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的普及化,行動支付和網路購物的商機值得重視。根據資策會的資料顯示,去(2012)年台灣電子商務產值高達6,000億元,較2011年成長逾15%,2015年更上看1兆元。
第三方支付業務,是指第三方支付機構搭建一個公用平台,將成千上萬的小商家們和銀行連接起來,提供網路、電話與手機簡訊等支付方法,為商家、銀行、消費者服務,並可對交易雙方進行監督,促使交易順利進行。
為應付此新潮流,政府首先開放五家銀行業,透過代收轉付的機制,進行第三方支付,陸續再以線上開戶提供儲值支付帳戶服務。但考量非金融業不能吸收存款,而多用途支付使用的儲值業務,具有收受存款性質,金管會主張非銀行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不得經營多用途支付使用的儲值業務。此政策引發網路家庭董事長詹宏志等大力批評,認為會變相讓電子商務業者出走,不利經濟發展。
最近政府尋求法律途徑解套,加速開放非金融業的第三方支付業者承作網路儲值業務,現階段先由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業者合作,開辦儲值服務;下階段待修法後,再開放第三方支付業者獨立承作儲值業務。
在電子商務世界中,許多賣方屬個人或微型企業,受限於規模或法令無法符合網路特約商店的條件,進而不能提供消費者信用卡結帳服務,無形中損失不少交易機會。若能開放非金融業承作儲值業務,不論藉由獨立經營或透過與金融業者合作,都可讓服務更深入,也讓第三方支付商的產品具有差異化和專業化,提供多元化的結帳服務。
另外,金融機構也許因屬於特許事業,受到高度監理,一項新業務的開放,因應法規的修訂,往往要醞釀一段時間;在爭取第三方支付業務上,主動性不如非金融機構。
事實上,第三方支付與銀行本質不完全相同。第三方支付儲值是針對未來不特定交易的預收貨款,這是介於吸收存款、預收貨款的中間行為,應不屬於「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存款或吸收資金」,可排除銀行法第5條之1。美國紐約州、歐盟都不當作吸收存款行為,採用資金移轉相關法律來規範。
一個新興產業很難有完善的制度,尤其這個產業不但新,變化快,又缺乏指標性的發展參考。政府管理單位應去瞭解它,並規劃法規上的進程,幫助這個產業塑形及演進,找出可管理之處。而非在行政機關「絕不犯錯、減少麻煩」的邏輯下,有疑慮,即全數打回票。
以產業發展觀點,應開放金融業與非金融業承作儲值的第三方支付業務,並由經濟部統籌,金管會和央行從旁協助,擬訂管理規範,讓業者遵循。
根據國外經驗,美國將停放在第三方支付業者的資金視為負債,且必須置於銀行的無息帳戶中,進而延伸對資金的監理;且第三方支付業者不得從事銀行的存放款業務、不得擅自使用客戶資金,以保持交易資金的高度流動性和安全性。我們認為電子支付流程中,資金在第三方支付業者滯留期間,業者應提供100%的提存準備,不得任意動用,這部分的風險不應由消費者或銀行承擔。其它如詐欺防治、洗錢防治也都應有相關配套。
(本文刊載於2013年7月15日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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