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個國家的智庫,被逼得多靠來自政府或產業界的計畫過活;當國家級智庫,沒有能力做超然獨立的研究來引領社會。這實在滿悲哀的。
智庫(Think Tank),是研究機構,提供國家社會問題分析及策略建言。有人翻譯成「思想坦克」,可見其威力可以很大。智庫的歷史可追溯至1831年在英國成立的「皇家聯合研究所」,最初的研究方向為海戰和軍事理論。美國著名的布魯金斯學會則是1916年成立。在台灣經濟界有名的智庫有台灣經濟研究院、台灣綜合研究院、中華經濟研究院三大研究機構。
這些大型智庫,本來都有創始基金的孳息收入,可以維持一定程度的營運。但近年的低利率環境,讓連基金存款都傷透腦筋。因為大額存款甚至都被拒收,存款利息收入也大幅降低,只能靠到處爭取研究計畫來養人、維持運作。但政府機關的委託研究計畫設計,對智庫的運作相當的不利。
政府為讓委託機關之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案有所遵循,於1998年正式通過《政府採購法》。經數次修正後,已作為政府機關採購作業的行為規範,使政府的採購人員在辦理採購時有法源依據,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但把智庫研究比包工程的公司,做更嚴格管理,實在大有問題。
機關委託研究單位辦理技術服務,其服務費用之計算,大致有下列方式:一、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二、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三、總包價法。但智庫是頭腦的投入,不是機械化的生產能有具體的產品來驗收。因此第一種,自然很少被採用。
本來研究型智庫最希望的是採用第三種的總包價法,因為其優點在於不論盈虧皆由受託單位承擔。委託機構僅需專注招標、決標與驗收,不需再干涉得標廠商經費運用方式,對減少協調爭議、降低成本、縮短研究期等方面都有助益。但委辦單位近幾年都傾向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其中服務成本包括直接薪資、管理費用及其他直接費用。公費是指廠商提供專業服務所得之報酬,包括風險、利潤及有關之稅捐、會計師簽證費用等。研究單位要蒐集所提出各項支出原始憑證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加計合理利潤,作為委託研究計畫之總費用。
然而服務成本的各項目全有一定的標準,不能因每一研究機構主客觀條件及經營績效不同而有差異。例如:直接薪資的計算,主持人多少、研究人員多少、助理多少,幾乎是統一標準。據悉,原來這標準大多以行政院與學校教授互動而來。但教授學校有薪水,做計畫是兼任。但智庫的研究人員做計畫是專任。形成智庫的計畫主持人,薪水可能不如助理,也形成一個人可能要同時做好幾個計畫。分時切割,不容易專心投入單一研究。又例如許多屬於管理費用的經費,無法編列;但在經費查核時要準備詳細單據證明電話費、影印費、文具用品費是用於該項計畫。衍生很多不必要的行政成本。由於過於著重防弊,讓制度面及執行面上存有許多僵化與不合理規定,各項規範多如牛毛,使研究機構疲於奔命。
究其原因是因為,研究計畫的委辦單位基本上無法從研究品質及結果上面有效要求承辦單位,採用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仔細的要求時程,準時結案,控管每一項單據,又有會計師簽證,過程可以無懈可擊。形成重形式忽略實質。管得比工程公司還嚴,因為就好像還去管公司用什麼人,打多少電話,用多少紙張。
我們認為計畫最重要的應是實質研究成果,是否達到預期目標?是否能否解決問題?是否有創新、有學術貢獻?因此對於智庫的委託研究,委辦機關應盡量採「總包價法」為招標原則辦理。該管的管,不該管的、沒有意義的,就不要管。
我們期待新的科技部負責人能勇敢任事,將科技部的委外研究案作好新的示範。如果採「總包價法」,連一般個人研究計畫,都可減少大量單據;很多學者就是打八折,也願意做。對研究智庫更是可以靈活調度,提高效率,產出更好的委託研究,增加更多的自主研究。實在是一舉數得。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會立場)
(本文發表於2014年2月25日中國時報名家專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