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行政院組織改造工程歷經23年漫長的推動,於行政立法兩院協力下,新的行政院組織架構已於99年1月12日、13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未來新的組織架構將由現行37個部會精簡為14部,八會三獨立機關,一行、一院、二總處。目前行政院正就後續三級機關、機構整併進行最後的跨部會協商。然而,於推動組織整併與層級調整的過程中,對行政機關的等級如何評定的問題,仍引發有關利益團體與意見領袖的抗議。
據媒體報導,國立台灣科學教育館[1]原被教育部規劃為三級機構,但研考會主導降為四級,而招致百位大校長與學者連署,呼籲不要漠視科學教育。此外,台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目前是教育部底下的三級機關,在行政院組織改造方案當中,改隸文化部轄下四級機構,亦招致文化團體批評,認為層級下降,不僅對於館長與專業研究人員吸引力降低,專業與人力資源縮減,矮化原住民文化權與限縮偏遠地區民眾的教育權,且無法對應國際,甚至有批評馬總統重中國輕台灣的政治批判的呼聲。本文擬以兩個案,就有關行政機關與機構層級評定,所面臨的可能問題,予以探討。
二、分析
國立台灣科學教育館與台灣史前博物館由三級降為四級,據報載所引起反彈爭點為:
(一)職等降低,無法吸納人才:目前三級機關與機構首長大約為十二職等以上,以台科館與史前館為例,目前館長之職等為十二職等,一旦降級為四級機構,則將降為十一職等。按論者說法,此舉將不利吸納專業人才,且經費減少亦可能導致員額配置縮減,影響相關業務發展。(理想上,人事職等之調整,應視其同職等長官之業務量、職責輕重與管轄人數來做為其考量的標準)
(二)縮編預算,將減少服務項目,與組織成立目的有違:反對科教館降級者認為忽視科學教育;而博物館具有研究、典藏、教育、展示四大功能,如若降為四級,為了精簡預算,須將不同的部門予以整合,意見似無法直接上達權力中心,預算也必須與其他單位共用,而不敷使用。此時博物館為了求生存,亦可能縮編預算,減少服務項目,又與其成立的目的相違背。因此,無論是科教館亦或博物館,其機構性質是否肩負國家發展方向的使命,而須賦予更多資源,仍有待討論。
(三)文化、民情與政治考量:我國民主政治較為特殊,且有族群問題,因此許多面向較無法單從績效導向予以考量,此可從我國目前行政院組織調整的各部會名稱當中,可窺知一二。台灣史前文化博物館,被劃歸為文化及觀光部下之四級單位,其實文化界人士大多從國家文化發展來予以檢視,但由於目前三級國家級博物館,卻只有台灣史前文化博物館遭降至四級,媒體亦以『別矮化原民文化權』予以評論[2]。甚至有批評馬總統重中國輕台灣的批判的政治考量,在各方利益考量下,該機構之層級便成為複雜的角力操作點。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業已明定,三級機關署局之總量上限為70個(不包含機構)。在行政院實際運作方面,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組織調整作業原則』,組織調整規劃分組共30個分組,由各研提新的規劃報告,其分組應先檢討現行業務職能朝去任務化、法人化、地方化及委外化(四化)之可能性,經四化檢討確定後機關保留業務事項,再設計各級機關或機構。基本上,各機關得依業務繁簡、組織規模定其層級。
近來,行政院規劃將279個三級機關[3]、機構整併為局署後,將大幅裁減為50至55個機關、64個機構,其裁減幅度將高達57%。在僧多粥少的情形下,引起有關利害關係人的反彈,不過卻也創造重新檢視其組織定位的機會。
從上述媒體報導的兩個案中,台灣科教館與台灣史前文化博物館,乃屬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六條所規定之附屬機構[4],而究屬第三級與第四級之差別,按組織調整作業規則規定[5],乃依人力、預算、業務繁簡與組織規模定其層級。依組織設計面向以觀,相關原則有客觀標準(或量化標準),並無多大爭議。只是,在實際操作上,即使有客觀標準檢驗,然由百位校長與學者的連署對科學教育的呼籲,與博物館屬性問題與族群面向之考量,政府進行整體規劃時亦不容忽略。因此如何兼顧效能與效率與價值判斷,來分配其權重與比例,實有賴相關單位思考。
從另一方面來說,如若該機構面臨降級之挑戰,上級機關是否可依其性質,重新檢視是否仍有其他管道以爭取更多生存空間,如成為行政法人或是成立信託基金,再來論之是否依舊成為政府的機構,而免受層級節制之置啄。以英國博物館為例[6],許多博物館紛紛透過組織變革與重組的方式,試圖創造博物館之新契機。近二十年來,英國國家博物館的組織再造在一九八0年代全數轉為董事治理並成立董事會(the board of trustees),而地方博物館則有為數不少成立信託基金以爭取更多生存空間。因此,該機構如因總量管制原因而導致無法爭取政府足夠資源,似可透過進行彈性組織鬆綁、與授權來予以免除被降級所帶來的負面效果並創造組織價值。
相對於我國透過組織結構調整來進行政府再造,美國聯邦政府在高爾副總統之主導下以績效管理,透過由上而下政策的擬定與實施,同時採用由下而上的推動策略,在未改變聯邦政府組織結構前提下,提升行政效率,成為有名的政府改造經驗。因此,績效管理有效建構與組織文化改變,亦為達成效能與效率主要因素。
三、結論
綜言之,客觀上可量化的調整基準,可依組織規模、人力考量、經費等作為其調整原則。然牽涉到資源分配,相關機關或機構之組織型態與工作特質與國家發展方向、族群問題與民情等價值衡量是否需納入考量,亦可討論。
再者,如必要降級,為維持組織有效運作,應有可規劃成為行政法人或委外之選項。最重要的是,有效實踐績效管理文化,達成行政效能與效率,才是組織變革的主要目的。
最後,如為減少各方衝擊應廣納民意,進行組織架構調整。建議政府對於有爭議之行政機構應進行系統化調查,並邀請利害關係人座談,辦理公聽會與民調,適切讓民眾參與。如此,除可顧及調整案周延性,亦可避免不必要糾紛。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1] 國立台灣科學教育館創設於民國43年,原位於台北市南海路,民國93年元月遷於台北市士林基河路,為學校體制外唯一的科學教育中心
[2]盧梅芬,99年5月12日,<別矮化了原民文化權>,中國時報。
[3] 請參閱99.05.17日經濟日報報導。
[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已針對機關與機構性質進行詳細定義,『機關與機構不同,機關是指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而依組織法律或命令(即組織法規)設立,行使公權力的組織。機構則是機關依組織法規將其部分權限及職掌劃出,以達成其設立目的之組織。』
[5]依行政院98年5月25日院授研綜字第0982260684號函訂頒『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組織調整作業原則』中,在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規劃原則裡,有規定附屬各級機關之機構規劃原則:
(1)各級機關於組織法規規定權限、職掌範圍內得依基準法修正草案第16條設附屬之實(試)驗、檢驗、研究、文教、醫療、社福、矯正、收容、訓練等機構。
(2)各級機關附屬之機構應本精簡原則設立,並依業務繁簡、組織規模定其層級。定位為中央三級者,其人力與預算規模應與中央三級機關間保持衡平;定位為中央四級者,其相關業務之統合作業得由二級機關內部業務單位辦理。
[6]曾信傑,民國97年1月:<機與轉機:英國博物館組織再造之案例探討>,博物館學季刊22期, P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