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經貿、投資的往來,從1979年解凍,歷經試探、穩定增長階段,最近已經沸沸揚揚,迅速增長,互動互惠的成果斐然。然而,作為經濟血脈的金融議題,理應隨著經貿的規模,甚至旅遊及文化的需要,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務,但就現況看來,卻是遲遲不前,欲言又止,相對於經貿往來嚴重滯後,對兩岸經濟傷害之大,不可言喻。
中國大陸於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之初,承諾在五年後(即2006年12月)將全面開放國內金融市場,涵蓋範圍廣及銀行、證券、保險等業。此外,中國大陸於2003年6月與香港簽訂「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CEPA),給予香港企業許多優惠,讓香港金融機構得以較優渥的條件進攻大陸市場。
至2005年止,台灣金融機構在中國大陸設代表處包括7家台資銀行、14家台資證券公司24個代表處、12家台資保險公司17個代表處。然而設立營業機構者,只有1家台資保險合資公司。兩岸商業銀行2002年8月始建立直接通匯關係,並在2005年10月3日開始在金門與馬祖提供人民幣兌換服務。因此無論在金融機構、金融服務與貨幣兌換方面,皆使得台資企業在大陸地區的生產、投資、經營,缺乏更有便捷有效的金融支持。
在中國大陸入世承諾及CEPA的模式下,近年來外資金融機構和香港的金融機構紛紛提早進入大陸市場進行佈局。尤其是在2004年11月,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撰文揭露大陸經濟發展五年計劃(2006年至2010年),於該計劃中透露大陸即將放寬外資參股大陸銀行持股上限後,各國外資參股大陸銀行的速度更為加快。其中比較知名的有美國銀行與新加坡淡馬錫參股中國建設銀行、蘇格蘭皇家銀行、美林、李嘉誠基金會、淡馬錫瑞士銀行與亞洲開發銀行參股中國銀行及德國安聯集團與高盛參股中國工商銀行等,而其他股份制商業銀行、地區性商銀以及證券、保險相關事業亦紛紛有外資金融機構參股。
反觀在此波外資積極參與大陸金融市場的行情中,獨缺台灣金融業者。在這樣的情況下,體質較好、競爭力較優的中國大陸金融機構及融資業務,將被外資捷足先登瓜分殆盡,獲利機會亦復如此。即使以後台灣金融業者得以進入大陸市場,然在先機已失的前提下,能夠入股、經營的恐怕只剩下體質較差、較無競爭力者。
上述現象的產生,主要癥結在於兩岸政治協商遲遲未有進展。尤其是今年元旦以來,台灣執政當局對兩岸經貿政策由「積極開放、有效管理」轉為「積極管理、有效開放」的緊縮論調,更是大大打擊兩岸的實質交流合作。不過,隨著4月14-16日兩岸經貿論壇在北京的召開,受到台灣廣大民意的支持,並逼使行政院主動宣布,對於兩岸包機直航、大陸觀光客來台、農產品登陸等,未來都可持開放態度,未來兩岸金融交流的開放仍相當令人期待。
近年來台灣進行金融改革,卻面臨本國企業金融需求的萎縮,以及已經發酵的消費金融問題,侵蝕金融業的獲利。挽救方式之一即為擴大台灣金融業者的舞台,包含大陸市場。兩岸金融交流,必須使得台灣金融業參股大陸金融機構。瓶頸在於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MOU),以及台灣遲遲不肯開放大陸銀行業者來台設立辦事處,大陸在2003年就批准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招商銀行、興業銀行與香港工銀亞洲四家銀行赴台設立辦事處,但台灣方面卻一直沒有下文。
台灣的銀行、證券及保險事業的發展經驗豐富,人才的培訓、業務的拓展、相關商品的創新及相關法規制度的建立等,都具有一定水準之上。尤其是台灣的金融自由化、國際化及金融改革的經驗彌足珍貴,金融業者擁有多次處理金融危機的經驗,存款保險機制以及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建立,均對台灣金融產業結構的發展有莫大的幫助。當前中國大陸正面臨經濟轉軌中的金融體制巨大變革,台灣的人才及經驗一定可以提供實質的助益。
為鼓勵與推動兩岸金融的合作,追求兩岸金融安定與經貿往來發展,我們提出幾點建議:
(1)成立兩岸金融教育及研訓機構,互辦研討會。利用台灣豐富的金融人才,協助大陸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增進管理技術,訓練金融保險人才,以協助解決中國大陸經濟轉軌之金融議題以及改善台灣當前金融產業劃地自限之困境。
(2) 雙方主管當局儘速簽訂兩岸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MOU),及早開放台灣銀行業前往大陸設立分行,且希望大陸方面放寬設立銀行的資本額限制,讓台灣的銀行業能順利進入大陸,經營發展金融相關業務。或者,透過合資的方式與中國大陸的金融機構合作,就近提供台商服務,掌握貸款客戶的最新資訊,便利台商在大陸的發展。
(3) 建立兩岸央行貨幣清算制度,人民幣得以在境外金融中心掛牌,並規劃五年內在台灣的本國銀行外匯指定銀行掛牌。而新台幣能在中國大陸特區掛牌,以因應兩岸之間愈來愈緊密的經貿關係,維持台灣企業的競爭力,並可為未來台灣對亞洲其他地區之貨幣合作與金融市場機制準備。
(4)為解決台商大陸融資的問題,建議台灣方面應儘速開放金融機構登陸,而大陸方面放寬實體資產抵押之限制,將流動資金、應收帳款等流動資產納入計算。此外,為了保障台商的財產安全,希望中國大陸當局可以修正台商投資保護條例,政府不能夠任意沒收台商財產,使台商有所疑懼,同時也使得台灣的政府當局有藉口反對大幅開放金融業赴大陸投資。
(5) 儘速簽訂兩岸證券監管合作備忘錄(MOU),希望大陸方面放寬台灣證券業者參股或新設合資證券、基金管理公司之持股比率,並開放期貨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之參股或新設,讓台灣的證券業者能順利拓展業務。
(6) 放寬保險業「532條款」—即總資產至少50億美元、設立達30年及成立代表處滿二年之規定;或比照香港CEPA模式,允許以集團方式合併計算總資產,讓台灣保險業者得以進入中國大陸發展相關業務。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5年5月卓越雜誌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