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報載,在一項政府委外調查中發現,我國在家工作的社福外勞,也就是外籍看護工與幫傭的每日平均工作時間高達將近十八小時,幾乎真正能夠休息的時間相當有限。
事實上,不只政府的委託調查有這樣的發現,過往許多的研究也同樣發現社福外勞工時過長的現象與問題。譬如說,在2007年一項以在台女性外籍勞工為對象的勞動人權調查,調查結果也顯示外籍看護工與幫傭的工時有過長的現象。雖然,根據這項調查的結果顯示,每日將近十八小時的工作時間中是包含有加班的時數,也儘管多數雇主會給予加班費,過長的工時顯然會對於外籍看護工與幫傭的身心與勞動權益造成非常不力的影響,甚至可能產生人口販運、勞動力剝削的疑慮。因此,對這樣的問題,政府實有必要採取積極行動來加以因應與解決。
有鑒於包括幫傭等家庭勞工的勞動條件與權益缺乏妥適地保障,國際勞工組織依循「尊嚴勞動」(Decent Work)和「核心勞動基準」(Core Labor Standards)的原則,於2011年通過「家庭勞工公約」(Domestic Workers Convention,No. 189),希望世界各國能重視家庭勞工勞動條件與權益的保障。
根據該公約序言所述,雖然家庭工作對於有酬工作機會的創造和對於高齡人口、兒童與身心障礙者的照顧具有正向意義與價值,長期以來從事家庭工作的勞工,尤其是女性的移工,在就業與勞動條件等各方面容易遭受到差別待遇或歧視,同時在人權方面遭受到其他虐待。據此,國際勞工組織在公約中特別要求成員國要採取具體措施,以落實對於家庭勞工「結社自由和團體協商」、「一切形式的強迫勞動禁止」和「就業和職業歧視禁止」等權利的保障。尤其是針對家庭勞工的工作時間而言,該公約第十條特別規定:
一、各成員國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或團體協約採取措施,確保家庭工人在正常工作時間、加班補貼、每日和每周休息時間與帶薪年休假方面享有與一般工人的同等待遇。
二、每週須至少連續休息24小時。
三、凡家庭勞工不能隨意自由支配他們的時間並需在住戶家中隨時聽候可能的工作安排,這一時間段應被視為工作時間,具體程度則由國家法律或法規、團體協約或符合國家慣例的任何其他措施來確定。
換言之,根據國際勞工公約的規定,針對當前外籍看護工與幫傭的工作時間等勞動條件缺乏保障的情形,我國實有透過法律的訂定等方法來加以匡正或改善。
事實上,政府有關機關早已研提家事勞工權益保障的法律草案,並送交行政院審議。然而,在多方不同利益的考量下,該草案迄今尚無法送到立法部門進行後續的審議。為落實外籍看護工與幫傭勞動條件與權益的保障,以及為避免遭受違反勞動人權的批評,政府實有必要儘快通過與實施家事勞工權益保障有關的法律規定。
就更長遠的利益著想,當前外籍勞工的引進,就供給面而言,已經逐漸受到勞工輸出國減少輸出和其他勞工輸入國的競爭等因素影響而有逐年減少之慮,若我國能更重時外籍勞工勞動條件與權益的保障,對於外籍勞工的引進應該會有更正向的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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