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針對NCC拒絕中天新聞台換照事件,在經過2年半的審理後做出判決,撤銷NCC拒絕換照的處分,並命NCC必須依據法院判決之見解重為處分。此一判決無疑是捍衛廣電自由的重要裁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勇氣值得讚許;未來,最高行政法院究竟會站在保障人民廣電自由之立場而維持此判決,亦或是比照中廣案、救總案等政治案件,再次成為行政機關的捍衛者,值得觀察。
首先,筆者必須強調的是,透過「執照」制度對於廣播電視進行管制,是對於廣電及新聞自由的「事前審查」,本身就具有高度的違憲爭議。在傳統的無線廣播電視媒體,法院之所以支持執照制度,是因為無線電波頻譜有限,必須透過政府進行分配,所以才例外允許政府透過執照制度予以管理。
相對於此,中天新聞台是衛星電視頻道,根本沒有傳統廣播電視頻譜有限性的問題,所以《衛星廣播電視法》要求業者每6年必須經過NCC之審核才能換照,本來就應屬違憲的事前管制手段,NCC就算不修法廢除此一違憲的執照制度,也應該採取低度形式管理,不能藉著換照的程序,對於新聞台的播報內容進行意識形態的審查,否則就是實質侵害新聞自由以及廣電自由。
再者,NCC在進行換照審查過程中,當然須遵守相關的行政法規,更必須維持獨立專業機關的中立性,不能有政黨考量或預設立場。遺憾的是,依照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顯示,NCC居然是使用錯誤的換照評分表來進行評量,並且將第三階段其他應審酌事項混入第二階段之審查,這造成「五個審查項目之決策事實基礎錯誤而資訊不完全」,這顯然違反了最基礎的程序正義,NCC的專業性可說蕩然無存。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中天之前對於NCC在換照前聽證會諸多不公平之審議程序有所指謫,但依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所發布的新聞稿,並沒有針對此部分進行回應,是否代表法院並不認為聽證程序上的瑕疵會影響原處分的違法性,值得未來再針對判決進行詳細的檢視。
據NCC表示,他們將在收到判決後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訴。回顧之前的中廣收回頻道停止執行案、救總沒收財產停止執行案、婦聯會沒收財產停止執行案等案件,均是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做出不利行政機關之裁判後,遭到最高行政法院廢棄,也因此引來「最高行政捍衛法院」的嘲諷。本案未來是否也將遭到相同的命運,值得國人持續觀察。
(本文刊登於112.05.12中國時報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