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末代大學聯考放榜,最受人矚目的似非一般考生的高錄取率,而是監所受刑人的大量上榜,且上榜者清一色幾乎皆為重刑犯。其中尤以曾犯下近三十起強暴案的楊姓受刑人最受爭議。社會上因此頓時出現了許多聲音,其中之一即為對於假釋制度功能的檢討,到底受刑人的高上榜率,是獄政的教化有功,使受刑人真正地改過遷善?抑或是受刑人藉此以為通過假釋實質要件「有悛悔實據」審查的表徵?而假釋制度經歷法制史上罕見的單一條文三次修正之後,為何仍不能真正達到修訂之目的,其問題痠結何在?頗值深思。
假釋為一徒刑之代執行制度,經由受刑人是否已達教化的實質考核,附條件式地提前釋放受刑人,使受刑人於藉由非監所性處遇的進行,以達到再社會化的理想。從而,假釋制度的根本應係考核受刑人是否確實因監所隔離處遇而為更生化育。惟刑法經歷民國八十三年、八十六年及八十八年三次修正,卻捨本逐末地,將假釋制度改革重點,側重於徒刑執行「法定期間」的伸縮,及是否對於特定犯罪應否先經強制診療之上,以致我國的假釋依舊核准率居高不下,而徘迴於數字的迷思之中。誠然前述刑法修正或有其功效,針對個案考量所為的修正(如八十六年白曉燕撕票案發生,產生第二次將法定門檻提高的修正)也確實將當年高達百分之九十的超高假釋率,降低至近年來的百分之六十五。但是如此的假釋率高低落差,明顯是由於法定要件的提高,而非受刑人實際上悔悟改過率的降低,如此可能滿足了部分人對於刑罰正義的期待,減低一般人對犯罪人再進入社會的恐懼,但卻也可能同時斲傷受刑人對假釋制度的期待。
藉由現實假釋制度操作的盲點,並參酌假釋制度的本質可知,與其執著於假釋法定年限的昇降修正,不如將重心回歸假釋制度從未修改的根本重心-是否有「悛悔實據」的審查之上:透過對於監所受刑人於監所中的確實紀錄與考核,以切實認定其是否已對於所犯之罪有所悔改,俾便於徒刑執行達到象徵正義應報的法定假釋年限之後,予以再度進入社會生活的正面發展機會。若可將運作重心回歸假釋制度設立之核心,不僅可以達到刑法應報刑所欲達到之基本社會正義要求,亦得兼顧教化人民與受刑人之預防效果,如此方為降低受刑人再犯罪率的真正解決之道。
從許多實證的相關研究可知,監所隔離式的刑罰應報並非最好的教化,因此法律創設了假釋制度以為輔助。雖然在多年的社會教育之下,受刑人尚且可能犯罪,如何能在短時間內即完全地「浪子回頭」。但是在透過法律要件的審切執行與考核之下,我們仍然希望能夠給予真正有心的受刑人一個重返社會的機會,相信這不但是鼓勵受刑人自新的機會,同時也是社會發揮包容心的展現。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0.8.11中央日報第十一版全民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