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Wikimedia Commons,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施行法生效日記者會。)
報載桃園市政府2019年起共計核發有24萬張的婦幼停車證,但是,桃園全市至今卻只有766個婦幼車位,供須之間,已然是相當懸殊,導致有家長反映即使有證也無車位可停役或是停不到車位,對此,主管機關的桃園市府交通局表示,目前車位數量尚符合法律的規定,至於,是否要針對親子或孕婦的需求熱點,則可研議增設更多的婦幼停車位。
誠然,上述的表達性需求和實際使用的困境,乍看之下,是有其完備依法辦理的正當程序,但是,處處皆有其機鋒之處的貓膩所在,這是因為:首先,祭出的是就其<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依法辦理的官方說詞,強調的乃是現行法令規定包括政府機構、公營事業、總樓地板面積1萬平方公尺以上的百貨及賣場、設有兒科病房或產科地區域級醫院、觀光遊樂業園區5大場域,強制要保留2%汽車停車位,以作為孕婦、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的婦幼專用車位,但是,未滿25個車位的不在此限,如此一來,限縮於公家機關、醫護特定用途以及大型百貨賣場的專用停車位,自然是忽略了攸關到福利服務輸送範疇的該項策進作為,實乃是有其必要進行因地制宜和有所權變的彈性措施,畢竟,從特殊到一般用途以及從大型到中小型公共場域,要如何回歸於使用者主體意義的主要精神原則,這才是該起議題現象的針砭所在,否則,到處都是不盡符合資格的違停或是未達婦幼同行的亂停及其少於違停制約論處的迷亂情形,其所盡付的又豈止是單純的停不到車位,而是徒法不足以自行之公信力和公權力的不斷淪喪,乃甚至於徒增更多因為停車糾紛而來的人身怨懟,實為文明進化的一大反諷。
事實上,從更早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專用停車位規範,乃是需要因為有專用車位的設置提供,以達到社會參與及其健康促進的多重目的,但是,停車位的不足,這已然是一項整體層次的結構性限制,復加以不盡然的公民德性,更是讓停車位成為停車一族情緒對決的標地所在,這其中包括沒有消極資格的逕自違停、有資格身分但未達到像是身障或婦幼須同行之充分條件的停車,更遑論於徒有證明卻是家屬得自行使用,以及違規停用少了強制吊移的立即懲罰效果,以至於,到最後被懲罰的經常是停不到車位的極端弱勢人口,況且這當中還涉及到停車位的位置規格等佈建,是否讓使用者感受到專用停車位得停用,乃是一項基本權益的保障,而非是福利多給的施惠恩澤。冀此,來到老障或少子女化社會的配套作為,就不僅僅只是限縮於技為末的各種應急措施,而是要如何就其心理捷徑、認知基模與心靈結構,藉此內化一種您我一體、彼此共好的和合共融社會。
最後,從身障、婦幼以迄於未來的長青等等類別屬性殊異的各自專用停車位,亦有弱勢族群人口對象之內的資源排擠效應,就此而言,從專用停車位到友善停車位而來的人文思索,乃是某種「心中有愛,處處都有人給您停與坐」的積極性差別待遇,此一不必糾結的無相布施,就其施與受而來之三體輪空的停車位或博愛座,已然是提升從現報、來報到後報的積善功德,這更是一種文明內涵的無得而讓。
(本文曾刊登於111.03.17 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