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認為,若此案通過將引起全台違法的溫泉業者群起效尤,不但讓溫泉產業管理更困難,更影響消費者泡湯的安全、品質,政府有關單位須慎重考慮。
國內溫泉區發展面臨不少問題,例如部分溫泉地區受限地權使用、環保、山坡地開發等,而溫泉法雖於二○○三年公布實施,但溫泉觀光發展、土地、農業、文化等業務,涉及的法令繁雜,卻仍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沒有事權統一的專責管理機構,導致濫墾濫建嚴重,影響公共安全。
另外,為保障消費者泡湯品質,「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已於二○○五年公布實施,作為消費者選擇的參考,但據消保會去年的調查,全國五百家溫泉業者中,僅有兩家持有標章。
而且,水質若不合格,目前僅有台北市、高雄市、桃園縣、新竹縣、金門縣、連江縣等六縣市有「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訂定水質標準與罰責,衛生署頒訂的「營業衛生基準」,適用行業雖包括溫泉浴池,但因無罰則僅作為行政指導,使得其餘縣市只能公告不合格名單,無法可罰。
為了促進溫泉區的溫泉使用,及觀光休閒業的發展,適度開發溫泉觀光是有必要,但主管機關必須有嚴謹的管理制度,不能任由違法業者就地合法,應對溫泉資源的使用應採總量管制,並應設單一窗口讓溫泉觀光事業提出申請。
政府更須保障消費者,應輔導溫泉業者申辦開發許可及取得溫泉標章,並統一制定溫泉水質標準與罰責,及確實查核溫泉場所建築、消防及衛生,以維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