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經典的制度設計,莫過於美國憲法的權力配置設計。美國係採分權與制衡「check and balance」的精神,透過行政、立法與司法的權力分立,以避免特定權力獨大。在垂直的權力分立方面,透過憲法明文規定,明訂中央政府權力的限界,以保障各州主權的獨立與自主。此種制度的設計得以避免少數野心份子獨攬權力,因而形成暴政的危險與權力的腐化,因此美國「建國先賢」接受政治思想家「洛克」與「孟德思鳩」的分權制衡的理念,在制度的設計上「讓野心去對抗野心」,以鞏固美國多元社會的發展,免去權力集中所造成的危險。
「行政權」它所代表的是一個國家進步的動力,然而在君權國家「朕即天下」的運作,動輒以專斷的暴力,侵犯人民的生命、身體、自由與財產。也因此,遂有「立法權」的設計,透過人民的代表組成議會,用以監督政府的各項施政作為,使政府施政不流於恣意與專斷。而這樣的作法逐漸在十八世紀中,成為主要的制度設計模式,細部規制容有不同,但行政、立法的分立精神卻大抵一致。然而,隨著時代的發展,及人權思維演變,乃至於威權、極權國家的日漸垮台,加上人民對於國家所提供的服務與財貨需求高度仰賴。此凡種種,似乎告訴我們,政府不再是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的根源;而且相反地,我們更需要政府建制的積極性運作。
權力的分權與制衡,是一種消極式、牽制式的政府權力運作,其基底假設在於防弊,並不在於興利。然而,時空放眼於二十一世紀今日,我們似乎對於「興利」的需求高於「防弊」的期待。這並不是說政府的權力運行可以恣意,而是權力的妥適運用,這是六十分的起碼要求,而且更進一步的是,政府應該更積極地去追求整體國家的福祉。
而以「民主更新」的角度觀之,它超越了分權與制衡的權力配置模式,它的運作不僅告訴政府:「你不能做什麼」,而且更由人民組成的意見團體告訴政府:「你要去做什麼」,還不僅於此,它還對政府說:「我可以幫你做什麼」。這也就是說,透過各種公民參與的建制運作,不僅可以讓政府施政的弊端顯現,而且導引了政府施政努力方向,使各類的公權力制度,最終反應在人民的根本需求上,這才是興利思維的運行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