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國民黨立院黨團臉書專頁,抗議中共代理人修法。)
在
蔡英文總統主導下,
民進黨立院黨團業已提出所謂「中共代理人條款」,亦即進一步修正《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禁止「
台灣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中國大陸黨政軍機關(構)、相關團體或其派遣人之代理人,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亦禁止「台灣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與中國大陸黨、政、軍機關(構)及相關團體或其代理人從事危害國家安全之政治宣傳,或接受其指示或委託而為之;及出席或參加其所舉辦或與其共同舉辦之會議,發表危害國家安全之決議、共同聲明或相應聲明」,並對違反者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並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筆者必須沉痛地指出,此一「中共代理人」條款規範標準模糊不清,又以刑罰限制人民的表達意見自由,應屬違憲。
蔡總統及民進黨黨政要員異口同聲地指出,台灣面臨對岸武力威脅,必須要防範對岸滲透,所以必須禁止國人擔任對岸之代理人;此一口吻,與戒嚴時期嚴懲「為匪張目」、「隔海唱和」行為,基本上如出一轍,根本是開民主人權的倒車。蔡總統眼見輿論不支持其顯然違憲之惡法,又改口將提出修正版本,將更精確地定義代理樣態和範圍,部分民進黨立委則提案要求「境外勢力代理人」必須「事前登記」,以求「透明化」。
實則,民進黨立委的修正版本根本是不知所云、自欺欺人式的修正案。因為我國《遊說法》禁止大陸地區及港澳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委託他人進行遊說,如果任何人擔任對岸或港澳地區機關、機構或相關團體的代理人,即有違法嫌疑,如要求登記,豈不是等於要求各該代理人自首?如果回到蔡政府高層所謂「規範更精確」的說法,也讓人難以理解。
以目前「中共代理人」條款之修正方向,實與對岸《刑法》第102條「危害國家安全罪」:「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人,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及第107條:「境內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資助境內組織或者個人實施本章第102條、第103條、第104條、第105條規定之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謀而合。
不過丟臉的是,對岸還知道要以「資助」作為處罰的條件,蔡政府卻是單純以出席會議、發表宣言作為處罰條件,簡直是比對岸還不如。
追根究柢,不論是到對岸參與會議、發表共同宣言或對應宣言,都屬於人民的言論自由與集會結社自由,即使是以法律加以限制,也必須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有其必要性,而採取的最小限制手段,不得以模糊不清之「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此等高度不確定之法律概念作為限制標準,否則即屬違憲。以刑罰手段限制言論自由以及集會結社自由,本來是共產集權國家才有的現象,蔡政府一方面強調我國是自由民主國家,要捍衛民主,一方面卻採取極權國家的規範手段,豈不荒謬?
筆者必須提醒蔡政府,要守護民主,應該是強化我國的民主價值,而不是以守護民主為藉口,剝奪、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把台灣變成極權國家,不能打敗共產極權主義。
(本文刊登於108.07.23中國時報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