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喧騰一時的十二項所謂的「錢坑法案」,搞得朝野政黨雞飛狗跳,而其中亦包含了醫療衛生界眾所矚目的「國家癌症防治法」。姑且不論此法是否謂之「錢坑」,本文僅就目前本國之現況提出設立本法是否具有其適當性加以討論。
以其他國家經驗來看,當今世界各國甚少為防治癌症單獨立法,美國可謂特例,而美國之癌症防治法重點為重視癌症之研究,預防治療為輔,(美國有四千萬人缺乏保險)罹患癌症,未必能獲得醫療。
我國目前不宜單獨為癌症立法,原因如下:
1. 單獨為癌症立法,然糖尿病、高血壓、肺結核、腸病毒等等,均對國人健康有莫大的影響,其預防與治療效果均優於癌症,未來是否在相關人士關切下,要求立法,則不難不勝煩擾。
2. 依該法需編列固定預算,從事癌症研究,依目前政府財政狀況及編列情形,必難壓縮衛生署其他防疫與醫療保健預算,不利於國家整體衛生工作之發展,影響衛生署針對當年疾病發生之狀況,從事經費之彈性運用。
3. 該法之重點,係重視癌症原因之研究,美國為世界首富,每年投入數十億美金從事癌症研究,至今雖有進展,但未獲重大突破,以我國之財力,重點應在應用現有之科學發現,從事癌症之預防宣導、篩檢,以早期發現、早期治療,似不應將資源投入於癌症基本科學的研究。
有鑑於此,目前似不應貿然設立「國家癌症防治法」較為妥當。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本文刊登於90.10.27中央日報「全民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