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以我國立法委員選舉制度改革的議程而論,不僅是國內學、政兩界討論經年的議題,同時也對選舉制度的改革方向——「單一選區兩票制」,具有最大的共識。惟自1997年修憲起,第三屆國民大會已歷經三度修憲,雖然每次修憲都有「單一選區兩票制」的修憲提案,可是均未完成三讀程序,使得「單一選區兩票制」的改革方向,形同「政治正確」的議題而已。
正如Taagepera and Shugart所指出的:「選舉制度的改革通常需要現任國會議員的認可,但是他們既是受益於現行選舉制度,他們為什麼要改變一個能夠讓他們當選的選舉制度?」換言之,「單一選區兩票制」的選舉制度改革,無論是修憲或是修法,都牢牢地掌握在可能會增加他們自身競選連任挑戰、甚至縮減他們自身權力的「現任立法委員」手中,這正是我國憲政工程改革過程中,最核心的結構困境之所在。
本文以總統府政府改造委員會所通過的「國會改造方案」為實例,針對其中與選舉制度設計有關的四個重要面向:(一)立委委員總額、(二)「單一選區」與「政黨比例代表」的席次分配比例、(三)並立制、(四)政黨得票率門檻等;兩個次要面向:(一)「政黨比例代表」的計票公式、(二)候選人「重複登記」的取捨;以及不同選舉規則取捨可能對選民的投票行為、「婦女保障名額」制度等方面,嘗試提出對我國政治運作可能影響的比較性分析,以充分理解我國選舉制度改革陷於「知易行難」的關鍵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