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部長日前在與電電公會多位資訊科技業者茶敘時表示,「最低稅負制已經課徵百分之十的稅,再針對企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所得稅,有重複課稅之嫌」。此外,他更進一步強調,「財政部不能以稅收困難為由」,繼續對企業未分配盈餘課稅,並承諾全力支持企業界取消此項課稅的建議。從這些談話內容,我們似乎看到了一位比前經濟部長何美玥,更強力主張以租稅優惠來「挺企業」的新部長。只是何的出身好歹皆在官僚體系中,故意見的表達仍帶有一定程度官方應有的立場,但由於黃部長來自企業的背景,使得類似的發言充滿了牽就民間私利的濃厚色彩。稅改問題常常須要財經二部協調與溝通,這種部長談話「態度」的改變,勢必增加未來部會間協商的困難。除了企業的意見外,黃部長更應聽聽其他專業的聲音。
有關最低稅負制與未分配盈餘加徵二者間的問題,我們早在倡導最低稅負制時即有深入的討論。黃部長說他是利用春節期間,對此問題進行了解後,才提出二者有「重複課稅」的看法。若不是部長誤解了稅改內容,否則就是幕僚提供給部長的資訊有嚴重的偏頗。首先,最低稅負制的實施是為了限縮減免稅措施的過度浮濫,而訂定一企業最低應納稅額的下限,以維持最起碼的租稅公平。至於未分配盈餘加徵則是為了防止企業利用公司與個人間稅率的過度差異,導致企業將利潤保留在企業內不分配,以規避稅負並造成資金利用的扭曲。此二者的課稅目的與性質完全不同,不可混為一談,在考量最低稅負制的實施條件時,未分配盈餘有無加徵並不在其內,因為未分配盈餘的課稅仍然可能因投資相抵的享受而完全抵減掉,以致政府最終實際上還是收不到稅。換言之,不論未分配盈餘有無課稅,都須要依賴最低稅負制的實施,才能確保最低應納稅負的基本公平。
其次,即使有了最低稅負制的實施,未分配盈餘加徵仍然不能貿然取消。我國現行個人綜所稅最高邊際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企業營所稅稅率則為百分之二十五,相差十五個百分點,其間的稅負利益空間極大。尤有甚者,即使有了百分之十的最低稅負,但未分配盈餘若不加徵,則企業百分之十與個人百分之四十之間的稅率差距仍高達三十個百分點,根本無法杜絕企業扭曲資金用途的誘因。換言之,最低稅負制的實施固然本來就與未分配盈餘加徵無關,但若因此而將未分配盈餘加徵廢除,將使得租稅對企業行為應維持的中立性受到破壞。
其三,假設企業只繳最低稅負且盈餘全數保留不分配,即使加徵未分配盈餘,其合計最高稅率亦只有百分之十九,與個人的百分之四十,差距仍大。由此可知,最低稅負對未分配盈餘課稅目的的達成,雖有助益但效果卻不大。換言之,取消未分配盈餘課稅的條件,乃是應將個人與企業的稅率拉近,更重要的是還要能做到租稅優惠的大幅縮減。若此,政府不但毋須為企業貪圖稅負利差的扭曲行為擔心,甚至連最低稅負制都將變成徒具形式而可以廢除。財政部目前推展的稅改,即是依照這個構想與原則在進行中。黃部長剛上任不久,允宜在對企業表達看法時,先確定對行政院通過的整套財政改革方案的了解。
總之,最低稅負與未分配盈餘加徵二者的課稅目的截然不同,根本沒有「重複課稅」的問題存在。企業界力爭取消未分配盈餘課稅,固有其納稅依從成本與租稅利益的考量,但財政部既然已經在著手推動未分配盈餘計算之財會與稅會原則結合,以及承諾在財政狀況逐漸改善後進行個人與企業稅率差異的調整,站在內閣整體施政的一致性上,黃部長未來在對此問題表示意見時,著實應該更加的謹慎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