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度之六月中旬為我國各上市、上櫃公司舉行股東會之熱門時段,本年度六月十五日一如往例在同一時間共有三百多家上市、上櫃公司同時舉行股東會,而其中最受囑目者即為開發金之股東會。因該公司股東會涉及改選董監事官民股席位之爭,而改選結果由該公司最大民股中信辜家以僅持百分之十六股權,卻取得董事會三分之二席位,此意謂著代表官股之財政部遭致空前之慘敗。而造成該結果之原因主要是在於中信辜家係透過委託書徵求制度之操作,而取得過半數董事席次,正式取得開發金之經營權,財政部之公股管理政策,受到極為嚴峻之考驗。開發金之問題適足以說明,我國主管機關對於遏止委託書蒐購亂象,幾乎可說是完全束手無策。
扁政府推出二次金改政策後,要求不具主導性之金控公司,公股應退出讓民股接手以達民營化之終極目標。在此基本政策主導下,財政部所擬訂之公股管理政策為,只要民股之最大股東持股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五至二十,而且符合公司治理條件者,官股即應全面退出該公司之經營
對開發金財政部慘敗之結果有識之士憂心忡忡地表示,此役公股之失敗不僅僅是象徵著財政部在開發金輸掉經營控制權而已,更嚴重者為日後財政部必將因為委託書管理政策之不當,而輸掉政府的公信力、威望及公股管理政策。日後財政部持有公股之其他金控公司中之最大民股股東,當然不再會將財政部放在眼裏。因既有中信辜家以徵求委託書一舉入主開發金之成例在先,其他諸如國票金、第一金等官股金控公司,當然也會仿效在後。當此情勢如遼原之火蔓延開來後,財政部之公股管理政策當然亦將因此全面崩盤!
由開發金之案例可知,中信辜家之所以能僅以持股百分之十六,卻得以成功地入主開發金,全係拜委託書徵求策略成功所致。由此可知委託書徵求之成敗,往往成為是否能掌控經營權之關鍵因素!亦即如此,有意掌控公司經營權者,即在股東會召開日之法定期間內,均全力設法徵集足以掌控股東會表決權之授權書,以遂其掌控公司經營權之欲望。至於所使用之方法當然係以給付對價之方式取得最為便捷,而且有效,此尤以公司規模愈大者,愈是有需要以此方式取得授權書。而在此所謂之徵求,實際上眾所周知所指徵求,根本即為委託書之蒐購,而非毫無對價之徵求。對外表示係徵求委託書而非蒐購委託書,係由於後述之相關法令規定,所蒐購委託書之代理權不列入計算。故縱使實際上係以對價方式取得委託書,但對外亦必須號稱係徵求所得之委託書而非蒐購所得。
在現代化企業規模日趨壯大之今日,股份發行量亦隨之益趨龐大。尤其是在過去我國舊公司法第一五六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除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其股票應公開發行。」。至於所指一定數額在歷經証管會、証期會歷年規定之不同而有差異,至民國九十年公司法修法時[2],始刪除此項強制公開發行之規定。於刪除前最後規定之數額為公司資本額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者,需強制公開發行公司股票。
在此強制公開發行規定之推波助瀾下,規模愈大之公司股東人數不僅極其眾多,而且四下分散於各處。公司召集股東會時往往受限於:一、就股東而言會場過於遙遠前往不易;二、股東會開會時間與股東時間衝突;三、個別小股東因持股數量不大並無出席開會之意願;四、股東人數出席過多時,往往因意見不一難以取得共識,造成股東會空轉無法達成決議等等不利因素影響,導致委託書制度應運而生[3]。透過該制度之運作,公司始有可能湊足法定出席權數開成股東會,否則規模愈大之公司,愈難開成股東會。
在委託書普遍使用後,小股東親自出席股東會的人數愈來愈少,只有具有特定意圖之小股東始有可能親自出席股東會。例如,所謂職業股東等則屬之。否則出席股東會者均為持股達一定數量之大股東,在透過委託書蒐集之幫助下取得經營權,而無需大量購買股票。而此種現象則造成股東會之議決,已淪為形式過程而已
在此情形下委託書即成為得以掌控公司經營權之入門金鑰,因此,在熱烈爭奪下出價購買即成為當然之結果,導致委託書之「蒐集」戰逐漸演變成委託書之「蒐購」戰。此尤以國營事業在轉為民營化時情形最為嚴重,往往委託書之蒐購導致國營事業在民營化過程中,被財團以委託書蒐購方式完全控制而形成各種流弊
唯則經濟部主張由於目前股東使用委託書管理規則規範不當,極易形成有心人僅須支付與買進股票不成比例之委託書蒐購費用,即可藉此控制董事會而取得公司經營權;甚至利用委託書長期控制公司經營權[7];再者,經由委託書蒐購取得經營權者常由於自己持股不多,對公司經營成效良窳與否毫不在意,導致公司營業積效成長有限,甚或負成長。為配合經濟部之要求,証管會亦曾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完成「委託書蒐購管理辦法」草案,期望以該辦法改變現存的委託書蒐購制度。日後非依該辦法及程序蒐購之委託書,將屬於「無效委託書」,不得在股東會中行使股東權利[8],唯此草案在相關主管人員更換後宣告無疾而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