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應不應該兼任政黨黨主席,不僅引起社會熱烈討論,在最近的輿論甚至報導「總統兼任黨主席已成定局」!不過,大部分的討論焦點還是置於陳總統是不是違背了競選諾言、總統兼任政黨黨主席是不是「民主的退步」。筆者則想從立法面提出另一種思考方向。
黨政分離,其實已是朝野的共識,各個政黨都在設法避免「以黨領政」的情況。陳總統、游院長、張前院長,在八十九年五月,都曾公開表示「總統不能兼任執政黨黨主席」,這在報章媒體上是很容易查證的。總統應該是全民的領袖,不能只是一個政黨的代表人,這個基本理念,也從未聽聞任一政黨公開反對。由此可見,造成總統不能堅守上述基本理念的最主要原因,並不在朝野沒有共識,而在於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現行由各政黨黨章自行規定「總統是否可以兼任黨主席」之作法,將造成各政黨規定不一。尤其在政治實際操作過程中,基於人性對權力的貪戀,使得政黨往往會以各種偉大、美麗的口號作為包裝,企圖壟斷利益。於是,執政前高談「黨政分離」,執政後提倡「黨政合一」,甚至創造「黨政同步」的新詞,以「執政時,由總統兼任黨主席;在野時,黨主席候選人須為現任立委,由黨員直選方式選出,如此較為符合內造政黨之精神」來美化「以黨領政」、「黨政不分」的惡害!這無疑是「絕對的權力將導致絕對的腐敗」的最佳例證!當兼任黨主席與否只是一個黨章的限制,或者總統個人的道德觀時,我們將很難要求總統維持中立,甚至很難避免政黨為了攫取不當利益,而「促使」總統兼任黨主席。因此,為了避免重蹈過去黨政不分的危害,根本的解決之道,恐怕仍須強化現行法制,以法律明文禁止總統兼任政黨代表人。
筆者認為,我們有必要儘速制定「政黨法」,並在該法中明文規定「總統、副總統不得擔任政黨代表人」,以維總統、副總統職位之崇隆。事實上,民進黨籍立法委員鄭寶清等人曾在八十九年五月聯名提起「政黨法」草案,其中第二十一條即有相同之規定。而此一法律草案還獲得朝野立法委員三十人的連署!另外,立法院法制局針對各版本「政黨法」的綜合評估報告中,也建議應立法禁止總統、副總統兼任黨主席!可見這樣的立法方式,乃是朝野的共識!尤其本屆立法院對於立法院正副院長應不應該退出政黨,也有立法委員提出修正草案,要求立法院正副院長退出政黨。連主持議事的國會正副院長,都有偏頗疑慮,必須退出政黨,作為全民領袖的總統、副總統,豈有兼任黨主席之理?
另外,為避免政黨為圖一黨之不當利益,而以各種方式「勸進」總統、副總統兼任黨主席,對於總統、副總統所屬政黨,亦應以法律加以適當之規範。由於總統兼任政黨黨主席,在客觀情形下,具有「政黨不公平競爭」及「黨政不分」的高度危險!為建立公平的政黨競爭環境,筆者建議,應該對於「勸進」總統、副總統兼任黨主席的政黨,增加處罰規定。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1.03.14中國時報第十五版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