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前言
中央銀行執行貨幣、信用及外匯等政策是否達成所賦予的政策目標,固然牽涉其對經濟及金融情勢之分析判斷、執行策略及技術,但與央行是否具備獨立性及執行政策透明化有密切關係Cecchetti&Krause(2002)指出國際貨幣基金會(IMF)於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公布之「貨幣與金融政策透明度之實踐要點」明確指出透明化之貨幣金融政策包括政策目標及工具之資訊公開、政策可信度、貨幣及金融當局內部控制嚴格、政策可計數量化(accountable)、以及政策當局具獨立自主性。
中央銀行的獨立性係指中央銀行不為政治力量所主導,而具高度自主權以決定貨幣政策。其中包括執行貨幣政策工具獨立性及擬定貨幣政策中間目標的獨立性。政策工具獨立性係指央行能夠控制貨幣政策的執行過程。而目標獨立性則指央行有權制訂貨幣政策中間目標。至於中央銀行之最終目標在民主法治國家,則由法令定之。這就是貨幣學者稱央行具有政策工具獨立性(instrument independence)而無政策目標獨立性(goal independence)【例如:Fischer(1994)】。此可進一步說明如下。
例如「中央銀行法」僅規定央行之政策目標為維護對內幣值穩定,並且亦被要求「協助經濟之發展」,但卻無具體說明這些目標之真確定義,完全交由中央銀行去解釋。這就是我國中央銀行被賦予極大權力的來源。因此諸如去年經濟成長衰退、失業率創新高及物價不斷下跌,央行卻可以將責任推開。
何以央行必須具備獨立性?貨幣學者均指出貨幣政策對於物價及產出之影響具有長期遞延落後(long lag)性質,亦即政策效果要過一般時間方能完全顯現出來。此外,貨幣政策為總體性及單一性之政策,與稅賦政策不同。
至於中央銀行執行政策之透明化係指政策言行一致而具公信力、政策資訊公開、政策目標及操作策略應明確可計數量化。
最近,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中央銀行法」修正案,目的在因應配合行政組織調整、國際間中央銀行制度之改革潮流、適應國內外金融環境之變化等因素。其中行政院為送達立法院之「中央銀行法修正草案」修改條文達21條,修改幅度頗大。另外,由於中央銀行法係規範貨幣外匯主管當局重要之組織法案,亦為界定央行施行貨幣、匯率及外匯政策、支付體系監視管理政策之重要法案,對國家長遠發展及人民福祉至關重大,頗值得大家重視。
除了「中央銀行法」之修正外,行政院亦制定新「外匯法」。由於「外匯法」係央行據以管理及監控外匯流動、參與外匯市場操作以影響匯率水準、外匯存底投資管理、境外金融(或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兩岸金融、國際金融交流之主要法案,事關國際資金移動管制、匯率風險管理及民間業者外匯投資避險權益十分重大。值此我國經貿自由化、國際化、全球化、及兩岸經貿往來日益深化之際,更突顯此一法案制定之重要性。
本文嘗試由貨幣理論與政策的原理來評析此二法案的合理性,檢討央行政策是否具備獨立性、透明化、公信力及可計數量化,藉此檢討央行政策之效率性。本文共分七節,除第一節為前言外,第二節為獨立性分析,第三節為政策透明化及可計數量化之分析,第四節為政策公信力問題之分析,第五節為現行央行法之問題,第六節為新央行法及外匯法草案之檢討,第七節為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獨立性分析
第一節已定義中央銀行獨立性,本節擬探討影響央行獨立性之因素。一般而言,影響中央銀行獨立性的因素包括:央行和行政部門間制度上的從屬關係、央行總裁任命、行政部門官員兼任央行理事的制度、央行與財政部之間財政融通關係、以及央行的貨幣政策目標。
由於中央銀行是經由立法產生,其權限亦由政府賦予,因此,中央銀行與政府之間的確存在某些關係。中央銀行在法律上的獨立自主性不一定表示實際上的獨立性。因此有關央行獨立性之爭論焦點在於央行與政府之間權利義務歸屬的妥適性問題。例如:如果限制政府向中央銀行融通,則有助於中央銀行獨立性的提升。
