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來社會救助法修法的議題又再度成為大家關心的焦點。針對內政部目前研擬的社會救助法修正草案內容,其中最核心的「貧窮線」(此處僅討論最低生活費,而不論及動產與不動產的限制議題)計算方式可能將作大幅修改,筆者持肯定態度,茲說明如下:
社會救助法自民國88年起,對「最低生活費」的計算方式即採目前的定義:「當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的百分之六十」,而將全國分成台北市、高雄市、台灣省與金馬地區四條貧窮線。近年來隨著金融海嘯、貧富差距拉大與五都的出現,使得採用此項公式計算的問題與爭議愈來愈大,甚至已到了刻不容緩、必須立即解決的地步。主要的爭議包括:
一、台灣省的範圍包不包括新三都[台北縣(新北市)、大台中市、大台南市] :
過去的最低生活費計算方式,主要係把已是直轄市的台北市、高雄市獨立出來,而不併入台灣省計算。但若延續此一邏輯,則新三都也不應納入台灣省的最低生活費計算。可是如果不將新三都納入台灣省的最低生活費計算,會造成台灣省的最低生活費金額大幅下降,也就是說會有很多原本是低收入戶的台灣省居民,在一夕之間就不具有低收入戶身分了。事實上這樣的問題已發生在目前的台北縣,因為理論上自98年度起台灣省的最低生活費計算就不應包括台北縣(因為當年度起台北縣已有自己的最低生活費10,792元),但事實上當年度台灣省還是包括了台北縣去計算而得到貧窮線9,829元(若不包括台北縣應為9,660元)。
二、現行最低生活費計算方式,可能會造成各地區最低生活費金額變化方向不一致的問題。
三、採取家庭收支調查中「消費支出」的一定百分比作為最低生活費的標準,其準確度與穩定性不如採用「所得」的一定百分比作為最低生活費的標準。
四、用平均數計算作為最低生活費的標準,容易受極端值的影響而產生所謂「富人效應」,不但無法反應實際經濟情況,更嚴重影響公平性與合理性:
因為現行最低生活費的標準,係用家庭收支調查中樣本平均消費支出的百分之六十來計算。但在不景氣的年代,窮人所得大幅下降,但富人所受到的影響卻相對較小。因此如果在有限的樣本中抽到少數富人,則可能會嚴重影響最低生活費的金額。
針對上述原因,內政部思考將最低生活費的標準改成「臺灣地區最近一年每人每月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以下簡稱所得基準)的一定比率」,至於此一定比率為何,則由各地區自訂(中央主管機關只定一定比率的範圍,如此也不用擔心與現行低收入戶標準接軌的問題)。而每年度所得基準若較前一年度增減達百分之五以上者,則按變動比率調整,若未達百分之五則該年度最低生活費不予調整。這樣的作法主要是改變過去以地區為單位的計算,而是以全國為對象來計算,在抽樣誤差上會較小、也較穩定(同時也不用擔心前述五都與各地區最低生活費金額變化方向不一致的問題)。此外,使用「中位數」(取代平均數)來計算更可減少極端值的影響,而提高公平性與合理性。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本文曾刊載於蘋果日報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二日「論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