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造法」是司法的重要功能,目的在填補法規範的漏洞,或是具體化抽象的法規範,尤其是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對憲法、法律、命令做出的解釋,更具有最高法規範的效力,不僅有權廢止法律條文,甚至可宣告憲法違憲,例如釋字第499號解釋。大法官「造法」若運用得當,自然可以發揮保障人民權利與維護憲政秩序的功能,然而若師心自用恣意妄為,反將成為吞噬法治正義的「造反」之舉。大法官就軍公教
年金改革的解釋,恰是法官造法惡例的寫照!
從釋憲的過程來看,大法官先是違悖憲法解釋慣例,以荒謬的程序理由,拒斥監察院及地方政府的釋憲聲請,延宕釋憲進程,棄卻憲法職責,早已物議沸騰。其後受理聲請,卻一改推拖拉的態度,僅短短數月時間即做成解釋。相較其他費時數年的重大釋憲案,如此有效率的解釋,又適逢2020大選之前,大法官是否基於政治立場,在此「關鍵時刻」配合執政黨選舉,賦予年改合憲之結論,顯然不無可疑。
據聞此次釋憲文及理由於本月19日即已完成,但卻拖延至一周工作將畢的23日下午4點周末前夕公布,這種種時間上的「巧合」,若不是出於司法院的精心算計,只怕連3歲小孩都不信,如此解釋又有何「程序正義」可言?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1號、第782號及第783號解釋,刪減退休(役)軍公教人員退休(除)給與合憲的理由,係因改制後減少月退休金的所得替代率,並未減少退休(役)人員個人提撥的本息,而係減少政府預算相對撥繳到「退撫基金」的補助,此一部分屬國家「恩給」,故立法者自得因應國家財政狀況調整。
所謂「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亦不得作為刪減給與即違憲之理由。同時支領月退休(除)金者屬「繼續性」的法律關係,與支領一次退休(除)金者「已終結」的法律關係不同,其並非所以立法減少月退休(除)給與,無涉「法律不溯既往」、「信賴保護」及「比例原則」,亦未侵害退休(役)人員之財產權、生存權等憲法保障權利。因此,軍公教年金改革大體上與憲法「尚無違背」。
然而大法官們這番看似嚴密的「層級化」解釋,實則完全漠視國家給付退休給與的契約本質,尤其是強制軍公教人員提撥,甚至將退撫基金挪作國安基金運用。假若保險公司對於已簽訂的保險契約,事後可以公司財務不佳為由,片面修改契約減少保險金之給付,且聲稱並未減少當初要保人繳納之保險費,試問大法官們還會認為這樣的修改契約符合誠信原則而合法嗎?
至於以退休金一次支領或月領,作為區別法律關係的標準,更是令人不知所云。大法官一方面認為兩者不同,但在退休人員再任私立大學專任教師停發退休給與違憲的理由,卻又認為「兩者僅有領取方式之差異,然其本質並無不同」。對於大法官如此突兀矛盾的立論,恐怕只是為了掩飾執政黨行為不正所做的解釋。更有人臆測此舉是大法官預作退職後的安排,所為的「自肥」解釋。
德國著名國家法學者卡爾.施密特(Carl Schmidt)對於德國有極深遠的影響,然而因其與納粹的糾葛關係,遭譏諷為御用的「桂冠法學家」而聲名狼籍。台北重慶南路的桂冠辯護人們,豈能不以此為鑑!
(本文刊登於108.08.26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