根據英國貨幣學者Goodhart(1994)的意見,影響央行獨立性因素可包括(1)賦予央行發行貨幣之權,但禁止中央銀行對政府財政赤字融通。(2)中央銀行不得隨意貸款給政府,或受政府的控制與影響。(3)中央銀行獨立於政府部門之外,並且不受預算限制。(4)如果政府需要經費,則應該尋求合法之管道以籌措資金,例如利用向人民課稅、發行國庫券、貸款或向銀行借款等方式,除非戰爭等緊急狀況,否則不准向中央銀行借款。不過,Goodhart(1994)指出中央銀行在人事獨立條件下,並不排除向政府部門諮詢貨幣政策。Goodhart(1994)及Hoskin(1993)均指出央行應享有執行貨幣政策工具的獨立性,俾維持物價穩定的目標。但他們也認為央行執行政策之透明度應提高,俾使大眾瞭解貨幣政策是否達成民眾所要求的政策目標。
雖然大家都知賦予中央銀行獨立性之重要性,但由於在實際運作上,各國中央銀行被要求之政策目標不同,以致貨幣政策運作模式亦不盡相同,因而呈現不同程度之獨立性。例如:有些國家會直接在「中央銀行法」中明訂維護物價穩定為貨幣政策惟一目標;有的國家則直接訂定物價膨脹目標值的範圍;另外,亦可能明訂物價穩定與充分就業都是貨幣政策的目標。此外,央行亦扮演最後融通者角色並監督銀行體系運作。換言之,由於各國賦予央行達成之貨幣政策目標之任務不一,因而出現程度不同的獨立性。Stlvester&De Haan(1996)認為央行之貨幣政策可以具有多重目標,只要其以維持物價穩定為首要責任,則其它目標之追求並不會影響其獨立性。
不過,由於政治人物常不惜以物價膨脹為代價,來達成加速經濟成長之目標。因此,各國需要一個高度獨立自主的中央銀行以擺脫行政部門的壓力,並拒絕政府預算赤字融通,以便完成物價穩定之目標。基本上,物價穩定會使經濟運作的更有效率。但是,由於失業問題的壓力,行政部門常不惜以物價膨脹代價來換取經濟成長。另外,值得令人深思的例子為是否中央銀行之政策要過度「跟隨市場」(”follw the market”)呢?例如央行常在拆款市場及外匯市場不斷操作,與投機客對抗,俾穩定匯價及利率。Blinder(1998)就指出中央銀行如此炒短線,反而是金融市場不穩定的來源。事事上,理性預期學派之重要主張在於貨幣當局少製造干擾金融外匯市場因素,以免引起經濟波動【Lucas(1972)】。
因此,中央銀行如果亦與一般行政部門一樣太過重視短期利益,將會採取犧牲物價穩定的方式來換取經濟成長。央行為了刺激景氣與擴張總合需求,常藉由營造寬鬆的貨幣環境,以促使利率降低。雖然寬鬆貨幣政策實施初期,可以產生降低利率效果,然而當物價上漲壓力一旦出現,央行將會採取緊縮的貨幣政策,最後還是促使利率大幅提高。貨幣政策在鬆緊之間起浮,擴大經濟波動。反之,央行如果重視長期利益,則在物價穩定的前提下,允許適度降低利率,以刺激經濟。不過這種政策在實施上相當困難,前提在於央行必須具備可信賴條件,央行常須向大眾說明此項政策的長期利益,以獲取社會各界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最近有關央行獨立性問題之研究,已改變傳統要求高度獨立自主之央行的觀念。Walsh(1995a, 1995b, 1995c)利用「當事人及代理人」(principal-agent)理論,指出為避免央行總裁接受任命後一意孤行,忽視社會大眾利益,而僅強調物價穩定,他主張國家應制定兼顧央行獨立自主性及全民福祉的誘因契約。最適當的契約為一方面給予央行獨立自主權,另一方面則給予預算獎賞的誘因及處罰責任。其中為達到此目的,具體可計數量化之目標之達成為必備條件。
由以上分析我們可得下列結論:由於貨幣政策之影響經濟具有長期及短期效果,必須經過一般時間後才能充分顯現,因此貨幣學者均主張賦予央行獨立性地位,以避免利益團體的壓力干擾。然而央行權力擴大時,必須受嚴格監督,以確保政策公平性及效率性。因此央行政策必須具備透明化、公信力及可計數量化。
第三節 政策透明化及可計數量化之分析
然而讓中央銀行加強獨立性,成為獨立機關的構想,並不表示大家贊成央行在執行政策上能夠為所欲為。因此,如何建立透明化的機制來監督其施政乃為重要配套措施。在做法上,一方面應更嚴格地要求加強央行的內部控制;另一方面,央行也應受到外部機制強力的監督。
