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義仁在他的「神秘笑容」記者會中曾表明,現在請辭未免讓人覺得太過矯情。的確,政治責任本繫乎政治人物自己心中的道德標準,而邱義仁當然可不必矯情。然而,如果現在有監察委員可行使職權,監察委員依職權便應依「監察法」第六條之規定,主動認定邱義仁等人因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而對之提出彈劾。或者,監察委員也可依同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提出糾舉,要求行政院長對該等人員先予停職,而較能有助於案情的深入調查。
中國大陸有家廠商推出「史上最牛」殺蟲劑,牌子叫做「雙規牌」,並還打出了「不但能殺害蟲!還能夠殺貪官!」的宣傳噱頭。殺蟲劑當然殺不了貪官,但「雙規」能殺形同害蟲的貪官,卻已讓老百姓看出了它的「效果」或「笑果」。而什麼是「雙規」呢?就是中共為了整飭高官的貪腐行為,而由黨對於高官涉嫌重大貪腐行為者,要求其於規定時間與規定的地點,先接受黨內的隔離調查。換言之,離開職務而接受隔離調查,即是「雙規」能釐清案情的關鍵。
目前巴紐秘密外交弊案在刑事追訟程序方面,雖尚未能達到依法羈押涉案官員的地步,但政府當局站在維護政府倫理與嚴肅公務員責任觀念的立場,看守性質的行政院仍應依職權對邱義仁等人做出「停職」的處分,以至少能讓政風單位放手展開行政調查。何況,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之規定,公務員若有「違法」或「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時,則應受懲戒。
而邱義仁等涉案官員也至少已構成「其他失職」之行為,故行政院應依據同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將該等人員「…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並進而依據同法四條第二項「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十九條之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而認為情節重大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之規定,依職權對邱義仁等人做成「先行停職」之處分。而此行政院可對政務官先行停職的作法,亦本有龔照勝的前例可循。
過去三年多來,監察院職權中最重要的彈劾權與糾彈權,卻因政黨間的鬥爭而遭棄置,使政府防杜貪弊的機制出現了大漏洞。而要到政黨輪替前才爆發出的一連串政府弊案或醜聞,一定程度上就是因為沒了監察權所致,但已賠掉與被貪掉的人民納稅錢,又要如何期待追回呢?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中國時報,200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