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Wikimedia Commons,微博電影之夜。)
台灣藝人歐陽娜娜、張紹涵在大陸國慶晚會合唱,遭台灣部分網友圍攻,政府相關部門更是搬出《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揚言處罰。4年前蔡總統在當選總統的勝選之夜說:「只要我當總統的一天,我會努力,讓我的國民,沒有一個人必須為他們的認同道歉。」但4年過去,個人表達認同的自由不進反退,不僅沒有更受他人尊重,甚至還可能遭政府處罰。
能容忍自己不喜歡的言論,才有資格稱作包容。今天不管歐陽娜娜是基於演藝事業的利益,或是內心真的認同自己是中國人,這都是個人的選擇與自由。你可以不喜歡她,你更可以討厭她,但是你不能用公權力禁制她的認同,更不能用法律處罰她的認同。這樣做不會讓社會更民主、更自由,只會彰顯執政者與獨裁的距離。
張惠妹2000年在阿扁就職時唱國歌遭對岸封殺,台灣民眾對此感到不捨,但同樣是唱歌,蔡政府卻準備對歐陽娜娜開罰,政治干預藝人演出的程度恐怕猶有過之。捷克議長日前率團到台灣訪問,他在國會演說時稱自己是台灣人,受到台灣高度讚揚,難道他的國家就會因此而質疑他的政治忠誠?況且歐陽娜娜的認同與表態,不會對國家安全構成什麼威脅,如果以國家安全為由而加以處罰,是濫用了國家安全的大帽子。用大炮打小鳥,尤其用政治力量去干預個人的思想、信仰與認同,這些都不是真正民主國家可以想像的事。
藝人登台合唱,不管是不是其國慶場合,也不論張紹涵唱的〈守護〉一曲政治性不若〈我的祖國〉敏感,都包含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第1項「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而可以處罰的範圍之中。難怪有人諷刺這部法律已成為兩岸人民「切斷」關係條例。這些條文相當抽象且無邊無際,罰與不罰,全由政府說了算;政府在兩岸之間幫不上忙也就罷了,如今反而成為台灣民眾動輒得咎的顧忌所在,不等於把台灣人往對岸推嗎?
今天連挺歐陽娜娜演出自由的藝人都被圍剿,難道所有台灣的藝人都必須把政治擺第一位,先公開強調「我愛台灣」、「Taiwan No.1」才能生存嗎?當社會氛圍要求如此作為時,這又與大陸網友時時要檢視台灣藝人的政治忠誠,有何不同?
大家耳熟能詳北風與太陽的故事,當你拿著法律、仇恨當武器,想要用權力來控制一切的時候,結果往往只會適得其反。民主與自由之所以讓人嚮往,不是在於它能制定出滴水不漏的法律,更不是以牙還牙的仇恨報復,而是在於它能提供讓人性自由發展的空間。如果台灣民眾是因為不民主、不自由而反中的話,難道不該警惕自己不要成為自己所討厭的人?
(本文刊登於109.09.29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