中央銀行是否言出必行,決策有無信用,都牽涉到資訊公開的程度。或許有部分學者專家認為中央銀行政策可以不公開,甚至認為央行可以欺騙的方式以打擊投機客炒作市場。但是在民主政治的社會,這種思維很容易被認為央行施政存在黑箱作業,甚至引發利益輸送問題的疑慮。依理性預期理論的看法,中央銀行此種行為會在金融市場上製造干擾(noise),對市場產生不利的衝擊。
因此,資訊充分公開是讓社會大眾檢驗央行政策是否可被信賴的必要先決條件。若央行施政資訊能夠充分揭露,不但能讓貨幣及外匯政策可信度提高,也能達到政策透明化的目的。
其次,政策的可計數量化(accountable)亦為衡量中央銀行政策效率的條件。所謂可計數量化即是中央銀行需將政策預定的中間及最終目標數量化、明確化,並以具體的數字向外界公開。例如貨幣供給數量、利率、通貨膨脹率及失業率等。若政策目標沒有計數量化,則沒有客觀標準當做評斷指標,以檢驗貨幣政策之效果及評判實施方式是否恰當。因此,政策的可計數量化,是讓中央銀行施政的成效得以用數據來檢驗,讓社會大眾可就此監督央行是否有怠忽職守的行為,督促央行能更有效率的發揮其功能。
第四節 政策公信力問題分析
政策之公信力並非指央行實施任何政策工具必須僵化一成不變。而是指央行必須做到言出必行以培養社會大眾對於央行有施政信心【Blinder(1998)】。以貨幣政策中間目標為例,美國在1982及1983年間將原本中間目標的貨幣數量改為以利率為中間目標,其結果並未改變美國人民對於聯邦準備理事會對抗通貨膨脹的信心;相同地,德國的貨幣政策中間目標為廣義貨幣M3,雖然德國貨幣政策經常落在中間目標區外,但是一般民眾也未懷疑德國央行對抗通貨澎脹之決心。因此,當中央銀行施政具備公信力時,其政策效果容易顯現,也易於達成預定的施政目標。
綜合以上分析,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達成效率性所必須要的條件包括以四點:第一,具獨立性。第二,政策透明化。第三,可計數量化。第四,具有公信力。因此,本文下面幾節先檢討現中央銀行法之問題,再對本次中央銀行法修正草案是否具有效率性進行檢驗。
第五節 現行央行法之問題
我國中央銀行法制定公布於民國二十四年,其後曾於六十八年及八十六年兩度修正,然而基本架構仍然維持不變。惟近年來,隨著國內外政治、經濟、金融情勢急遽變化,加以國際間中央銀行制度之演進,已朝決策透明化、組織民主化、政策獨立性等方向改進。例如:歐洲貨幣同盟中央銀行(ECB)、英國英格蘭銀行、紐西蘭及南韓之中央銀行,莫不朝向美國聯邦準備理事會之中央銀行制度之設計而修改中央銀行法。
目前我國中央銀行隸屬於行政院,央行總裁由行政院院長指派任命,必須參加行政院院會與定期至立法院接受質詢,因此央行的貨幣政策一方面會受到立法院影響,另一方面行政院也可經由院會在無形中施予央行決策上的壓力,例如:要求中央銀行修改貨幣政策,以配合其政策施行;另外,由於財政部與經濟部部長皆為中央銀行的當然理事,央行貨幣政策擬定易受其它部會影響。就中央銀行的政策目標而言,除了維持物價穩定之外,還須協助經濟發展。由於央行現行組織制度架構下,行政部門可直接影響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因此,目前我國中央銀行在法定獨立性方面自主性不足。
立法院基於民意對行政院各部門之官員具有監督及詢問政策的權力,特別是立法院藉由預算控制,對行政部門具有相當程度的影響力。在此情況下,中央銀行貨幣政策極易受到立法院影響;因此,立法院的可能干預也降低了我國央行在貨幣政策執行方面的獨立自主程度。
另外,部分理監事為政府行政部門官員,而中央銀行在擬定貨幣政策時常會參考其意見,理監事對貨幣政策目標產生影響力。近年來,央行引進外部理監事,對於理監事會之決策頗有幫助。然而多數理監事仍為行政官員,因而使中央銀行人事獨立性受影響。
政黨輪替前,央行在擬定金融目標時,雖然會受到行政部門影響,但仍然屬於事前互相溝通討論而已,至於中央銀行在實際執行貨幣政策過程中,行政部門對其干預情況則很少見,尤其是行政部門並不會逼迫中央銀行融通財政赤字;因此,在新政府成立前,我國中央銀行頗仍具金融獨立性。
