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隨著時代環境的變遷,70年代我國工商業迅速發展,工商廠房的設立不僅帶動了經濟的起飛,也改變了我們生活的形態。但早期國人的環保意識較薄弱,對原物料流向、廢棄物處理及最終處置情形均無嚴格管控,衍生出許多環境問題。空氣、廢水、廢棄物的污染在在都影響我們周遭的生活環境,例如含污染物質的落塵、工廠未經處理的廢水、隨意棄置的有害廢棄物,經過長期堆置累積,最終囤積在我們所生長的土地上,使我們賴以生存的農地,工商用地的土壤及地下水遭受到嚴重的污染,進而影響到我們的生活,例如土壤受鎘污染影響導致鎘米事件的發生,使附近居民產生痛痛病的問題,嚴重影響到民眾的健康。
我國推動環境保護工作已有四、五十年之久,發展歷程與歐美先進國家相似,均在水、 空氣、廢棄物、與毒化物之管制法令建置完備之後,最終才注意到土壤及地下水的污染防治工作。民國89年2月公告環保署公告實施「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簡稱土水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由早期的場址污染查證階段,至今逐步邁入污染影響評估與污染控制整治階段。有鑒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工作之複雜度,污染範圍判斷需要科學資料佐證,而處理技術選擇需考量各式主客觀因素。因此在考量如何建立務實可行之整治方向,並兼顧國內社會經濟發展現況,以達成確保土地及地下水資源永續利用,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國民健康之目標前題下。環保署土污基管會經參考國外土壤及地下水調查及整治相關經驗,並與國內產官學各界舉辦多次座談會,研擬修訂土壤及地下水相關管制標準,以期更能符合國人需求。
二﹑我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現況
我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分預防與整治兩部份進行。預防 工作係根據土水法第八及第九條辦理。經土污基管會統計國內自 94 年1 月1 日起至100 年12 月31 日止,依土污法第九條設廠前提送土壤及地下水相關申報資料者,至100 年底各縣市累計提送案件數共計2,543件,土污法執行至今,申報案件逐年增加。若以檢測面積進行統計,累計至100 年總檢測面積已達2,830萬平方公尺。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工作方面,環保署自土污法公布施行以來,已陸續辦理農地、加油站、大型儲槽、非法棄置場址、廢棄工廠、運作中工廠、航空站及底泥污染等有污染之虞場址污染潛勢調查及污染改善。
許多污染場址遭棄置未善加利用達數十年之久,係因將該場址清理到達法規標準之整治費用高過土地本身價值。人口稠密的地區,可開發土地越來越少時,污染場址再開發利用在21世紀初是世界各先進國家所共同努力的方針。污染場址可說是一個環境污點,延緩了土地再開發利用。
臺灣地區因事業之廢污水放流系統與農業之灌溉用水系統未完全分離,且區域土地利用規劃未臻完善,部份事業單位廢水須借用灌溉渠道排放,使得農業灌溉用水受到污染,污染物累積於渠道底泥,導致部份農田及其生產農作物遭受污染。政府自70 年代以來即持續進行農地土壤重金屬含量況之調查監測工作,並於土污法通過後,辦理污染農地清查與管制、復育工作。截止民國100年底共完成整治農地面記達322.44公頃,所花費之整治經費合計3 億5,050 萬1,995 元。目前仍有桃園縣、臺中市及彰化縣持續進行農地污染改善工作外,其他縣市均已陸續解除農地污染管制。
國內曾發現遭污染之加油站共165站,包括營業中133站、停業中11站、歇業中17站,在165站中137站公告列管場址之站齡達10 年以上,約占總列管數之83.0%,顯示站齡達10 年以上之污染場址數量較站齡10 年以下者為多。
依據工業局統計資料 94 年1 月1 日以前已完成歇業關廠者已超過12 萬家,發現污染比率高達60%。歇業工廠有56%轉廠營運、20%改建為住宅、商業或休閒使用,土地再利用問題,造成具有污染潛勢土地不易掌握及鄰近居民暴露健康風險。
僅100年度國內控制場址公告列管增列176 處,其中146 處為農地、6處加油站、10 處工廠,非法棄置場址1 處,其他類場址13 處。整治場址公告列管增列18 處,依場址類別面積區分,工廠類10 處312,626 平方公尺,占100 年列管總面積之76.68%,其次是其他類6 處98,655 平方公尺(21.99%),非法棄置場址類1 處4,656平方公尺(1.14%),加油站類1 處777 平方公尺(0.19%) 。
三、重金屬毒害分析
國內土壤污染標準分為管制標準及監測標準兩大類,管制標準首先於90年11月21日公佈實施,歷經兩次修正,本次修正為第三次。監測標準則於100年1月31日訂定實施,本次為第一次修正。環保署為因應國內經濟活動產業環境變動,加上國內外風險評估及相關可供參考的資訊逐漸完備,深感需更務實的考量環境風險控制與土地利用效益,經廣納產官學各界意見,提出修正「土壤污染監測標準」及「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主要修訂項目為砷、鎘、鉻、鉛及鋅等五像重金屬。探討環保署本次修正土壤污染標準的合宜性之前,需對各重金屬的毒害性(詳表1)做一番探討與瞭解,方得以瞭解其適當性。
八大重金屬對農作物的毒害性最大的鎘及砷,又以鎘最易為農作物所吸收,毒害性也最大。其他金屬對的農作物的毒害性則相對較低,但是過量仍為影響作物的生長,國人亦不可掉以輕心,因此環保署仍以較工業用地為嚴苛的標準管制,以預防對農地造成污染,最終將影響國人身體健康。
表1 重金屬毒害性及污染來源彙整表
重金屬 |
