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春天,行政院擬制定《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被質疑進行去國語化。不僅在野黨嚴辭抨擊,連對岸國台辦發言人都表示此一立法具政治意圖,兩岸同胞應高度警惕。儘管如此,在蘇貞昌領導的內閣即將結束之前,仍於5月16日火速通過此案,即送立院審議。
本文將回顧《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推動的過程,指出其中具爭議之處,並建議因應之道。
國家語言平等法草案的爭議
事實上,民進黨想要為國內語言立法,今年並非第一次。早在2003年2月,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就制定了《語言平等法草案》,和這次語言法案提出的時間相隔四年,正好都在總統大選前一年,很難不讓人懷疑其背後的政治動機。該草案有許多規定顛覆了國人語言的認知與使用習慣,如:
一、 將國人使用的所有語言,包括原住民語、客語、閩南語及大家通用的國語通通稱為「國家語言」,但法案中卻將閩南語稱為「Ho-lo話」,旁括弧註明「台語」,而國語則改稱「華語」。
二、 規定民眾在公共場合有使用自己語言文字的權利。行政、教育機關應提供多語服務,即使法庭亦須承擔傳譯工作。
三、 地方政府得依轄區語言社會條件,指定一種國家語言為當地通行語言。
草案一公布,立刻引起軒然大波,各界批評聲浪不斷,指責該法內容不通、窒礙難行,甚至隱藏政治動機:
一、內容不通:
1. 國語改稱華語不合理:一般人所稱的華語,是指華人使用的語言,其意思與漢語等同,亦即包括中國各地使用的方言,當然,客家話與閩南語也在此範圍內。
2. 閩南語稱”Ho-lo”話(台語)不通:中文草案裡忽然冒出拉丁字母,十分突兀,除非萬不得已,似無此必要。閩南語之所以自稱為”Ho-lo”,一般而言,即為所謂的「河洛話」,意指源自河南洛陽。立法者放著現成的「閩南」、「河洛」不寫,偏要弄個拉丁字母,恐怕是有意切斷與中國的關聯,逃避此語言來自大陸的事實,難怪會被質疑去中國化。其次,括弧註明「台語」,就更有大閩南沙文主義的嫌疑。「台語」不外是台灣語言的簡稱。既然法案裡把全台各地的語言都叫「國家語言」,卻又獨尊閩南語為台灣語,恰恰違背語言平等的精神。
二、窒礙難行:本來大家都已習慣以國語為共通語言,各族群幾乎沒有人不會使用國語。平等法卻反其道而行,公眾場合要多語並行。如此一方面加重國人學習各種方言的負擔,另一方面,政府部門,尤其是法庭,也不太可能承擔所有傳譯工作。
三、隱藏政治動機:從獨尊「Ho-lo語」為台語,又規定各地方政府可指定共通語言,可以看出,民進黨暗地裡打算以閩南語取代國語,成為官方語言。就假借語言平等之名,想以取巧的方式來達到目的,並以此討好中南部選民,騙取選票。
平等法變成發展法
可想而知,在強大反彈壓力之下,行政院很快就打了退堂鼓。不過,這個胎死腹中的法案,卻暴露了民進黨想消滅國語的企圖。此案雖然喊停,他們並不死心,而在2003年3月31日將法案移交給文建會主管,從文化資產保存的觀點立法。為了避免挑動敏感的政治神經,文建會把「平等」二字拿掉,改稱《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而法案內容也較平等法簡約了許多,尤其是明顯引起爭議的部份,例如,「國家語言」只有下定義,而不說明包括哪些特定語言,當然也就沒有那古怪的「Ho-lo話」;原本平等法的「語言」還包含文字,發展法則只處理語言。
將語言法案移交文建會,顯然有淡化政治性的意味,但該年文建會草擬並公布之後,就沒有再積極推動。直到大選前的今年(2007),才又推出了一個新的版本。這個新的草案比2003年更簡約,從原本的廿條減為十二條,更進一步刪除了一些敏感的條文,如不再處理「通用語」,也就是說,2003版仍保留平等法內各級政府可自行指定通用語的規定,至此已刪除;2003版發展法規定教育體系「應」提供適切課程傳承國家語言,新版則改成政府應「獎勵」各級學校提供學習課程;2003版的立法宗旨還包括「使各種語言平等使用與發展」,2007版則不再有「平等」二字,而強調「豐富國家之文化資產」。
平心而論,2007版的國家語言發展法,確實是朝著文化資產保存的方向立法。而且,除了政府機關必須提供多語服務,可能加重各級政府負擔之外,其他事項幾乎都已在進行。換句話說,本法幾乎僅具宣示性,而不太可能造成國內語言生態的重大改變。有些激進派人士,甚至嫌它效用不大。
國家語言?官方語言?
然而,在這看起來很文化的法案裡,仍保留了一個自平等法以來就存在的一個最具爭議的問題,那就是所謂的「國家語言」。什麼是國家語言?我們有沒有國家語言?在政府未制定《語言平等法》之前,我們似乎沒有聽人使用過「國家語言」這個名詞,而只有「國語」。但是,誰說「國語」就一定是「國家語言」的簡稱呢?