依據我國「中央銀行法」的規定,中央銀行的主要經營目標是促進金融穩定、健全銀行業務、維護對內及對外幣值的穩定,並於行有餘力時協助經濟發展。為達到這些目標,央行被賦予獨占我國通貨的發行權。因此,為因應平時及年度季節性通貨需求,央行妥善規劃各類券幣之供應;在經濟景氣蕭條時,央行一方面以降低重貼率方式,來減輕借款人負擔,一方面又放寬對銀行體系資金融通,使一般銀行之信用擴張,以彌補資金缺口。另外,中央銀行負責集中保管各銀行所收存款之法定存款準備金,而且各銀行間的票據交換及債權、債務最後清算差額的業務,均須透過中央銀行所開立的存款準備金帳戶轉換。而中央銀行代理國庫,政府之一切收支均透過中央銀行辦理。央行更經由財政部授權,負責監督檢查一般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業務,避免銀行違規營業或擾亂金融秩序,對國內金融市場造成衝擊,使存款大眾權益獲得保障。此外,中央銀行藉著控制貨幣和信用數量來影響經濟活動,達成貨幣政策的目標。
事實上,中央銀行執行貨幣政策與監督金融機構業務二項功能,具有相輔相成的效果。金融體系是中央銀行執行政策的主要傳輸途徑,因此,央行以監理者的角色所收集銀行體系之資訊有助於央行貨幣政策之擬定。然而,中央銀行並不追求利潤極大化,而是試圖達到貨幣政策目標,其中以追求物價安定為首要考量。不過過度強調物價穩定,而忽略經濟景氣,並非全民之福。
台灣近年來連續發生多起重大金融事件,包括1995年基層金融危機及國票事件、1996年中共台海演習、1998年地雷股金融危機、2000年核四停建爭議,不但造成股價的重挫,甚至使民間財富縮水。基本上,當個人或企業手上的可用資金較少時,經濟活動會減緩下來,降低社會的消費與投資支出。金融機構的放款轉趨保守,民間投資受影響,貨幣的流通速度亦跟著降低,導致經濟景氣不振。因此,央行此時須視金融市場的情況,適度寬鬆銀根,以抵銷這些不利影響。
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我國全球化程度深化。我國中央銀行是否具有足夠獨立性問題,頗值得探討。此外,隨著亞洲金融風暴遠離,國際資本自由移動,而我國外匯自由化進一步開放已達成熟階段,開放外匯管制已有共識。理論上,央行為了維持幣值安定,在某種程度之內,必須不受行政部門之干預與控制,以期全力運用各種操作手段。換言之,中央銀行應當免除政治壓力之困擾,獨立於政治影響之外,超然執行貨幣政策以達給定的政策目標。而我國外匯自由化及進一步開放資金管制亦已達成熟階段。Levine and Zervos(1998)證實資本帳管制開放有助經濟成長。
第六節 新央行法及外匯法草案之檢討
茲就「中央銀行法」修正條文組織架構及業務執行部分及「外匯法」草案分別加以檢討。
一、 組織功能與架構問題
「中央銀行法」草案將中央銀行定位為「獨立機關」,不再隸屬於行政院或改隸總統府,不再受上級機關指揮監督。依據草案說明,此乃參照「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草案第十六條之獨立機關而修正。此外,依據政府改造委員會「獨立機關的建制理念與原則」,央行亦被定位為獨立機關。問題一: 根據央行獨立性原則,可定位央行為獨立機關。然而獨立機關更應受大眾監督,否則反成為獨斷獨行機構。問題二: 獨立機關之組織型態應採取「合議制」,而非「首長制」,此在「獨立機關的建制理念與原則」中已界定。因此央行理事會應為央行之最高決策單位。惟「中央銀行法」草案第九條及第十條仍然維持總裁與副總裁兼位理事主席與副主席,不但對外代表央行及主持央行政策決定事務,而且亦處理日常行政業務。顯然仍有走向「首長制」之疑慮。
解決之道應仿照美國聯邦準備制度,將央行政策決定權與日常事務行政業務分開思考。即央行理事會主席與總裁脫鉤,雖總裁仍可兼任理事。此種政策決策權與執行權分開之建議,與企業公司組織所有權與經理權之區分相同,可避免內部控制及「當事人與代理人」之訊息不完全問題。問題三: 草案第五條及第七條規定,央行理事會置理事七人,並置總裁一人及副總裁二人,其中總裁及兩位副總裁同時兼任理事,已占理事人數七分之三,極易掌控理事會而左右決策,影響決策品質甚鉅。
