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成功主導經發會後,陳水扁總統日前又提出成立「政府再造委員會」的構想,並將親自領導該委員會,為提升政府的效率,來擬定出一套規模龐大的「政府瘦身」計畫。縱不論陳總統的構想是否侵犯了行政院長的職權,但光以提出的政府瘦身計畫,是否陳義過高,忽略了探討解決政府效率不彰的根源?倒是一個必先思考的邏輯問題。
我國自從民國八十七年便已經成立「政府改造委員會」,希望打造出一個「小而美」的政府。蕭萬長先生擔任行政院長時,也將政府改造列為施政的第一目標,當時,負責規劃的行政會研考會,一下子印說帖、一下子提出「併部」的主張,行政院也不憚其煩的向國民宣導其他國家,例如:日本已成功地完成政府瘦身計畫,顯見此乃世界潮流不可違背…云云。然而,行政院信誓旦旦矢言改革,但直到民國八十九年五月政權移轉,行政院連自身的行政院組織法都不能完成立法院三讀的修法程序,而且,還是在國民黨在立法院有絕對多數優勢的情形下。當然,蕭內閣無法預期完成政府改造的因素太多,吾人無法在此一一列述,但這些妨礙改革的因素,絕對不是一黨一派的主觀意念與貫徹決心,而是有客觀的因素,不僅舊政府會受其牽制,新政府也不能完全免疫,這才是民進黨政府要正視之處。
政府的存在,是為了有效管理國家。一個有效率的政府,正是要在最迅速的時間內,履行其職責,滿足人民的需求。最合邏輯的解決方式,便是增加公務員的人數,擴充政府的機關;不然便是要減少政府的職責。前者,正是與政府瘦身背道而馳,並不可取;而後者,便是要摒斥「大有為」政府的觀念,讓許多民間來承辦政府的職務。我國這幾年大力進行的政府BOT、經濟自由化、開辦民間公證人制度……,都是由私力分擔公力的典型例子。這種新觀念必須植入民眾的心中,摒除萬事依賴政府的心態。同時,政府也必須專為社會的需要,而非為政治目的而成立耗費人民納稅的政府機構。這種對政府任務與機構的「節流」,才有可能根本的減少政府的效率負擔。但很明顯的,過去政府為了兌現「大建設」政見,一連串的公共建設及成立客家、原住民委員會、內政部兒童局、巡防署……新單位,政府反而增胖。
再以人力的需求而言,政府的工作需由公務員為之,要公務員有效率,即應給予公務員最大地裁量權限,避免事事請示上級。所以西方國家講求行政效率,往往與行政授權相提並論。這也涉及了對公務員的信賴。同時在法治國家有效率的政府,就必須再課以「合法」的義務。但,我國今年開始,實施一個極為繁複的「行政程序法」,這個基本上是對公務員不信任,採行嚴格授權主義的法典,已經嚴格的拘束了所有公務員的辦事程序。公務員的執行勤務,達到了嚴格合法性與透明性的要求,但卻犧牲了效率性。同時,配合本法的許多前所未有的附屬制度,例如:文書調閱、公聽會……等等增加了公務員的負擔,以及人力的需求。今後各政府機關,要因應實施行政程序法,及因此造成許多的行政訴訟事件,一定需要招募更多的公務人員,特別是法務人員。同時新法實施加多了行政程序,必然喪失行政效率,甚至引起民怨,這是我國步上優質法治國家所必須付出的相對代價,新政府不知是否已列入了政府改革的計算之中?再加上我國有各民主國家所無的「圖利罪」,哪個公務員敢為了提升行政效率,而貿然讓自己吃上官司?
因此,既要馬兒跑,又要馬兒不吃草,這是絕不可能的。以理性來探討政府的效率問題,一定要將政府的任務大小、公務員的人數、以及其他公務員的執勤效率負擔(法定程序的拘束、授權的廣泛),一併考慮,彼此都有成反比的關係。新政府如不理智的從長計議,企圖「優點全包」:既要政府職權多多,表示造福人民(或滿足民粹);又要精簡公務員人數,裁撤機關;再要遵循嚴格法定程序,否則即構成行政違法無效的法律後果……,天下哪有那麼有好運的政府與超人本事的公務員?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曾刊登於90.09.12中華日報第七版國政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