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維基百科,在西九龍高鐵站排隊退票的香港市民。)
今年春節假期之前,對岸爆發
新冠肺炎疫情,大陸官方於1月23日凌晨突然宣布武漢封城,導致諸多在武漢經商的國民因而困在武漢,迄今近50天仍無法返國。
事件發生之初,我國政府及網路輿論紛紛抨擊大陸蠻橫、「綁架台商」,要求政府盡速自武漢「撤僑」。對岸則經過調查後,確認約有1000多人希望返國,乃同意依據
兩岸原已談妥的「春節包機」架構,由大陸東方航空將相關台商及眷屬送回
台灣。
遺憾的是,在第1架包機載送247名台商及眷屬返國之後,國內輿論丕變,反過來批判對岸「包藏禍心」、「木馬屠城」、「載送病毒來台」,並且質疑名單不公,亟需醫療照護之血友病童及其母親未搭上首班包機返台等等。就在紛紛擾擾中,原本規畫中的後續包機都遭到無限期延宕,政府及網友關切甚殷的血友病童也因此持續滯留武漢,無法返台就醫,直到2月24日,才另轉由成都搭機返台。
然而,從1月23日迄今,據統計仍有約1200名台商滯留在武漢無法返台,
民進黨政府不但消極協商,甚至下令民航局及境管單位對相關台商進行「註記」,禁止這些國民自行返國,只准許搭乘政府允許的包機回國。
有立委看不下去,質疑政府註記於法無據。相對於此,以「人權立國」自豪的民進黨政府及側翼人士則宣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條例》(下稱《新冠肺炎特別條例》)第7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就是法令依據。
筆者必須嚴肅地說,此一說法,顯示了民進黨政府的憲法常識嚴重不足。大法官釋字第558號解釋明確保障國民旅行、返國之權利,大法官釋字第690號解釋也強調國家公權力對於人民身體自由之限制,法定要件必須具備可預見性(「非受法律規範之人民所不能預見,亦可憑社會通念加以判斷,並得經司法審查予以確認」),方屬合憲。
大法官並強調,即使是「強制隔離」措施,也應該由主管機關「參酌世界衛生組織(WHO)之意見而為符合比例原則之決定」,且主管機關為相關處分時,「亦應依行政程序法及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相關程序而為之」,以保障國民行政救濟之權利。
換言之,所謂「防疫的必要處置」,並非賜予政府一把以防疫之名,藐視憲法與人權之尚方寶劍,政府的行為仍受到憲法及法律的規範。
進一步觀察《新冠肺炎特別條例》第7條,該條只空泛授權政府「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對於處置或措施的種類、強度、發動要件等規範,一概付之闕如,這明顯地違反了法律明確性,根本不得作為限制國民基本權利的法律依據。
同樣是滯留國外的國民,鑽石公主號上的國民已經安然返國,前往以色列旅遊的11位國民因為團員中1人出現呼吸道症狀,也已經集體返國。相對於此,滯留武漢的國民目前沒有任何症狀,卻遲遲無法返國,這與其說是「防疫的必要處置」,不如說是「仇中」的反射動作。
滯留武漢的國民或可考慮向行政法院起訴,要求撤銷政府之「註記」或確認係屬違法,並聲請假處分或停止執行。如此,或可在法院介入下,確保渠等返國之權利及自由。
(本文刊登於109.03.09中國時報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