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稱文化資保存法立法以來修改幅度最大的修正案,於2016年7月12日三讀通過,並於同年7月27日正式公布。這項修正案,是以馬政府時期的行政院版為主,再配合幾位立委的提案,在蔡政府上任後兩個月完成,寫下了「新舊政府接力」與「朝野合作」的美談。
大凡修法是為了解決問題,特別是在實際操作上,必須能掃除障礙,以助達成法案目標,才有意義。本文將檢視此次修
正的幾點重要內容,以了解其是否使文資保存更臻完善。
一、公有古蹟無償撥用
這次修法較重要的內容之一,是規定「公有之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建築群及其所定著之土地,除政府機關(構)使用者外,得由主管機關辦理無償撥用」(第21條第3項),較原條文多了「無償」二字,因為過去公有古蹟撥用給其他單位必須有償撥用,但文化機關不可能編列相關預算,台北機廠即為一例。
台北機廠始建於1935年,是
台灣鐵路局的財產,位於市民大道精華地段,與松山菸廠相隔。2011年由於機廠搬遷,原址停用,市政府指定了四棟市定古蹟及五棟歷史建築,台鐵則打算開發其他部份區域以彌補虧空,然而在文化界大力推動下,2015年北廠全區被指定為國定古蹟,台鐵因此損失480億開發利益,且每年尚須負擔6.5億維護經費。文化部則考慮將北廠轉型為國家級鐵道博物館,並納入2015年重大公共工程建設。
政黨輪替後,文化部延續此一計畫,並與交通部、台鐵取得共識,先由文化部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與建物使用權,辦理修復與再利用。換句話說,這種以跨部會共同合作的方式經營,資源與利益共享,似乎比無償撥用更理想。修正案審查過程中,即有財政部官員質疑,無償撥用可能導致政府財政不平衡。未來北廠是否會改成無償撥用給文化部,而其他類似的古蹟、歷史建築或聚落,若辦理無償撥用,是否衍生其他問題,仍有待觀察。
二、古蹟所有人的權益
古蹟指定經常發生的困擾,就是私人古蹟在審查當中,甚至尚未進入審查程序,就遭到破壞。這是因為房子一旦被指定為古蹟,不僅不得損壞,還得花錢維護,造成屋主財產損失,因而有違憲之虞。為了保障古蹟所有人的權益,提高其保存意願,1997年文資法增修了私有古蹟的土地「得等值移轉至其他地區建築使用或予以補償」(原法案第36條之1)的規定。為了因應公營事業民營化,尤其許多原公營事業擁有的建物如酒廠、糖廠、菸廠、銀行等,頗具保存價值,2005年文資法全文大翻修時,還將容積移轉的對象放寬到除政府機關所管理之外的古蹟(見現行第41條)。
在有容積率移轉及補償的條件下,仍無法完全避免上述準古蹟遭破壞的問題,因此2005年修法時,增加了「暫定古蹟」的規定。所謂暫定古蹟,就是進入古蹟審查期間的建物,在審查期間視同古蹟,若造成權利人財產損失,主管機關應予合理補償(見現行第20條)。
除了鼓勵及補償之外,2005及2016年的大翻修,都加重了罰則。從1982年立法之初的最高三萬元,提高到2005年的一百萬元,2016年更高達二千萬元且與拘役併科,換句話說,此後破壞古蹟得坐牢,不能僅賠錢了事。若考慮國民所得大致上逐年提升的因素,兩次修法的罰金仍然明顯提高很多。根據主計處公布的國民所得,我國2005年的GDP及2016年的GDP預測值分別約為1982年的6倍及8倍,而2005年及2016年修法後的文資法罰金最高值,則分別為1982年的33倍及667倍。
雖然歷次修法愈趨嚴刑重賞,但若私人準古蹟位於黃金地段,仍很難逃拆除的命運。因為精華區域的地價往往不斷上漲,後續的商機不易估算,補償也就難盡如人意。有誰願意把容積從高價區移轉到低價區呢?雖說暫定古蹟於審查期間視同古蹟,但只要稍有風吹草動,地主依然可以搶在審查之前拆屋。良法美意,反而加速了古建築的滅亡。
