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說明
高雄縣大寮鄉大坪頂紅蝦山養鴨場,11月下旬被環保團體揭露,該養鴨場係「有害事業廢棄物」廢爐渣、集塵灰棄置污染場址,是以當地土壤、地下水、鴨隻都遭「世紀之毒」戴奧辛(dioxins)污染。養鴨場鴨隻立即全數遭撲殺;附近魚池及周邊農地鳳梨等作物,農委會也急忙採樣送檢,若證實含有戴奧辛或其他重金屬污染,也將一併銷毀。但因長時間以來,估計可能已有十數萬隻鴨禽流入市場販售,一時之間,民眾對於食品安全衛生產生疑慮恐慌,對於相關主管官署的怠忽職守也深表不滿。
環保團體指出,這些場址遭非法亂倒棄置集塵灰、水泥塊、爐石等有害事業廢棄物多年,堆積深度達2公尺以上,主管機關一直袖手旁觀、未積極發揮公權力管理取締、輕忽環境污染與健康傷害問題,是嚴重瀆職。監察院也表示將對環保署、農委會、經濟部工業局及高雄縣政府展開調查及追究責任。
二、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及再生利用管理概況
環保署在說明高雄大坪頂地區非法棄置場址情況時,表示高雄縣環保局於民國95年時即已查出該場址污染行為人,並移送高雄地檢署偵查。唯地方人士指出該養鴨場的地主為大財團,目前無償提供養鴨場使用。大坪頂一帶共有七處污染場址,「山邊路」佛濟寺旁與「新厝路」旁廢鋁渣場二處列為甲級場址;養鴨場與新厝路891號噴砂工廠二處為乙級場址;其他三處則為丙級場址;其中以佛濟寺旁場址污染最嚴重,土壤中「鎘」超出限值7倍、「鉛」超限4倍。
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說明,事業廢棄物偷到掩埋造成的環境危害,是過去廿餘年所累積;環保署為了協助地方政府掌握廢棄物非法棄置情形與清理非法棄置場址,自民國87年起,便全面展開各地方非法棄置場的調查。目前已完成192處非法棄置場址的危害評估調查;並依遭棄置廢棄物的屬性以及危害程度分級、逐年規劃展開整治。
其次,自民國91年開始,進行農地污染調查及污染整治;超過重金屬污染管制標準的農地面積原為259.37公頃,後來又陸續調查發現污染農地541筆共142.39公頃,累計公告列管污染農地共1719筆401.76公頃;撥款2.86億元進行改善,目前解除列管者1198筆共291.2公頃,並表示在《廢棄物清理法》、《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及『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修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制訂『再生資源再生利用辦法』之後,事業廢棄物的清除與處理事務已經納入正軌。
不過根據環境統計年報資料,全台每年的事業廢棄物申報量僅約1600萬噸(遠低於估算值),危害性廢棄物占約8%;其中已知被資源化再利用的約1100萬噸,約500萬噸不知所終。另一方面,目前全台共有環保署認證許可的廢棄物「清除機構」2600餘家、「處理機構」80餘家、「清除暨處理機構」30家,其中可承包「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的「甲級」業者,「清除」250餘家、「處理」約50家、「清理」24家;從管理層面檢視,環保單位要落實管理與追蹤廢棄物流向並不容易。加以清除處理成本高昂,近年不景氣影響所及,難謂沒有新的非法亂倒傾棄事件,這也是目前最應全面清查的重點項目,才不會再爆發養殖及耕作農漁產品的污染疑慮。
三、加強事業廢棄物污染管理建議事項
1.針就台灣地區從過去卅餘年以來,因為事業廢棄物處置不當所形成的「不明廢棄物」場址或已知污染特性的污染土地,必須加強復育整治。其所需經費應該可以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所經管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支付。
2.近年新造成或未經查證的可疑污染場址,中央環保主管機關應會同各縣市政府積極進行採樣調查,一經判定污染型態與等級,便須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列管場址,並限制土地之農牧用途。
3.環保主管機關應加強『資源再生利用業』業者之稽查,確保業者合理再生利用所經手之資源廢棄物。另外,對於『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亦應加強監督管理,以杜絕「假清除處理真傾棄亂倒」的行為發生。
4.環保警察及各縣市政府環保與農業管理機關,應加強轄區內僻遠郊區土地及河川地之監測管理,以避免不法業者傾倒事業廢棄物,同時加強取締加重刑責,才能有效遏阻亂倒歪風。
5.農業主管機關應加強養殖及農牧場的環境衛生監督與稽查;食品衛生管理機關對農漁牧產品應加強抽驗檢測頻率,隨時掌握產品品質,以避免遭污染產品流入市面,使無辜民眾及產業受害。
參考資料(法令規範):
1.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98.1.21
2.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92.1.8
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90.6.11
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理辦法92.1.8
5.再生資源再使用管理辦法92.6.5
6.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92.6.5
7.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9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