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部縣市舉辦資優班考試,遭教育部制止,引起輿論沸沸揚揚。各有其立場和想法:
(一)地方縣市政府:為了留住家鄉優秀子弟,避免人才外流。
(二)家長:培育學業成績優秀的孩子,要孩子的未來有更強的
競爭力。
(三)教育部:資優有其學理上的定義,並有法律明文之規範。
(四)教育界:資優有其特殊之鑑定機制,擔心造成假性資優。
不管各自盤算如何,一旦假「資優班」之名行「能力分班」之實,將可能造成升學主義變本加厲,明星迷思加劇,補習風氣更盛,如此一來,多元入學考試改革以及高中職社區化的推動都將功虧一簣。
績優不等於資優
對於「資優生」(Gifted and talented students )國外有明確的定義。 1971年
美國教育委員(Commissioner of Education) Sidney P Marland曾對國會所做的報告中,將資優教育(Gifted Education)對象界定為六類,成為篩選資優生的指標:
1.一般能力優異(general intellectual ability),2.學術性向優異(specific academic aptitude),3.創造能力優異(creative or productive thinking),4.領導才能優異(leadership ability),5.視覺及表演藝術能力優異(visual and performing arts ability),6.心理肌肉運動能力優異(psychomotor ability)。
而1988年頒布之資優教育法案(Jacob K. Javits Gifted and Talented Students Education Act of 1988)更以「特殊才能」(exceptional talent)一詞代替「資優」(giftedness),期望改變傳統以高智商鑑定資優的觀念,重視兒童在各領域的實際表現,包括一般能力、創意和藝術、卓越的領導力、特殊學術領域,並能夠接受不同於學校所提供的一般性學習內容和活動。
早期教育部在「特殊教育法」中將資優教育的對象分為三類:1.一般能力優異,2.學術性向優異,及3.特殊才能優異。目前「特殊教育法」第四條對於「資賦優異」的定義係指一般智能、學術性向、藝術才能、創造能力、領導能力,並根據「特殊教育法」訂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將各類資優定義如下:
1. 一般智能優異:指在記憶、理解、分析、綜合、推理、評鑑等方面較同年齡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2. 學術性向優異:指在語文、數學、社會科學或自然科學等學術領域,較同年齡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3. 藝術才能優異:指在視覺或表演藝術方面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4. 創造能力優異:指運用心智能力產生創新及建設性之作品、發明、或問題解決者。
5. 領導才能優異:指具有優異之計畫、組織、溝通、協調、預測、決策、評鑑等能力,而在處理團體事務上有傑出表現者。
6. 其他特殊才能優異:指在肢體動作、工具運用、電腦、棋藝、牌藝等能力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經過法令的修正後,對於「資優」的定義大體上已和美國接近,基本上能著眼於多元智慧,唯如不能袪除以高智商方式篩選,將產生後天過度學習的假性資優,絕非特殊教育的本義。如此一來,所謂的「資優班」考試,不僅可能引發地方教育單位之效尤,產生「能力分班」之虞,亦有標籤化作用,導致教育的不平等,並使得智育更加獨大化,補習情況將變本加厲。
多元資質,多元肯定
真正的資賦優異有其一套學理及法令上的定義和鑑定標準,對於國內的資優教育建議如下:
(一)區隔特殊才能資優與學業成績優良之不同,慎防假性資優出現:
1.強化特殊資優學生的教育學習,有計畫、有系統的開發其特殊資質潛能。
2.培育學業成績優良學生之學術能力,經由統整、試探、分化過程,協助其做好生涯規劃,適才適所,發揮所長。
(二)構築更完善的教育鷹架作用,發展孩子的多元智慧潛能:
物之不齊,物之性也。天生我才必有用,每個孩子都是獨特的、唯一的,每人頭上各擁一片天,教育單位應為每個孩子構築鷹架,開發不同智慧孩子的潛能,才能真的把每位孩子帶上來。
(三)望子成龍成鳳是每位家長的心理,卻不能因為部分家長的期待,而罔顧公平受教的普世價值,棄不具學術性向孩子於不顧,怠忽學業成績呈常態分布的多數學生,而獨厚可能是假性資優的學生,已不符合所謂「資優班」考試的精神。
(四)地方縣市政府為了留住地方優秀學子,希望能夠借「資優班」之名,提振地方教育士氣的心情可以理解,在評量機制不符合所謂特教學理,也有違現行特殊教育法的情況之下,建議回歸理性面看待「資優教育」的問題。
(五)學校教育應在整體面提供蘊育發掘個別資優生的氛圍,給予特殊之鑑定,而非以公開集體方式去篩選資優對象,誤導社會以為「績優」等於「資優」。學校教育應鼓勵學科以外的多元智慧,努力使每位孩子都成為各具優異能力的學生,提供更多元的辦學方式,而非將有限資源用於3﹪至5﹪具特殊才能學生的身上,因此排擠掉常態學生可以使用的多數教育經費(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