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電腦搜尋資料的國人,肯定對「維基百科全書(Wikipedia)」毫不陌生。這個二○○一年元月才由威爾斯(Jimmy “Jumbo” Wales)創建的網站,歡迎大眾自動上網撰寫資料,並且聽由世界任何地方的人上網閱讀,或下載引用,不收任何費用。因此上網人數驚人。又因它有二百種文字版本,每天世界各國點閱人數超過五千萬,自然有商人願意在這個網站刊登廣告,維持所需開支。十年來已經確立聲譽,獲得全世界網民的信賴。
但是上周在世界各國媒體大出風頭的「維基洩密(Wikileaks)」與「維基百科」不但全無聯繫,且有盜用名義之嫌。台灣報紙把它譯為「維基解密」,是錯誤的。主動才叫解密,被動只能是洩密。Wikileaks(見圖,路透照片)只有四年歷史,主持人名叫阿桑格(Julian Paul Assange),是標準的理想主義者,利用瑞典誹謗法(瑞典文稱為Arakrankning)寬鬆,登記為民間團體,尋求保護。但自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上周通緝阿桑格後,報載英國刑警機關(Scotland Yard)已經掌握了他藏匿在英的行蹤。本文刊出時,說不定他已被逮捕,都有可能。
據「維基洩密」透露,該組織幕後的工作人員,除美籍最多外,尚有台灣、澳洲、歐洲、與南非等國籍。這些人都滿懷理想、要改造今日世上各種令人不滿的現象。問題在於現實與理想之間,永遠會有差距,人雖可不滿現實,卻不能不去深究造成現實的原因,推究這些現象因何產生,思考如何才能加以改變。務實與夢想的差別,正在於此。
上星期,「維基洩密」把從秘密管道獲得的三十九萬一千五百十五份國務院與駐外二百七十個使領館往返電報,選擇其中精華,提供給世界知名的各國媒體。除《紐約時報》外,還有德國的《鏡報》(Der Spiegel)、英國的《導報》(Guardian)、法國的《世界報》(Le Monde)、與西班牙的《國家報》(El Pais)。條件之一,是要這些媒體同時在十一月廿八日見報。
台灣各報因時差關係,在十一月卅日同時以頭版頭條地位,處理這條驚人的消息,甚至把它在美國造成的震撼,與「九一一」事件相提並論。我從Wikileaks網站下載了全部文件,從頭到底仔細讀了一遍,所獲印象和「維基洩密」那批人的用意,恰好相反。
就外交實務(diplomatic practice)而言,為自己國家謀取最大利益,而將可能損害減到最小程度,理所當然。「外交機密」的意思,是指僅供本國政府主持外交政策者參考的內容。不論是長篇大論的駐在國政情分析報告,或短短數百字的急密電,依法均應加註保密區分;一般從「密」、「機密」、「極機密」、到「絕對機密」。世界各國不分大小,無論強弱,都這樣做。其間無善惡之分,也沒有道德或不道德的區別。
但如有人把外交部與駐外館處往返的電報,非法洩露給外人知悉,甚至以不正當手段,偷出來交給大眾媒體公布,無疑超出了法律許可的範圍。在中華民國,不論根據刑法分則第二章外患罪,或第三章妨害國交罪,乃至政府各機關的內部規則,凡應予保密的文件,都不可對外洩漏。像「維基洩密」那種團體或個人的行為,任何國家都不能容忍。
讀者不要以為美國崇尚民主開放與言論自由,對此類洩漏國家機密事件,會從寬處理。我敢保證白宮與國務院對「維基洩密」的幕後黑手,一定會嚴懲不貸,美國雖無國家機密保護法,補救之道是在每任新總統上任時,依法發布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代替法律的保密功能,稱之為「國家機密特權(State Secrets Privilege)。歐巴馬總統兩年前就職,依例發布了第13292號行政命令,使保密措施有其法律基礎。所以「維基洩密」那些人業已觸犯美國法律,不是他們想像的可以逍遙法外。
外交不是穿著燕尾服或小禮服,整天在雞尾酒會或晚宴上,與駐在國朝野交際敷衍,言不及義。也不是把駐在國當作仇敵,只向本國外交部講駐在國的壞話,翻開該國領導階層的底牌。一位駐外使節,不管本國賦予他的任務怎樣複雜,他最重要的職責仍是如何促使兩國政府與民間,更瞭解對方的實情與意向,促進邦交。
作為頭號強權,美國有責任也有必要維持世界安全與秩序,防阻像伊朗、利比亞、或朝鮮那樣的流氓國家發展核武,以及數不清的排難解紛小事。這次曝光的國務院文件,其中固然有不該譏諷外國領袖的片段,基本上不值得大驚小怪,當作美國內部一個小插曲看就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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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載於99.12.06 中國時報A1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