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CECA涵蓋的內容相當廣泛,舉凡關稅減讓、投資便捷化、經貿自由化等綜合項目,皆可納入CECA的架構中;且開放標準是超過WTO,因此需要兩岸進行多次繁複的磋商與談判,絕不可能一蹴可幾。況且就算簽署後,也很難立即實施。以中國大陸與東協所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為例,簽署時間為二○○二年,正式實施為二○一○年。因此,我們應將CECA視為兩岸中長程規畫的談判標的,循序漸進推動,而非急於一步到位。
事實上,當前兩岸經濟合作議程中最迫切、也最重要的基本功是「兩岸投資保障協議」。近年來,各國為了促進投資及經濟發展,皆尋求簽署雙邊投資協定(BIT)或協議(BIA),因為BIT有助於建立穩定的、可預期性、透明化的投資環境,同時有益於國際直接投資的增多,所以各國政府都大力簽署BIT以鼓勵吸引國際直接投資,將其視為各國間擴大合作以處理國際經貿交流的第一步。
海峽兩岸雖同時為WTO會員國,當發生經貿爭議事件時,雖可透過WTO下之爭端解決機制來解決爭端;惟兩岸之間並無較完善的當地救濟原則可為救濟。目前兩岸之間沒有簽署任何正式保障協議以解決投資貿易所發生的爭端、糾紛。雖然中國大陸單方發布「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然而該法中並未實質明確保障台商投資的內容,其中規範「台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大陸投資」為「國內投資」,台灣並未擁有對等的談判地位,所以只要一有爭端事件出現無法解決,只得申請國際仲裁。在今日講究速度的時代,申請國際仲裁緩不濟急,仍不足以保障台商之權益。
自一九九一年開始,台灣政、商界不斷有人提出要和大陸簽署雙邊投資保障協議(BIA)的意見。據全國工業總會在二○○四年台商大陸投資調查,台商最希望兩岸優先協商處理事項,前二名為兩岸直航與簽訂投資保障協議。直航已實現,現在投資保障協議乃成為台商最迫切需求。
隨著兩岸經濟整合日益深化,經貿糾紛案件必將有增無減。因此雙方若能擱置政治爭議,在務實互惠的前提下,共同尋求並簽署解決爭端機制來保障兩岸經貿投資,其仲裁方式處理流程、期限、地點及仲裁人員組成等問題,可在協議中規範。過去常發生台商企業等不到仲裁機制走完就倒閉的問題,未來兩岸投保協議應清楚載明仲裁流程與期限,以增加效率。
台灣與大陸官方簽署投資保障協議,是台商長久的願望。只是兩岸經貿往來二十年間,這議題遲未進展。現在,兩岸關係撥雲見日,進入了嶄新的階段;另一方面,未來陸資來台的權益保障,如投資產業別、避免雙重課稅、財產安全保障、陸商就醫、安置的相關問題,也需要明確的規範。因此,兩岸雙向投資保障協議也就水到渠成地做為兩岸制度性協商的成熟議題,應列為第三次江陳會談的優先項目。
兩岸間的經濟整合過程應秉持「登高必自卑,行遠必自邇」的原則。我們應先把「投資保障協議」的基礎打好,站穩馬步,再逐步建立兩岸綜合經貿合作架構,進而擴大連結到亞太區域自由貿易協議(東協、APEC),期使兩岸共同攜手合作,提高競爭力以因應全球經濟不景氣。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本文刊載於2009年2月18日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