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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新制上路,勞資適應不良,未滿周歲就遭到執政黨死當重修。為明行政院草案是否得宜,立法院召開公聽會蒐集各方意見,當中最勁爆的言論,莫過於小英後援會榮譽總會長蕭明仁的「沒有過勞死,是本來就有病」。對此勞動部長林美珠表示,這種說法只談到「部份情況」,但卻引發社會熱議,有人提出在淨水廠上班9個月,只休9天的班表;也有年僅29歲工程師的死亡證明,上面寫著「工作過勞之猝死」,一時間「過勞死」成為社會關注話題。
到底怎樣才算過勞死?在我國《公務人員撫卹法》中的定義是:「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可知過勞死應同時具備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及兩者間有因果關係三要件,於是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明列,「戮力職務」是指:最近3年年終考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若無最近3年年終考績者,以平時考核資料及服務機關出具的證明覈實認定。
勞工的部份雖無法令規定,但根據過勞認定參考指引,需有「工作負荷過重」的事實,認定要件則包括:(1)異常的事件;(2)短期工作過重;(3)長期工作過重。異常事件係指突發性的情緒反應、急遽的環境變動,對身體造成難以預測的強烈負荷,後兩者則按加班工時認定。但職安署強調,這份指引只是醫師診斷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的評估參考,作為請領勞保職業病給付及相關補償之行政依據。
從上所述,顯見公務員是否過勞,僅以考績作為唯一的認定標準,而勞工則是「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導致死亡,外傷導致者除外」,難怪雇主要說「沒過勞,是本來就有病」。
過勞死一詞源自於日本,我國的過勞評定標準亦援引日本規定。日本《勞基法》第36條,本就規定企業要求員工加班,必須與其簽署協議,同時每月加班上限不得超過45小時,一年不能高於360小時。但大多數的雇主並未遵行,因為法規中有放寬條款,才使得過勞事件頻傳。
2015年一名隸屬於廣告業巨擘電通公司的24歲女員工,由於長期超時工作,選擇自殺離世,讓社會關注到日本職場的加班文化與過勞現象,使得安倍政府決心啟動勞動改革。藉著制訂明確的加班上限,讓法律條文不再有灰色地帶,然最新的草案內容是,一年的加班時數為720小時,平均每月可延長至60小時,且過勞死標準是一個月加班100小時,所以遭到各方抨擊,理由與我國反對重修「一例一休」類似。
可見過勞與否徒法不足以自行,加以弱勢勞工與高階白領的議價能力不同,基層勞動者常是因
低薪,想加班多賺點錢。或許在修訂「一例一休」的同時,勞資政更應注意低薪一事,如何透過產業政策改善低薪,與獎勵遵守工時規範的廠商,才能真正做到保護勞工身心健康、避過勞。
(本文曾刊載於中國時報民國106年11月24日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