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的初步估算,已有十年未調整的個人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明(九十七)年可望調升一成,換句話說,每一課稅級距的金額皆可以同比例往上調漲。其實,這項措施完全是因為所得稅法中規定課稅級距的金額須採用物價指數連動的方式調整所致,並無政府政策上主動性或積極性減稅的意義存在。未料財政部在對外說明時,卻將之扭曲解釋成是一種「減稅」措施,尤有甚者,竟然還說此一降稅「中低所得者受惠最大」,儼然把它當成是一項租稅德政。財政部的這項舉動讓我們感到不解與訝異,明明是稅制上一項中性的設計,卻偏要作誇大而不實的宣揚,我們不得不對財政部的專業能力產生質疑。
目前綜所稅課稅級距共分為五級,採累進稅率,最低稅率為六%,最高為四○%,最低級距金額為全年綜合所得淨額三十七萬以下者,最高級距金額則為全年綜合所得金額三百七十二萬元以上者。若依物價指數漲幅百分之十調整,未來最低級距金額將增加至四十一萬元,最高級距金額則是提高到四百零九萬元。就最低級距者而言,原來全年淨所得介於三十七萬元至四十一萬元之間者,適用的稅率可望由十三%降至六%,降幅大約為五成;但就最高級距者而言,原來全年淨所得介於三百七十二萬元至四百零九萬元之間者,適用稅率則可從四十%降至三十%,降幅大約是二十五%。財政部即依此高低級距的「降稅」幅度差異,而用以證明課稅級距物價指數連動的調升,中低所得者的受惠程度較高所得者為大。
其實,物價指數連動法的目的乃是為避免因名目與實質稅負間的不同而造成政府課稅的不公平。由於個人綜所稅採累進稅率,在物價上漲的時期,若名目所得同比例提高,個人的課稅級距很可能亦會隨之跳升一級而適用較高的稅率課稅,從而加重了個人的實質租稅負擔。以最低級距的納稅人為例,這十年來級距金額從未調整過,但同期間物價上漲率卻已超過一○%。若納稅人的名目所得在這十年中從三十七萬元提高到四十一萬元,雖然實質所得並未增加,但由於最低級距金額仍維持三十七萬元,故新增的四萬元乃須適用十三%的較高稅率,以致造成實質稅負的提高。實質所得未變但實質稅負卻增加,政府存在趁機課徵「通貨膨脹稅」之嫌。惟這種現象會同時發生在所有的課稅級距上,因此,當政府以物價指數調整課稅級距時,其意義乃是中性的,並未賦予任何稅負重分配的目的於其內。財政部硬以之比較高低所得者間的受惠程度差異,本即是牛頭不對馬嘴之事,更何況政府充其量只是將不應「多課」的稅「歸還」給各級距的納稅人,又何來「減稅」之實質效果。
現行的綜所稅稅率分別為六%、十三%、二十一%、三十%至四十%等,其間每一級距的稅率差距,從低至高排列為七%、八%、九%至十%,是故每跳升一級距,由於低級距稅率基礎值較小,其稅率變化幅度自然便較大。換言之,即使要將物價調整解釋成減稅而並對中低所得者有利,財政部亦不宜僅憑此名目稅率的計算便下定論,而是應該以實際稅負的變化幅度為標準。其實,以最低級距調漲後的四十一萬元為例,依現行課稅級距的課稅金額為二萬七千四百元,物價調整後則降為二萬四千六百元,雖僅減少二千八百元,但其降低幅度達一○.二二%,乃為所有級距中之最高者。以此作為對中低所得者「受惠最大」的理由,或許更具有「專業」的說服力。只是,即使如此,這些數字結果都不應被誇大解釋成財政部的「減稅」措施。最低級距者之所以「受惠」最多,係因其原來「受害」最大的緣故,物價指數連動調整只是還其公道的一種「補償」,財政部向納稅人致歉尚猶不及,何敢一再以「片面之詞」扭曲事實真相。
其實,物價指數連動的考量乃是為保障納稅人的實質稅負不會因為物價的上升而提高,進而更導致納稅人實質購買能力的降低。財政部事後亦發覺原先的對外發言未盡妥當,引起社會輿論的普遍質疑與撻伐,因此出面澄清並補充說明此次調整純係法律規定的中性措施,沒有任何減稅的意義。但從這次經驗,無可諱言地,財政部的專業可信度已遭受到嚴重的打擊,我們希望財政部能深切檢討,萬勿再犯。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本文刊載於2007年11月17日工商時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