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維基百科,李明璁。李教授過去曾為《教師法》「限期升等」爭議之當事人。)
自今年二月到四月為止,從宜蘭、彰化及台中各發生一起國中生跳樓身亡和重傷的不幸事件,據報載其原因依序為「原因不明」、「電玩被沒收」及「校園霸凌」。教育部則藉近日相關事件,再次呼籲修正《教師法》草案,以杜絕不適任教師,保障學生受教權。然而這幾起事件也並非都與教師相關,因此,在立法院審查的行政院版《教師法》修正草案宜審慎。
近年來,臺灣社會發生多起校園內教師對學生施以口頭或肢體霸凌或性侵等傷害學生事件,卻因現行《教師法》不甚周延,致使大部分的不適任或違法教師沒有受到適當的懲罰,學生受教權遭到嚴重侵害。社會各界遂紛紛呼籲政府修改《教師法》,積極處理違反法律、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現職之教師。
因此,行政院提出《教師法》修正草案,期解決長期以來,不適任教師的問題。惟本次行政院所提之《教師法》修正草案,因修法過程未獲學校、教師及家長等利害關係人的共識,衍生諸多爭議,更部分條文修正內容可能損及教師權益,且有涉及政治力介入校園的疑慮,不僅難以達成保障教師工作及生活、維護學生受教權之修法目的,甚至利害關係人彼此對立,造成社會的不安。行政院《教師法》草案爭議點,大致可歸納為下列幾項:
一、修法內容未獲共識,造成社會對立
由於教育團體要求捍衛工作權、生存權;家長團體則要求保護學生安心受教環境與權益,因此對於行政院《教師法》草案各有其堅持的立場,遂引發保護教師的教師團體和想淘汰不適任教師的家長團體激烈對立。
二、淘汰不適任教師,可能損及教師權益
(一)教師工作將嚴重缺乏保障:現行《教師法》第14條規定:「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條文,如同《勞基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
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規定雇主不得任意解聘勞工,以保障勞工權益的法意。然而行政院《教師法》草案卻可能使得教師工作權無法獲得保障。
此外,根據行政院《教師法》草案,教師即便沒有錯誤行為,法律上也沒有保障教師能被續聘,成了開放式的解雇要件。如此一來,教師的工作將比勞工就更沒有保障。尤其《教師法》修正草案第14條第1項規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恐違背釋字第702號解釋之比例原則。
(二)升等制度恐成為解雇教師的手段:現行《教師法》第10條規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由教育部定之。行政院《教師法》草案第8條第2項中,則開放校方得自行訂定較嚴格之升等標準。如果行政院《教師法》草案通過,各大專院校可能把產學合作績效、招生人數等與學術無關的事項,列為升等條件,影響學術活動的自主性。校方更可以根據草案第27條第1項的第4款及第5款,將教師升等、評鑑變成資遣教師的理由。
(三)增加教師擔任行政職的義務行政院《教師法》草案第32條第1項第10款中,行政義務變成教師的必要義務,可能讓教師為了行政事務而怠忽教學,損及學生權益。
(四)治標不治本-增聘校外專家學者擔任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由於法令的不健全,致使教師權與責不相稱,使不適任教師退場不易。學校教評會為三級教師組織(全國教師會、地方教師會、學校教師會)之一,卻不隸屬《人民團體法》,其長期為人詬病的「師師相護」現象也應正視,因此,學校教評會的設立有檢討的空間,同時也需打破現行效率不彰的不適任教師審查程序。
(五)部份解聘條件恐產生政治操作空間:行政院《教師法》草案第14條第1項關於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的規定,不乏具爭議的條件,如第一項第一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近年來
台灣執政黨幾次更迭,更有政黨以轉型之名行政治鬥爭之實,在此紊亂的政治情勢中,如何定義內亂外患,恐難避免有心人的政治運作。若新增此款,則政治犯、思想犯及社運犯,可能終身不得任教。此外,此款規定的最後僅止於定罪,而非以判刑定讞為準,則有讓政治黑手伸入校園,干預教育專業的疑慮。
質言之,如何達到淘汰不適任教師的目標,並讓教師們的工作權受到保障,應是本次修法的重點,使各利害關係的個人、單位與團體都能獲得保護,達成基本的共識,相信是大家的希望。
立法院4月30日初審通過部分行政院《教師法》修正條文,包含內亂、外患、貪污、性侵判刑確定者,免經教評會、免報主管機關,即可終身解聘。引發教師團體與家長團體意見對立的教評會「教師代表比例問題」,則分為涉兒少、性平案件,須納外聘委員、教師代表降到二分之一以下,教學不力與其他不適任情況,則維持現行比例。部分條文係已獲得共識,但仍有部分條文未獲共識。是以,本文提出以下建議:
建議一、暫緩全面性修法-行政院《教師法》草案違反程序正義,行政院《教師法》草案未能於事前舉辦公聽會取得共識,三月十一日即送立法院提案一讀通過付委,四月十五日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排入審議,致令學校、教師及家長等不同利益團體的相互對立、造成社會動盪不安,政府難辭其咎。擱置重大爭議法條,先行審查已獲共識之法條。
建議二,針對現行《教師法》第14條條文內容中,新增「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規定:可考慮改為部份修正,就現行《教師法》第14條條文內容最後新增給予「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處置。凡教師觸犯第三款、第八款、第九款及第十二款等涉及虐童及性侵學生等情節重大且確認罪行屬實者「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建議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簡稱教評會)會應予改革:不適任教師退場問題存在已久,2018年25萬教師中,被認定為教學不力的不適任教師,竟然只處理13位,形成荒謬的0.006%比例,教評會的功能不彰被認為難辭其咎。建議應藉此修法契機,進行教師評審委員會的改革,讓教師權責相當,可考慮增列任期規定,學校才不會成為少數人壟斷的局面,同時,評估建置「專業人才資料庫」,作為教師評審委員會 (社會公正)外部專業委員名單參考。
(本文已刊登於2019.04.30蘋果即時論壇,http://bit.ly/332Amz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