而引發藍綠立委及輿論的批判,並認為此舉有明顯擾民之嫌。例如,國民黨立法委員盧秀燕即舉信用卡為例,強調買保險與辦信用卡本質上有明顯的差異;亦即,買保險是預繳行為,必須先付款才享有相關的保險權益,而信用卡則是先享受後付款,因此辦信用卡要附財力證明可以理解,但金管會要求一般社會大眾買保險要附財力證明絕對是不合理的舉措。
對此,我們不禁要問,如果一個政策是經過完善縝密的規劃後才推出,為何會招致這麼多的批評及反對聲浪?倘若這麼多的批評及反對輿論是無的放矢,為何主管機關不敢毅然決然推動,而選擇屈服於輿論及立委諸公的壓力?顯然地,無論是哪一個問號,都意謂著主管機關確實該重新檢討相關的疏失!
其實,對於這次「買保險需檢附財力證明」的風波,以筆者身為一個平民小百姓的角度觀之,金管會的作法確實有點矯枉過正。也就是說,金管會與壽險公會雖同時表示,要求保險公司採取財務核保作業程序,主要是為了降低保險業務員不當招攬之行為,避免一般民眾購買超乎自身負擔能力的保單,同時也是為了減少道德風險之發生。這樣的理由似乎冠冕堂皇,但反過來說,做好保險業務員的職前教育及訓練、減少不當招攬之行為,不是保險公司本身最基本的要求嗎?為何在這樣細部的環節上竟需要動到金管會這把大刀?
此外,無論就實務或學理來看,保險本身就存在道德風險,要有效降低道德風險之現象,最根本的因素在於保險教育的落實,而非加諸一些無謂的限制。簡言之,只要保險市場存在,道德風險就無法避免。難道主管機關不明白此一道理嗎?上述的立論根據顯然無法說服一般大眾。
從這次的事件,也讓我們清楚瞭解,政府相關單位在政策的推動及施行上,千萬不能草率行事,必須做好通盤考量及縝密計畫。否則,過與不及都有可能遭致輿論甚至一般大眾的口誅筆伐,最終落得進也不是退也不是的兩難局面。對於政府形象之維持,這絕對不是一件好事。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本文刊載於2011年6月3日工商時報A5版「專家傳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