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國發會,「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簡報。)
社會工作員簡稱社工員自1951年設立台灣省行政專校社會行政科即開始培育社會工作人員,至目前已有___所大學設立社會工作系或社會工作相關科系,每年的社會工作系畢業生一千餘人。雖然如其他科系的畢業生一樣不一定是從事畢業科系的工作,歷年累積起來的人數也相當可觀。
台灣地區近二十年以來,歷經社會快速變遷,經濟從起飛到這幾年來的經濟蕭條,社會貧富差距逐漸懸殊,家庭功能面臨極大挑戰。政府在此同時,通過或修訂各項社會福利相關法令,其中影響兒童少年與家庭最大的不外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修訂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防治法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福利法的通過,使保護兒童、少年與婦女成為法定項目。但是通過這些福利法卻各需要有足夠的社工員才能讓這些利益良善的法令得以落實。政府也努力推動通報專線,整合兒童、少年與婦女保護專線合而為一的113婦幼保護專線。在大力宣導的法案下,民眾逐漸使用通報專線,兒童、少年與婦女保護個案數量也就逐年上昇。
針對每一個通報到各地縣市政府社會局的保護個案,社工員有一定的處理程序,包括:訪視調查、確定開案、保護安置、安置輔導、提供親職教育、申請保護令、庇護安置、陪同偵訊或出庭、監護權調查評估、轉介服務、諮商輔導、返家輔導、追蹤輔導與其他專業團隊合作等社工專業服務之項目。這些服務項目在社會工作專業上稱之為直接服務。除了上列直接服務的項目之外,一般服務於社會局的社工員通常依責任分工需負責相關之間接服務之項目,例如:專案委託招標業務、相關委員會召開、委託專案督導與召開評估會議、參與專業研討會、社區發展業務、志工業務、年度評鑑業務、行政業務等等。有些縣市政府仍設有社會福利工作人員,其聘用專業背景也是社會工作科系或相關科系畢業的人員。這些社會福利行政人員雖然不需投入直接服務的業務,多半需負責社會福利行政業務,例如:社會救助發放、社會福利外館管理、中央部門政策性項目等。各縣市政府依據地方自治相關法令,在社會局的組織編制上具有相當的彈性。
由於相關社會福利法令的相繼通過,社工員的編制卻未見成長的情況下,社會工作人力面臨嚴重短缺,各縣市政府為因應人力的需要,必須增加社會工作人力。雖然中央也協助地方解決社工人力短缺的問題,但通常都會尋求地方應有一定百分比的自籌經費。對於地方財政十分困難,但社工人力長期短缺的縣市政府,常面臨無法籌措自籌經費所需的百分比,而無法運用中央政府的補助。近年來,中央運用專案方式補助地方政府成立家庭暴力與性侵害防治中心,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等單位,及推展早期療育相關業務等,均循此專案補助方式補助人事經費。
各級縣市政府在行政院朝向組織精簡,政府”小而美”的訴求下,無法增加正式員額,增加的社工員多以”約聘”或”約僱”,甚至於以”臨時人員”聘用。不論職位、年資、休假、退休等等方面均與具公務員資格的正式人員不同。各縣市政府所聘用之相關社會工作人員,除了是經過公職人員的高普考試的社會行政人員、通過社工師考試或通過社工師檢核考試的所謂”正式”或稱為”編制”內的人員,具有正式公務員資格與保障,例如:享有年資、退休金、休假等,而大部分的社會工作員可能以約聘、約僱、或以臨時人員聘用之,這些社會工作員並未擁有公務人員的保障。在有些縣市政府每年需視其縣市政府之社工員預算是否通過與通過的人數,以作為來年是否續約的依據。換句話說,這些縣市政府的社工員在年底都會面臨失去工作的威脅。當然有些社工員因為不願意每年年底都會面臨威脅而離職。這類約聘社工員的薪資雖然會調薪,但只會調升七年,七年之後就不再調升;大致上約僱社工員的薪資是不會調整的,臨時人員更以”小時”計算酬勞。當然各縣市政府之間是有差異的。
一般而言,法定項目明顯需公權力介入的業務絕大多數都由縣市政府社會局的社工員來處理第一線的業務,例如:兒童與少年保護、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性侵害防治法與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的保護對象。有少數縣市曾經嘗試以民間兒童福利機構負責兒童保護的第一線業務,但因困難重重,最後還是回歸縣市政府單位負責危機處理的第一線業務。這些業務縣市政府社會局無法委託民間單位來承辦,需靠縣市政府本身的社工員來承辦,最主要原因是這類個案,公權力介入要比民間單位社工員介入困難稍微少一點。除了第一線需危機處理的業務,縣市政府社工員是責無旁貸的需介入,其他後續業務縣市政府因人力考慮多委託民間機構來承辦,而以每年續約或重新招標的方式進行公開招標。縣市政府委託民間承辦的可能包括:強制性親職教育案、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之家庭處遇案、兒童及少年違反性交易防制條例的後續追蹤輔導案、監護權調查評估案等等。
不論是政府社工員或民間社會福利單位的社工員都有可能在執行社會工作業務時遭遇恐嚇或威脅,甚至危及其生命安全,例如: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的家庭訪視;兒童及少年保護或婚姻暴力案件中被害人是否提出申請保護令或對加害人提出傷害告訴;性侵害被害人對加害人提出的告訴;婚姻暴力的被害人考慮是否要對加害人提出告訴時,加害人總是會認為是社工員建議被害人對加害人提出告訴;爭取監護權的家庭暴力加害人恐嚇社工員不得做出不利於其爭取監護權的評估調查報告等;疑似亂倫性虐待案件兒童的返家決定等等。大多數的社工員是女性,在依法執行公務的過程中受到威脅與恐嚇,造成身心傷害,持續處於不安全感之中,這種情況可能是社工員當初在選擇教育訓練與就業過程時,始料未及的。
社工員的工作是工作時間長、壓力大、待遇低的專業工作。社會工作這個”專業”,一般人似乎很難了解”專業”在哪裡?但當依法”專業”的介入具衝突的雙方當事人時,似乎又被推到第一線或成為箭靶,例如:台北縣顏性女童疑似性侵虐待案、最近發生在台中縣的黎姓兒童保護個案與新竹市的集體受性侵的個案等。社工員除了受到家長的指責,還同時受到不明就理的媒體無情的批評。根據台中縣社會局局長王秀燕指出,縣府的社工員平均服務案量至少72件,這些各個兒童與家庭不但不搞錯都不容易,還需時時擔心那ㄧ家會出狀況。過度沉重的壓力也常使得第一線的社工員在工作短短幾年之後就倦勤或耗竭而離職,造成第一線社工員離職率高,而且經驗無法累積與傳承。法定項目的第一線社工員所面臨工作內容的難度本來就很高,雖然具挑戰,但也容易遭挫折與成就感低。這使得被教導要服務弱勢、堅持公平正義、付出耐心與愛心等等價值的社工員在雖然堅持自己的信念,但缺乏肯定與支持和客觀環境的無助下,不得不感嘆社工員難為了。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