今日在台灣通行的「國語」,據說是1928年,語言學家會集北京,將北京語音定為國語的標準音而來的。[1]如大家所知,過去政府以相當積極的方式推行國語,至今仍有人抱怨,以前在學期間,曾因為說「方言」而被老師處罰。然而,並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配合國語的推行。現在能找到跟國語相關的法案,只有民國卅四年公布的《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組織條例》以及民國六十二年由教育部制定的《國語推行辦法》。但這兩個法案都沒有為國語下定義。前者在規定國語推行委員會的任務中,九項有四項是關於「本國語言文字」,若根據此法,則所謂「國語」就是「本國語言文字」。至於《國語推行辦法》,早在其制定以前,國語就已如火如荼地推行了,該辦法或許是為了使進展更順利而已。該法在實施卅年後,2003年2月12日,《語言平等法》正在研擬的階段,被教育部悄悄地被廢止了。此舉雖然低調,卻仍引來批評。當時的教育部長黃榮村的答覆是,《國語推行辦法》已不合時宜,而且它是中央行政命令,沒有法源,已違反行政程序法規定。
既然已經沒有一個推行國語的具體法案,而政府又要立一個《語言發展法》,那麼,大家當然會關心,我們到底要不要有全國通行的語言?或者,至少政府機關在發布各項通告時,是否該有個正式的「官方語言」?現在世界各國政府的語言政策不外乎兩種,一種是立法規定官方語,另一種是雖然不立法,但也有個約定俗成的通用語。無論立不立法,各國正式通行的語言多半只有一種,很少超過兩種以上。回顧我國過去的語言政策,秦始皇統一文字自不待言,滿清政府時代,想謀取官職的人,也都一定要學「官話」,而國民政府推行國語,不過是把官話「白話文」化,普及到民間而已。或許因為標榜民主,所以國民政府要避諱「官」,而以「國」字取代,表示這是「國民」的語言。共產黨叫它「普通話」,當然更有平民化、向工農兵學習的意思。
2003年國語推行辦法廢止時,教育部長黃榮村說,國語仍是國內最優先通行的官方語;2007年行政院長蘇貞昌在答覆立委質詢時表示,國家應有共通語言,但他並未指明我國的共通語言應該是什麼。最妙的是,2003年2月4日行政院長游錫堃說,要全面提升台灣英語能力,未來六年到十年內,英語可成為台灣的官方語言或準官方語言;2003年3月30日陳水扁總統公開建議,將英語列為第二官方語言。國內向來沒有「官方語言」一說,卻忽然冒出要將英語變成第二官方語言,那麼,我們的第一官方語是什麼?行政院政務委員林萬億在接受媒體訪問題說,官方語言究竟是什麼,不在《國家語言發展法》的討論範圍。[2]
我們必須注意的是,無論政府官員說了什麼,也不過是說說而已,沒有法源依據,他們隨時都可以賴帳。印度、新加坡之所以會將英語列為官方語言,那是因為他們曾經是英國的殖民地。我們向來沒有聽說一個好好的國家會把外來語列為官方語言的。那群一天到晚喊著台灣優先、台獨萬歲的政客們,竟然要把自己殖民地化,請問這還叫愛台灣嗎?
結語
既然政府想以文化資產保存的原則來保護國內各種語言,那麼,在《文化資產保存法》裡開闢「語言保存」的章節,似乎較為名正言順。如果要另立新法,何不改名為《語言保存法》,才更彰顯其保存的意義?何苦非要弄個「國家語言」這樣可能與國語混淆的名稱,搞得人心惶惶?
有人說,要把現在大家習慣用的國語改名,至於要改什麼名稱,各種主張不一而足,包括「華語」、「普通話」、「北京話」等等。「華語」如前所述,是不通的;「北京話」實為北京土話,有很多「兒」化音,用詞也諸多不同;至於「普通話」,雖與「國語」係出同源,但因海峽兩岸隔絕了半世紀,實已分化為兩種語言。事實上,我們今天在台灣所稱呼的「國語」,與其說是國家語言,不如說,它本身就已經成為一種「語言」,而名字就叫作「國語」。
民進黨執政以來,玩弄名詞、法律,已不是一天兩天的事。在如火如荼的「正名」運動當中,竟也可以把「中國石油」硬生生地改名為「台灣中油」。奇怪的是,也沒有人去問,「中油」到底是什麼意思,如果不是「中國石油」的簡稱,那又叫做什麼呢?既然在他們的邏輯裡,「中油≠中國石油」,那麼,同理可證,我們也可以說:「國家語言≠國語」。如果在野黨不放心,建議不妨在法案裡,加個條文,註明現今通用的「國語」,是官方語言,且並非「國家語言」的簡稱。如此一來,既無「國家語言vs.鄉土語言」這樣似乎暗示語言不平等的問題,又不會增加大家學習太多語言的負擔,豈不皆大歡喜?
[1] 李順德,〈官方語言,不只國語〉,《聯合報》(2007.3.20),A1版。
[2] 黃國樑,〈林萬億:現在的國語,可改稱北京話〉,《聯合晚報》(2007.3.2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