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執政於89至96年執政八年間,不僅是整體經濟衰退,以年平均統計數觀之,經濟成長率4.08%與失業率4.26%,致使平均每人國民所得(美元)年增率僅2.71%,而且於94年為南韓超越,迄今已有2,000多美元之落差;另從各級政府支出淨額占GDP比率平均數,亦由民進黨執政前8年的27.98%,降至20.60%,其中,中央政府支出總額占GDP比率,於同期間前後八年的15.16%與14.36%兩者相差不到1個百分點,但也顯示出地方政府支出占GDP比率大幅且明顯下降。
「地方財政患寡又不均」乃多年來地方財政之重要議題,當然因自然條件不同、工商發展有別與文化環境差異,致使都會型北高兩直轄市財政收支較其他23縣市來得充裕,但就地方整體財政觀之,如以93至95年度審定決算數分析,在歲入面自有財源嚴重不足,占歲入比重平均在46.2%左右,換言之,其餘二分之一以上歲入來自「非自有財源」,即仰賴中央補助與統籌分配稅款分別占歲入32.8%與21.0%,其中前者逐年遞增,而後者逐年遞減,兩者合計數維持在53.8%水準,顯示中央政府對地方只有結構性增減調整,並無整體上實質幫助。究其主因,係地方稅稅目以財產稅為主,缺乏多元性,不論地價稅、土地增值稅與房屋稅之稅基偏離市價,加上中央輕言減稅,損及地方財源,致使其自有稅課收入占歲入比重不到三分之一,當然談不上適足性。
至於歲出面,則因規模過度擴張,尤以地方政府人事費最為嚴重,其占歲出比重平均為50.6%,占自有財源比重平均更高達112.87%,亦即自有財源不足支應人事費負擔;再按政府職能別區分各種支出,以教科文支出所占比重為最高,平均為35.5%,經建支出因財源不足而只占15.5%左右,充分顯出人事與教育經費負擔沉重,致使基層建設不足,拖累地方經濟之發展。
綜上,歲入不足支應歲出之金額,再加上當年度還本數,只能以舉債支應,故其債務依存度(即舉債占含還本支出比率)平均約在12.5%左右;其次,就各級政府「一年以上非自償性債務餘額」,94與95兩年年底分別為4兆1,047億元與4兆1,932億元,至96年11月底止為4兆1,256億元,表面上未超過依公共債務法所定占前三年GNP平均數法定比率8%,但台灣省轄區內各縣市政府未償債務所占比例,在93年底、94年底與95年11月底分別為3.82%、2.22%與2.13%,均超過2%法定上限,因縣市政府長期債務舉債餘額已飽和,有賴短債調度支應,此可從96年11月底「未滿一年債務未償餘額」統計數字看出端倪,亦即短債餘額占歲出總額比率為22.7%,雖地方政府整體未超過30%法定上限,但在台灣省轄內,超過平均水準22.7%者有12個縣市,以台南市31.2%超過法定上限最為嚴重,其次為台北縣、宜蘭縣、桃園縣與苗栗縣,分居前五名。一方面顯出大部分縣市政府皆以「虛收實支」、「短債支應長債」等相當危險資金調度方式,另一方面則是中央政府與民意機關應負擔相當大的責任,以一連串不當減稅與支出等濫開支票,「中央請客,地方買單」,以加遽地方財政困窘,毫無能力充實基層建設,照顧地方民眾。
再以96年度公共債務統計資料,就北高兩直轄市,台北縣準直轄市、及22個省轄縣市分別觀之,以民進黨執政之台南兩縣市舉債最為嚴重,並有超過法定比率之情事。亦即(1)台南縣:在96年度內至11月底止,一年以上債務舉借金額占歲出總額比率,雖未超過15%法定上限,但其累計未償餘額占歲出總額比率為45.8%,已超過45%債限,故當年度已無舉債空間;反觀同年度內其未滿一年以上未償債務餘額維持在95億左右水準,占歲出總額比率,在3月、4月與8月底亦均超過30%債限,分別為31.0%、30.3%與30.8%。(2)台南市:其一年以上債務雖在相對債限內符合規範,但其一年以下債務未償餘額占歲出總額比率,於10月與11月連續兩個月底分別為32.2%與31.2%,均超過30%法定債限,一年以上長期因受債限而僅舉借4億元,但一年以下短債未償數一直維持70多億元水準,實質上,等於是長期債務。由上可知,不僅以「短債支應長債」規避公共債務超過債限之規範,而且在年底前有超過法定上限之亂象,主管機關是否有失監督之責?在制度面實有重新檢討之必要。
為改善地方財政困境,中央須從制度面通盤檢討,並徹底將「錢」與「權」同時下放地方,或可從下列四方面著手:(一)推動修訂「地方制度法」與「財政收支劃分法」,首須明確釐清中央與地方政府職能權限與財務責任間之關係,建立機制開源節流,整合中央統籌分配稅與補助制度,進而提高地方政府財政自主能力;(二)制定「財政紀律法」,主要規範各級政府與民意機關嚴守財政紀律,約束不當支出與減稅,並加速落實政府組織再造,以縮減政府人事支出;(三)修正「公共債務法」,並促使政府債務資訊透明化由全民監督,同時設置「地方財政重建基金」,協助地方政府適時解決龐大債務問題,並落實基層建設,照顧地方民眾,推動國家整體經濟永續發展。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發表於3月8日財稅保險聯合座談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