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兩岸企業都面臨加快轉型升級的挑戰
兩岸企業近30年來都一直持續發展。大陸2009年GDP有49090億美元,居世界第三,今年可望達到世界第二的規模,工業規模已居世界第二;臺灣2009年GDP3794億美元,但人均水準較高,製造業在全球也較有競爭力。福布斯全球500強2009年已有34家大陸企業和6家臺灣企業入圍。
對企業轉型升級有多種理解。一種理解是,企業產品、服務領域從低附加值為主轉向高附加值領域;經營模式從粗放型轉向集約型;能耗污染水準從較低標準轉向較高標準。大陸企業正在自覺地加緊轉型升級,或者說是“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經濟結構”。政府也制定政策推動企業轉型升級:推動經濟進入創新驅動、內生增長的發展軌道;繼續推進重點產業調整振興;大力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加快發展服務業;打好節能減排攻堅戰和持久戰;推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
事實上,不僅大陸企業,兩岸企業都在加緊轉型升級,因為兩岸企業長期都較多依賴外部技術、過度依賴一般製造,附加價值偏低;以金融危機為發端的世界經濟危機加速全球結構變化,以低碳節能為重要目標的技術進步,應對“綠色壁壘”的挑戰日益重要的變化和進程,要求兩岸企業加快轉型升級。
二、兩岸企業轉型升級有合作推進的前景,同時面臨挑戰
企業轉型升級,需要知識、資源和機會,還需要合理的戰略。兩岸企業合作,將是兩岸企業更好的轉型升級的重要途徑,是可選的重要的戰略舉措。
首先是有意義,因為如前所述,兩岸企業都面對必須儘快轉型升級的共同問題。
其次有可能,雙方各有優勢,有互補合作可能。兩岸產業,大陸在科技基礎、製造技術、大陸市場增長及規模方面較強或優,臺灣在技術產業化、服務和市場創新、國際經驗方面強或優。對此兩岸專家學者是有共識的(例見表1)。
表1 發展新產業和自主標準的條件、重要因素和議題
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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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影響因素/議題(焦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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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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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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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基礎,以便新興產業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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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領域科技創新成果
對產品主架構的設計與掌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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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規模,有較大規模領先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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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需求可能領導市場,驅動創新
有潛在持續增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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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化的產業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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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研發階段的創新系統
快速商業化的供應鏈/價值鏈連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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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大中國”及國際市場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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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應用和服務的發展
擴大標準支援陣營/國際市場應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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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合作的領域廣泛。如ICT產業,正在進行的合作領域有TD、數字音視頻、半導體照明、移動存儲、綠色製造等領域,正在拓展的有積體電路、平板顯示等關鍵技術領域。在大陸正在推進的新型戰略性產業的許多領域,如低碳環保、新能源、電動車、新材料等領域,在大陸已有基礎的一般製造業、服務業領域,兩岸企業都有通過合作共同創新發展的機會。
兩岸合作發展有多個目標,開發新興優質平價的市場,臺灣的IC設計與大陸應用產品製造結合的發展;開拓國際市場,如通過通訊、LED、新能源等的合作走向國際;共創標準,兩岸合作,進而還可與全球領先公司合作,共創全球標準,引領下一代新興市場;兩岸合作,共同進行跨國並購。此外還有多種合作方式,可以開放採購、共同開發技術,還可以合資合股方式形成更緊密的合作,以應對更複雜領域的合作挑戰。
兩岸合作升級也會有問題、有挑戰。較突出的問題可能集中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存在認識差異,過去兩岸合作的模式主要是臺灣企業到大陸投資設廠下單,以後有可能相互投資,更緊密了,但可能會因此沒有距離美了,會因近而產生摩擦。二是某些產業存在競合關係,即兩岸產業或企業既有互補合作的關係,又有競爭的關係。三是存在一些政策法規障礙,不利於很好地處理兩岸產業合作中的複雜問題。
三、關於推進兩岸企業轉型升級合作的一些設想
合作推進轉型升級很有前景,但要真正實現,必須轉變觀念,有前瞻性,又不回避問題,扎實推進。
- 雙方要以更加開放的心態,在更大的範圍內開放市場,為兩岸企業在轉型升級方面的合作創造條件。兩岸都實行市場經濟體制,更加開放,讓市場機制發揮作用,有利於兩岸企業更有效的轉型升級和進行相互合作。應當說大多數產業領域都屬於更加開放,就能更好地轉型升級合作的產業領域。
- 在存在競合關係的領域,應當通過有區別的政策鼓勵轉型升級合作。例如在ICT產業,部分細分行業企業存在競爭關係,在這種情況下政策應當支援鼓勵雙方平等競爭。在雙方各有優勢,合作有“1+1>2”效果的領域,應當鼓勵雙方企業合作,如果存在政策障礙,應當調整政策,創造條件,推進合作,互利共贏。如果雙方合作發展的領域是政府重點發展支援的領域,具備一定的條件,可以給予直接的支援政策,包括允許對方企業參加政府的重大科技攻關專案,在大陸還可以允許重點合作的台資企業上市。建議雙方有關部門專案規劃,深入探討不同產業、企業,合作推進轉型升級的前景及所需的政策、做法。
- 合作開發國際市場、國際投資。這方面有廣闊合作空間,兩岸企業應加強探索合作發展的路子,兩岸政府應出臺政策支援這類合作的發展。
- 要在基本制度方面為兩岸企業轉型升級的合作創造條件。基本制度規定不僅應當包括企業“三通”、貿易等的有關規定,還應當包括企業投資、並購、上市以及破產、重組等的有關法律法規。基本制度理順了,市場化的轉型升級合作將會有更有廣度和深度、更好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