解決之道可將理事與總裁及副總裁之任用分開,僅總裁可兼任理事,而副總裁則不可兼任理事,以突顯理事之崇高地位及功能。問題四: 草案中理監事及總裁副總裁之產生仍維持舊制,逕由總統發表任命,是否符合專業及民意政治,頗值商榷。依據美國當前聯邦準備理事會生態多為共和黨籍,Blinder(1998)於1994年受命時僅一人為民主黨籍,頗有志向難伸之嘆。由於貨幣及總體經濟理論學派觀點差異頗大。任命時僅顧及政黨屬性而未注意個人思想屬性恐將無法平衡央行政策之決策方向。
解決之道應由行政部門向國會負責之提名方式決定理事人選。問題五: 草案中理監事任期仍維持舊制規定,分別為五年及三年,並採取「參差任期制」,以建立輪流退休制度,且期滿均得續派連任。然而貨幣政策之作用效果常具長期遞延落後性質,為維持政策獨立性、一致性及公平性,維持理監事會成員穩定應有必要。
解決之道可仿美國聯邦準備理事會理事任期為十四年但不得連任之規定,以解決貨幣政策不連貫及欠缺獨立性之問題。問題六: 草案十一條將「金融業務檢查處」改名為「檢查處」。雖然央行於金融監理委員會設立後仍得保留部分檢查人員辦理貨幣、信用、外匯有關之專案檢查,然而是否必須維持一個處之規模仍有待商榷。解決之道可將央行金檢人員併入外匯局及業務局。
二、 業務執行
問題七: 「中央銀行法」草案第二條明訂經營五大目標,然而卻無具體數字或定義以為附加說明,以致形成央行權力過度膨脹,但卻無法明確負責現象。例如,當前經濟面臨極度蕭條而有通貨緊縮之虞,以及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風險鉅幅提高之情形,但央行常推卸應負責任。
解決之道在於具體規範央行執行貨幣、信用及外匯政策,要求明訂政策中間目標區,並且定期公佈政策操作訊息資料,並隨時對大眾說明政策方向。問題八: 草案第二條經營目標是否過多,且訂定內容含糊不明確,是否因此造成央行過度介入金融外匯市場,忽略長期政策使命?
解決之道除具體說明目標內容外,央行不應經常介入金融外匯市場,而應著重於市場資訊蒐集及監控。問題九: 草案第二條明訂央行經營目標包括健全銀行業務及確保支付系統之健全運作,且三十七條新增訂央行辦理銀行業間清算業務,是否與金融主管機關之權限衝突,形成監理多頭馬車?
解決之道應刪除此兩目標,而由金融監理委員會主管,以維護金融監理一元化之目標,也使貨幣主管及金融主管機構權限責任劃分清楚。此外,為避免金融資訊公司內控不嚴謹所引伸之信用恐慌問題,解決之道應將確保支付系統安全責任賦予金融主管機關,而非貨幣主管機關。問題十: 草案第十四條及四十條明訂央行得參與國際金融組織及簽署國際貨幣協定。然而央行為獨立機關而非行政官署,是否可以代表政府簽署國際協定?此與「外匯法草案」第四條明訂財政部或金融主管機關為外匯行政主管機關,並負責對外簽署條約及協定有違背。
解決之道應將應權力交予財政部或金融監理委員會,因為若金融監理委員會仍具有行政官署及內閣身份時,其才足以代表國家及政府與外國簽約。問題十一: 草案第二十三條明訂央行對銀行辦理各項融通。雖央行為「銀行之銀行」,於銀行遭流動性不足時可充當最後融通者的角色,予以融通。此外,惟決策是否正確,牽涉公平正義、金融穩定效率之抉擇及透明化問題,此與決策過程及機制有關【參閱Nagashima(1997)】。此外,央行經常介入拆款市場調節資金供需,已過度干預金融市場,形成銀行業者過度倚賴央行資金供需,嚴重扭曲市場機制。若央行隨意給予銀行融通,恐加深缺乏市場紀律問題。
解決之道應嚴格規範央行擔保再融通予銀行之條件,以免形成市場扭曲,並且可能造成央行貸款過多,債權風險不斷攀升現象。尤其形成貨幣供給失控及銀行倒閉時,債權無著落等問題可因而避免發生。問題十二: 草案第二十四條訂定央行為協助經濟建設,得運用金融機構之轉存款(主要為郵政儲金),辦理對銀行中、長期放款之再融通。值此經濟蕭條及經濟有陷入通貨緊縮之虞,央行之貨幣及信用政策倍遭質疑。
