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自民國七十一年制定,中間經過多次修改。其中影響最大的變動之一,就是將古蹟分級制改為分類制。按照最早的文資法條文規定,古蹟審查指定的權限在內政部,並且依其價值分為第一、第二及第三級,主管機關分別為內政部、省市府民政廳(局)及縣市政府。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八日,文資法第廿七條修正,將古蹟分為國定、省市定及縣市定三類,分別由中央、省市及縣市政府審查指定。其修法的主要理由有三,第一,每座古蹟都是獨一無二的文化資產,應無價值等級的分別;第二,為落實地方分權,鼓勵地方政府珍惜古蹟;第三,縮短古蹟審查程序,避免因審查期間太長而遭致毀損。
該次修法,係受到李登輝拆除並重建
國民黨中央黨部的影響。民國八十三年,原位於凱達格蘭大道上的國民黨舊中央黨部建築被拆除,引起很大的爭議。這座日據時期的老建築,當時並未被指定為古蹟,但民間許多關心古蹟的人士都認為它有古蹟的價值而反對拆除,數百民眾到現場抗議,在野立委們揚言凍結文建會預算,而當時任台北市長的
陳水扁甚至藉故不發執照,以阻止新大樓的重建。為此,議員及學者們開座談會討論,便有人提出古蹟指定要改成地方分權的建議,這個意見便反映在八十六年的修法上。
不過,就在古蹟分級制廢除的同一年,國民大會召開,通過第四次憲法增修,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廿一日撤銷
台灣省政府被省縣自治法賦予的權力,省政府變成諮詢機關,達成精省。也就是說,省政府有權指定古蹟的時間,不到兩年,因此,全國只有四處省定古蹟,包括基隆市的槓子寮砲台、新竹的新竹火車站、新竹州廳及台南火車站,且都是在八十七年指定的,而台南火車站還是在精省前三天完成公告。民國九十四年文資法大翻修,遺址從古蹟中獨立出來,而二者之分類則皆改為國定、直轄市定與縣市定三類。
在廢除分級制的修法過程中,也有人提出相反意見,擔心地方不重視古蹟,忽然權力下放,反而不利於古蹟維護。不過,這似乎是多慮了。表一是根據文建會網頁至95年3月21日止公布的古蹟而統計的數量,地方指定的古蹟總數量不但遠超過國定古蹟,甚至比修法前的古蹟總數還多。根據台北市政府網頁至目前為止公布的古蹟,僅北市古蹟總數就已達146個。今日古蹟的問題已不在不受重視,相反地,是太受重視,越指定越多,甚至已到泛濫成災的地步了。
地方之所以重視古蹟,應與近年來國民生活、知識水準提升,觀光產業前景看好有關。為了結合文化與觀光,豐富景點內涵,許多縣市都將文化與觀光部門結合,包括苗栗國際文化觀光局、台南市文化觀光處、台東縣文化暨觀光處等。各縣市政府紛紛投注心力經營地方景點,許多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建物、遺跡,更是想盡辦法整修、宣傳,以吸引遊客。桃園大力整合兩蔣遺跡,新竹張學良故居開放,台南整修延平郡王祠,都花了縣市政府大量經費,儘管它們未必都是古蹟。
古蹟數會呈倍數暴增,除了因為地方太重視以外,也與價值觀模糊有關。我們知道,古蹟的基本價值,在於它的歷史,而古蹟維護中的歷史價值,原係指與古建築相關之歷史環境與藝術史、科技史的價值。台灣早期古蹟指定,主要也是依據建築本身工藝的歷史意義,其判斷有較客觀的標準;近年來,古蹟指定卻常被解釋為人的歷史,或記憶價值,往往與建築本身脫節,缺乏客觀的標準。
古蹟越來越多,又不可能淘汰,政府便得花越來越多的錢修復、管理,其結果就是增加國家財政的負擔。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近年來,政府積極推動古蹟再利用政策,以增加收入。然而,要如何再利用,才不致破壞古蹟,並沒有明確的規定。許多古蹟為了再利用,大肆整修、裝潢,已嚴重破壞內部結構,失去了古蹟保存的意義。
為了導正目前古蹟浮濫又保存不力的混亂狀況,我們主張,應該修正文資法,恢復古蹟的分級制度。分級制目的應為修復原則的差等,與修復經費及再利用有關。根據等級的差別,以制定不同層次的維護、管理原則,並且配合明確的再利用方式。例如最高等級的古蹟必須給予最完整的保存,不得行使其他功能的再利用;中級的建物結構必須維持,但容許功能改變;較末級的古蹟,則容許內部的局部破壞。
有了分級的辦法後,可將權責均歸地方,並廢除國定古蹟,全由地方負責。修復經費問題可由中央補助,採個案審查制。
唯有實施分級制,使各等級古蹟的維修工法、技術有層次的分別,才能節省國家資源,並積極發揮古建築的最大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