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民生物資漲幅較大,成為重大民怨之一,為保護消費者利益,有立法委員認為應限制業者不得趁機調漲商品售價,牟取不正當利益,並要求公平交易委會應負起監控消費價格公平之責。此種思維出發點雖屬良善,惟因破壞自由經濟體制下的市場機能,且違反國家整體發展政策,並不可行。
首先,當前我國正積極參與各項區域經濟整合機制,期與更多貿易夥伴洽簽自由貿易協定,行政院並已宣示加速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
TPP)及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
RCEP)。而推動貿易自由化的前提,在於建立並確保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因此各國為洽簽TPP協定所進行各項談判議題中,「競爭政策」即列為重要專章之一,藉此促使各TPP成員國承諾,經由競爭法主管機關建立並執行競爭法規,提升商業環境
競爭力;因唯有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確保自由市場機制有效運作,才能為高度經貿自由化奠定基礎。政府倘於此時介入商品或服務定價合理與否之認定,過度干預市場機制,不僅將阻礙國內產業從事效能競爭,亦可能降低外商投資意願甚或撤資,顯與當前國家重大經貿政策背道而馳。
其次,如依部分立委提議,賦予競爭法主管機關(即公平會)管制物價之權限,不僅有悖於國際經濟法趨勢,更與公平法立法要求公平會以獨立機關超然公正地位,維護市場競爭機制之精神相違。在自由市場經濟體制下,當商品需求量超過供給量,導致商品價格上漲時,自然促使供給者增加該商品產量,藉以追求最大利潤;反之,在商品供給量超過需求量,致使該商品價格下跌之時,供給者勢必減少該商品產量,以便將資源轉投注於其他商品之生產。如此市場供需法則、商品價格機制之運作,即係自由市場經濟資源最有效率之分配方法。在政府立法管制商品價格之情況下,消費者短期可能因無需支付更高價格,即可購買原本所需數量商品而受惠;惟以長期效果而言,因價格管制所造成之市場機制扭曲變形,反而會對消費者之整體經濟福祉造成傷害。
其三,事業個別定價結果有無獲取不正當利益,其漲價是否過高於生產成本之認定等,實務上判斷不易,執行上勢必徒生困擾。蓋合理利潤隨不同產業、產品使用年限及物價指數等因素波動,何程度內屬合理利潤,何程度屬不正當利益,其認定就熟悉產業狀況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而言已有難度。又在調查程序之啟動上,可能變成業者只要一有漲價動作,即先被主管機關懷疑為違法,待該業者配合調查、揭露其產銷資料並說明其價格訂定之合理基礎後,始得洗刷其獲取不正當利益之嫌。在此情況下,以商品服務漲價情形頻繁之市場現況,主管機關要落實執法所耗費之行政資源恐難以估計,而民間企業為配合政府執法亦將被迫投入相當時間、人力成本,弱化企業競爭力。
面對物價上漲之議題,揆諸世界各國之因應策略,除以財政、貨幣及貿易等政策,以多管齊下方式抑制物價不合理上漲外,其競爭法主管機關均堅守其市場競爭秩序維護者之角色,即藉由查處市場上違法限制競爭行為,確保消費者能以經過市場競爭機制所決定之價格進行購買,鮮少透過價格管制手段達到抑制物價上漲之目的。
不過,公平會對一般性物價異常上漲,事實上仍有可以介入處理的空間,甚至擁有優於其他行政機關的有效手段,此即公平法有關聯合壟斷的調查權及鉅額罰鍰的處罰規定。公平會在查處事業是否涉有聯合漲價行為的過程中,一方面可依法調查業者違法證據做為裁罰依據,另一方面透過市場行情調查,也能對於有意以不正當方式造成物價波動之業者發揮一定的嚇阻作用。
但近期公平會有數件各界矚目的聯合行為案件,如四大超商同步調漲咖啡價格案等,遭行政法院撤銷的狀況,法院所持理由多為公平會處分依據為間接證據,缺乏業者直接違法事證。
一般而言,業者從事聯合行為的合意直接事證蒐集不易,此已是世界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共同面臨的難題,因此公平會在完成修法賦予該會準司法的搜索、扣押權前,仍應加強不法聯合行為之多方證據蒐集,以提高不法業者之定罪率及該會處分之維持率。
物價問題經緯萬端,有賴政府各部門在遵行市場機制之前提下,放棄本位主義通力合作,全盤考量如何透過財稅手段、產銷調節供需及聯合壟斷之查處等各項行政作為,多管齊下共同穩定物價異常飆漲現象,切不可如部分立委主張,以違反市場自由經濟、不當干預商品或服務之定價,甚至賦予政府機關主觀認定業者定價是否合理之擴權方式,破壞整體自由市場機制運作,以致傷害長期國家經濟健全發展。
(本文發表於2014年6月1日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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