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在我心目中的小事,在政府領導人的心目中是大事,即使拼著流血也要把兩只匾上「中正」二字弄掉,以解心頭之恨。可是立法院尚沒有同意廢除中正紀念堂,在改名的程序法制化之前,即使拼命換了匾,也許不久之後,下一任政府又要把它們改回來,豈不成為全世界的笑柄?一定要挑起對立不可嗎?
在文建會與台北市政府的鬥法中,所鬥之法是否合法才是我們所應注意的。文建會所持的法,是該會自己通過的「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利用這個辦法,文建會可以把古蹟的管轄權自台北市政府的手中奪過來。這是因為文建會當初以為只要該會的古蹟審議委員會通過中正紀念堂為國定古蹟,就可自動轉移管轄,沒有想到,文資法對於國定市定之間的權限沒有明碓的規定,市政府尚沒有完成古蹟的審議過程,不肯讓掉管轄權,因此兩造爭執不下。文建會自定辦法把權利歸屬自己,就可以合法的拆除古蹟上的匾文了嗎?
文建會的換匾鬥法所遇到的第二個問題,是把紀念堂利用古蹟審議委員會的名義通過為古蹟,就陷入另一個困境。如果不是古蹟,換匾是沒有問題的,然而一旦宣佈為古蹟,換匾也等於破壞古蹟了。即使台北市政府沒有管轄權,也有維護國定古蹟完整的責任,必須把破壞古蹟的人員繩之以法。文建會怎麼解套呢?
又想利用審議委員會了。他們把換匾的動作看成再利用的手段,以閃電的手段由委員會通過來取得合法性。看上去好像很聰明,可是古蹟的再利用是不能破壞古蹟的,若有必要改變,也要經過論證的爭辯與方法的探討,不是下個命令就可合法變更的。
市政府在這個鬥法遊戲中使用甚麼手段呢?只有利用文資法上的漏洞,堅持國定與市定可以雙重管轄。為了保護暫定古蹟,市政府要告發破壞者,也就是要訴之法律。看樣子,在中央派遣保警來強制執行的情形下,市政府也只能暫時認輸了。以過去的經驗看,我們的司法制度是很難及時解決政治性爭議的。
事到如今,若對鬥法事件加以檢討,可知問題實在出在文化資產保存法上。幾年前,文資法大幅度的修改,所修改的只有擴大了該法涵蓋的範圍,使相關專業另立專章,對於文資法中的一些根本問題均輕輕帶過,沒有解決。比如新法中強化了地方政府在古蹟指定上的職權,卻沒有厘清國定、直轄市定與縣市定之間的關係。在今天的法律中,三者是完全平等的,國定的地位沒有特殊化,完全失掉了分級等的意義。
最嚴重的是審議委員會的組織。文資法的精神是以審議委員會為決策機構的,其意義是把決策交由專業者行,尊重文資的價值判斷,不受政治或行政的影響。要想實現這種精神,中央級的審議委員之組織與產生應在法律中明定。古蹟的指定每有主管機關首長違逆專業界判斷的情事,就是因為審議委員會為主管機關所利用。修法時曾有識者提出,卻未得到回響。在文資法中,有太多重要辦法都「由主管機關」定之了。
以這次中正紀念堂指定一案來說,文建會共有十五位古蹟審議委員,專業委員有十一位,在開會討論時都未曾認真討論這樣一座二十幾年的建築是否有資格被指定為國定古蹟。
其實「中正紀念堂」是利用清代宮殿屋頂的做法設計出來的紀念性建築,其建築的美學價值是有爭議的,如果以其紀念性保留到後代,也許可指定為古蹟,今天被指定是很可笑的。由此可知,這些專業界知名之士可能是被利用的。他們是被請來的,又沒有獨立作業的權力,還能說甚麼呢?立法時不慎,後果只好吞下去了,然而何時再有機會修法呢?
(96.12.7中國時報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