植物累積性 |
毒害性 |
污染來源 |
備註 |
砷 (As) |
主要累積在根部,莖葉次之、穀粒為最少 |
對水稻而言根部對砷之累積性最高 |
顏料、皮革、及農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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鎘 (Cd) |
極易被植物體吸收 |
其他金屬的2-20倍 |
電鍍、及重金屬表面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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鉻 (Cr) |
總鉻在土壤中僅有少部份為可溶性,故不易為植物吸收 |
對哺乳類毒性低 |
鉻為人體必要之唯一微量元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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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 (Cu) |
植物對銅有選擇性吸收且在植物體內傳導性低 |
對低等浮游生物具極毒性 |
重金屬表面處理及塑膠安定劑製造 以生態保護為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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汞 (Hg) |
植物對汞的吸收性極低,但在酸性環境中對汞的吸收較明顯 |
有機汞毒害性較無機汞大,農地多為無機汞 |
電池工廠及酸鹼工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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鎳 (Ni) |
在pH<5之狀況下,對作物有毒性,根部生長受阻 |
對哺乳類毒性低 |
金屬表面處理及電池工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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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 (Pb) |
植物對鉛的吸收並不顯著,通常只累積在植物根部 |
土壤中高濃度鉛對作物並無毒害 |
金屬表面處理、皮革製造及電池工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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鋅 (Zn) |
對植物毒性低 |
影響植物進行光合作用及呼吸作用 |
電池工業及塑膠安定劑製造 |
四﹑土壤污染管標準修訂之合宜性
本次管制標準分類特將「食用作物農地」調整為「農業用地與引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並增加「工業區及產業密集區」。調整的五項重金屬中砷原來管制標準並未加以分類,新修正的標準因考量其對作物及人體的影響,除工業及產業用地維持原來的60 mg/kg以外,農業用地及一般用地之管制標準均更加嚴格,修正為30 mg/kg。另外鉛因為國內電池回收業者,回收電池時所產生的鉛落塵造成附近稻米嚴重污染,因此對農地(150 mg/kg,原為500 mg/kg)、一般用地(150 mg/kg,原為2000 mg/kg)及工業用地(300 mg/kg)均更加嚴苛管制。植物對銅及鋅的吸收性低,毒性也低,因此放寬其農業用地的管制標準(400 mg/kg,原為200 mg/kg)。一般用地標準則維持不變仍為(400 mg/kg)。鋅對植物的毒害性相對較低,且是人體所需的微量元素因此本次修正放寬其管制標準為(900 mg/kg,原為600 mg/kg),一般用地仍維持為(2000 mg/kg),工業用地則無管制。
重金屬因其化學特性,易與土壤鍵結,而不易溶出的特性,再加上在工業用地範圍內,除了景觀用地或是設置環保停車場外,均為水泥或柏油地面。人類或動物直接接觸到土壤的機會幾乎為零,因此參考國外所訂定的土壤管制標準,另增加管制類別,其管制標準較農地及一般用地寬鬆許多,係經由風險評估後,所提出的建議值,希望藉此在規劃我國國土使用的同時,能優先考慮褐地的再開發利用,不在無止境的開發綠地/農地,給我國土一個喘息的空間。
五﹑結語
世界各國均面對一個問題,就是缺乏可開發的綠地空間,因此污染場址(褐地)的再開發利用近年越來越受重視,特別是在住家及商業用地需求高的地方。例如英國致力於優先開發褐地場址。英國在2011年就達成其在2008年所訂下的目標,即在褐地場址建造60%以上的新房屋,更計畫未來十年的進度要大幅超越這個數字。褐地場址再開發不僅能提供住宅及商業大樓所需,且能作為休閒、保育、林地和其他社區用地,更能促進土地的永續利用。
近年來,我國經濟發展轉型,趨向都市發展導致住商用地需求,有由工業用地釋出來供應之情勢,故可知我國面臨廢棄工業性潛在污染場址問題之嚴重與迫切壓力,相較於已開發國家,恐有增無減。基於維護國民健康風險與生活環境品質,並兼顧我國土開發利用,嚴謹的考量各項污染的風險效益,對於土壤污染管制項目及其標準重新檢討與修正,本次的修正並非僅放寬管制標準,對於農地的管制如確有其危害性,仍予以加嚴管制。環保署此次係經過多方審慎的考量,國人應該給予肯定,不應一味的反對,更不應該誤導民眾,應該確實的為我國國土的永續利用多加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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