解決之道應將郵政儲金交由郵政公司及經建會「中長期資金運用小組」管理運用,即由行政部門自由運用,而非視為貨幣政策工具。郵匯局可利用郵政儲金購買公債或金融債券,以強化債券市場。使中長期資金運用市場機制達到資金使用效率化。問題十三: 草案第四十一條明訂經理國庫業務,第四十二條經理公債及國庫券之發售。然而目前金融市場投資銀行業務正在發展,公債及國庫券發行上市業務應交由民間負責,以鼓勵促進金融業發展。解決之道應由財政部國庫署主管,而國庫署可以檢討業務精減,並縮小編制。
三、 外匯市場
問題十四: 「中央銀行法」草案第三十九條及「外匯法草案」第五條明訂央行管理外匯業務範圍。然而「外匯法草案」第一條明訂外匯自由化原則,仍有令人覺得格格不入之問題。
解決之道應取消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三項衍生性金融商品禁令,使國內自然人得行事換匯交易;國內法人得承做無本金遠匯(NDF)交易;恢復代客操作外幣保證金交易。其次開放銀行及其它事業辦理外匯業務,並得登記交易經紀商從事外匯買賣業務,一方面可以擴大外匯市場規模,另一方面可促進外匯金融事業之發展。資金匯出入應自由化,廢除外人投資股市及金融市場管制,全面開放資金移動管制,以達到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之要求標準。換言之,外匯業務應全面開放,資金應允許自由移動。國際金融自由化全面鬆綁時代已來臨。問題十五: 「外匯法草案」第五條及「中央銀行法」草案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外匯從業者之外匯資金運用及從業人員之資格條件之規定是否過當,以致違背外匯自由化原則?
解決之道應採取「業務從寬,財務從嚴監理」之原則,以促進外匯金融發展,加速建立金融中心,活潑金融市場。問題十六: 「外匯法草案」第八條規定關閉外匯市場之條件有二,一為國內或國外經濟嚴重失調,有危及本國經濟穩定之虞;另一為本國國際收支發生嚴重逆差。這些條件十分模糊,予與行政院權力太大,並有干預央行獨立自主決策之嫌。
解決之道應明確界定經濟嚴重失調情況及國際收支嚴重逆差程度之意義。以免爭議不斷。問題十七: 「中央銀行法草案」第三十八條明訂央行統籌調度外匯存底,同時「外匯法草案」第五條亦允許央行干預外匯市場,是否缺乏有效監督機制,且違背外匯自由化原則及我國與世界貿易組織(WTO)簽署之「特別匯兌協定」,使匯率充分反應經濟基本面,避免人為干預。
解決之道應成立「外匯資產投資運用小組」,於央行法中明確訂定之,以強化外匯存底使用效率及透明化。並強化監督機制,使委外操作公開透明化。達到外匯管理政策效率化及透明化之目標。
第七節 結論與建議
目前國內經濟正陷於面臨蕭條、民間消費者及企業缺乏信心狀況。而經濟結構亦面臨金融結構不良、僑外資金流入不振、財政結構失衡等問題。值此政府推行金融及財政改革之際,貨幣及外匯改革亦蓄勢待發。Copeland(2000)指出,亞洲金融危機受創國家包括日本及南韓等國,其所遭遇的金融問題,除了純經濟問題外,尚包括制度之結構問題。
此外,國內經濟政策正陷入金融改革及刺激經濟景氣孰重及孰先之政策爭議。然而由於政府財政困難及房地產市場持續不振雙重壓力下,以大量公共資金從事公共投資或擴大金融重建基金均面臨兩難局面。
打破當前困境之一,應可藉由外力助一臂之力。一方面解決國內經濟金融困境,另一方面又可加強金融自由化、國際化之推動。因此加速貨幣及外匯改革使台灣早日成為區域金融中心,並促進外資金融投資及直接投資。當然徹底放寬僑外人投資限制之配套措施亦為必要條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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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表於91.10.25關懷本土學術研討會系列-中央銀行法及外匯管理條例修正研討會,主辦單位:台灣經濟學會、中華金融學會、台灣經濟研究院、台大經濟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