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吳憶樺的監護權爭執問題,愈趨複雜,處理不當,可能衍生為外交事件,對於我國的形象造成莫大傷害。一個單純的民事監護事件,竟演變成外交風潮,甚至引發民族情緒,確實令人始料未及。對於此一案件,我們若能捐棄「民族情緒」的角度來看待,或許較能找到合適的解決之道。
事件的始末是,吳憶樺出生在巴西,其父母並無婚姻關係,其父為盡撫育義務,曾支付生活費並為其在巴西置產。平時,吳憶樺由其母撫養,其母過世後,吳憶樺即由其外祖母及阿姨撫養,其父並曾在巴西經公證簽署同意書,將吳憶樺之監護權交由其外祖母行使。今年三月,吳憶樺回台探親,其父不幸過世,爾後引發爭議。
吳憶樺具有巴西國籍,而且因為他生於巴西、長於巴西,與巴西的關係最為密切,在適用涉外法律時,原則上應適用巴西法律。然而,在討論這個問題時,無論專家、學者或社會大眾,幾乎是直接引用我國的道德觀、價值觀及法律。甚至本於已知的事實,把吳憶樺具有我國國籍當成是天經地義的事,把吳憶樺應受台灣教育,成為台灣人當成是理所當然的事,把送回吳憶樺當成是嚴重傷害台灣人尊嚴、不可原諒的事。
我們忽略了幾件事。首先,吳憶樺是否具有我國國籍,非無爭議。由於其是非婚生子女,若根據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七條,「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成立要件,依各該認領人被認領人認領時之本國法」。換言之,吳憶樺是否具有我國國籍,除應符合我國法律關於認領之要件外,尚須符合巴西法律關於認領的要件,並非在現實上具有台灣人的血統即可逕行認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如果吳憶樺未經「合法、有效認領」,自不具有中華民國的國籍,則吳憶樺的監護權爭議即不能適用我國的法律。除非其父已合法、有效認領吳憶樺並取回監護權,否則我們又豈能拒絕其外祖母(監護人)要求送其回國之請求?
其次,這個土生土長於巴西的小孩,自己究竟希望在何地生活呢?台灣的叔叔是親人,希望把他留在台灣,因為「那是他父親的遺願」;巴西的外祖母及阿姨何嘗不是親人?希望把他留在巴西,又何嘗不是其亡母的遺願?我們並未尊重五歲小孩的意願,擅自替他下了決定!試問,當吳憶樺想念巴西的家時,法院或其台灣親人可否對他說:「對不起,為了怕你回去後就回不來了,我們必須把你留在台灣」?難道此種「不必重視小孩本身願望」的行為,符合我國兒童福利法的立法目的?
尤有甚者,為了將吳憶樺留在台灣,不少專家及政治人物要求政府「法外施恩」,讓吳憶樺「不必回巴西申請就可以取得台灣的永久居留權」,認為把吳憶樺送回巴西就是「嚴重傷害台灣人尊嚴」的行為!連陳總統都要求外交部「設法延長吳憶樺的居留期限」!為了達到「把台灣小孩留在台灣」之目的,我們不僅會犧牲法律的公信力,還將挑動民族情緒!這樣的做法果真妥當嗎?
綜上所述,吳憶樺不會因為在巴西長大就流失了身上所有台灣的血液,也不會因為在台灣長大就減損了巴西的靈魂。期盼社會尊重孩子的選擇,讓吳憶樺像他最愛的「飛龍在天」,自由翱翔在中、巴兩個國度,撫慰兩個家族的心,並度過一個快樂的童年,享受最大的幸福。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