黃金地段的古建築能順利指定為文化資產,大概只有兩種可能,一是民間所有人本身很重視文資保存,處處配合政府;另一就是所有者為公家單位。民營化的公營企業如台糖,雖可得以移轉容積率,仍不免蒙受上億損失,至於無法享有容積移轉的政府管理單位如台鐵,損失就可謂天價,且難以求償。
比起私有建物,公有古建物指定為文化資產,所受的阻力自然小很多。這次修法還有個新規定,就是對於屋齡超過五十年的公有建物,主管機關應該進行文資價值評估(第15條)。一般而言,屋齡在一百年以上才具有古蹟價值。文資法如此大幅放寬古建物的文化資產資格,在古蹟指定已有浮濫之嫌的情況下,未來文資保存的財政負擔恐將愈形加重,而在標準降低後所指定的古蹟,到底具有多大的保存價值,恐怕也將受到質疑。
三、用詞艱澀及錯誤
此次修法還有一個重大的改變,就是大量參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及「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將文化資產分為無形與有形兩大類。不少用詞直接翻譯,造成解讀困難甚至語意不清。例如以相當抽象的「場域」一詞,來描述考古遺址及文化景觀,頗令人費解。
舊法當中,屬於無形文化資產的,只有「傳統藝術」(包括傳統工藝美術及表演藝術)及民俗。可能因為相對於有形文資顯得太單薄,新法便增加了「口述傳統」及「傳統知識與實踐」,前者的定義為「透過口語、吟唱傳承,世代相傳之文化表現形式」,後者為「各族群或社群,為因應自然環境而生存、適應與管理,長年累積、發展出之知識、技術及相關實踐」。這種由英文硬翻過來的中文,實在過於抽象,難以理解。修法說明當中,分別舉泰雅族的史詩吟唱,以及雅美族(達悟族)飛魚祭之捕魚知識與技術,做為「口述傳統」及「傳統知識與實踐」的例子。然而,二者若分別歸類為「傳統表演藝術」及「民俗」,也無不妥。舊法的文資分類當中,一直有「民俗及有關文物」一類,可以將無形與有形的資產,譬如媽祖及其神像,飛魚祭與拼板舟,一起在民俗的整體觀念下,更完善地保存,新法為了配合兩大分類,卻硬是把「有關文物」刪除了。
除了定義的文字不夠通暢之外,新法還發生明顯的錯誤,就是將進入審議程序的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都列為「暫定古蹟」(第20條),實有必要儘速更正。
四、討論與結語
綜上分析,此次文資法修法,加重了罰則,對於破壞古蹟,應有更強的嚇阻作用,但在精華地段的私人古建物就很難說了。近日連屬於台銀等公家單位的牯嶺街日式宿舍市定古蹟,準備整修前,就在光天化日之下被一把無名大火燒毀。可見光靠修法,是無法完全杜絕相關問題的。
近年來,古蹟指定缺乏明確的標準,有浮濫之嫌,已經造成政府財政負擔。為此,公有古蹟紛紛委外經營,受託之民間單位,在裝修、營業方面,又常發生破壞古蹟或使用明火等違法行為,政府若要各個依法求償或訴訟,也是相當大的行政負擔。如何恢復古蹟分級制,讓眾多古蹟的指定、修復與再利用,依級別有寬嚴不同的標準,使其保存更有效率,才是修法的重點之一。可惜這次大翻修並未在此著墨,反而傾向放寬指定標準。至於定義用詞之艱澀,以及一些明顯的錯誤,不僅沒有解決問題,恐怕還會衍生更多問題。
我國的法律與制度多半傾向不變,重要法案往往隔了十幾年才翻修一次,政府組織再造甚至經過22年的難產,才千呼萬喚始出來。可是好不容易得以修法時,又往往倉促行之,以致漏洞百出,下次修法還不知等到何年何月。
反觀韓國,為了推動政策,可以很快速地修改法律或調整制度,若出了錯,也不怕即時改正。以文化產業為例,《文化產業振興基本法》自1999年立法至今,修法已經超過30次;中央文化行政組織名稱歷經多次變動,部內組織的移撥與更名,甚至頻繁到一年數次的地步。反觀我國的文創法,自2010年立法至今,卻一次都沒修過,而文創政策引起的爭議與弊端,早已罄竹難書。
無論如何,我們仍應該肯定這次修法當中,相關人士的用心。希望往後能持續保持下去,及早修補文化法令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