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載此次立法院臨時會將審議專利法修正案,因此此項修正案勢必即將通過,本人願藉貴報一隅從兩岸智慧財產保護合作協議檢討專利法修正案強制授權規定,並呼籲朝野兩黨恢復理性問政後不採取智慧局版本的修正內容。
隨著「海峽兩岸智慧財產保護合作協議」的簽訂與生效,海峽兩岸在智慧財產法制的調和工作勢必會列入工作議程,以往我國向對岸單向輸出我國智慧財產法制的時代一去不返,雙方必須學會平等學習、理性探討共創合理規範,而專利強制授權的規定正是最好的試金石,因為在國際價值鏈的分工上,兩岸都扮演OEM及ODM的角色,最容易受到專利權人關鍵專利之拑制,尤其在強調互通運用、相容互連的既競爭又合作的時代,搭配強制授權(強制授權時必須給予專利權人適當之補償金,以尊重其權利),授予技術使用者使用專利權之手段,促進技術的移轉與擴散、兩岸技術及產業之進步發展,增加消費者福利,是兩岸專利法不可迴避的公共政策選項。
我國專利法雖然自38年施行時起就有強制授權規定,但是迄今實務只有三件專利強制授權申請及二件許可,相較於英國在戰後的七件,並不算多。只不過因為CD-R專利強制授權一案引發歐盟強烈抗議而要求我國修改相關規定,於是智慧財產局提出的專利法修正草案擬大幅限縮強制授權的相關規定。
此項專利法修正草案僅允許在四種情形下可以申請強制授權,除了由法院判決或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之「專利權人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情事」一項並沒規定必要(法院及公平會依據公平法第41條原本即可以命專利權強制授權作為改正措施)外,需要智慧局處理的僅有兩項國際上常有關於再發明及新品種之強制授權,以及一項比較法上罕見的「增進公益之非營利實施」。相較之下,英國專利法規定,當無法於合理期間內以合理商業條件取得專利權人之授權時,專利局長得在下列四種情形准許強制授權:無法以合理條件滿足國內市場對專利產品之需求;專利授權之不合理限制防止或阻礙技術及經濟上重要的另一個發明專利的使用;專利權人拒絕授權以合理條件授權不公平妨礙英國工商業活動;以及因為對專利授權、處理或使用專利產品或方法的條件,而不公平妨礙英國製造、使用或處理非專利材料或工商業活動。而德國專利法規定在合理期間無法以合理商業條件取得專利權人授權以及公共利益需要時,亦得強制授權。
然而,審議中的「增進公益之非營利實施」既沒有參照先進國家公共利益的內涵而將「公益」具體化成為可以操作的法律概念,又限於「非營利」實施,其範圍嫌太窄,完全忽略專利強制授權與產業發展(包括專利是否充分實施、國內市場是否被滿足)等公共利益的關連。
相較之下,對岸專利法就持平得多,強制授權限於:1.專利權人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2.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3.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為公共利益的目的;4.為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可以給予製造並將其出口到符合大陸參加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授權。
就專利強制授權之本質而言,專利法不應該棄守為公共利益把關之責任,而實在應該增加諸如「經以合理商業條件談判無法達成授權協定時,出於維護市場競爭及滿足市場需求等公共利益之必要者,得強制授權」之規定。強制授權只是不得已的最後手段,專利法無法迴避的替代選擇方案,尤其是當智慧財產權被大量產生、累積、使用時或因為技術、經濟、社會以及醫療照顧等需求而變得不可或缺時。因此,兩黨立委諸公審議專利法修正案時,萬萬不可限制基於公共利益的強制授權規定。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本文刊登於99.07.10中國時報A21/時論廣場「專利法翻修 怕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