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市陸續有公辦都更案件完成,象徵著不管是自辦都更或公辦都更,在參與各方的通力合作下,都可以達到讓人滿意的成果。但另一方面,台灣的老舊建築比例仍高,如何能針對安全有疑慮的老舊建物優先進行更新,亦是所謂的「防災型都更」的重要目標之一。但反觀目前的都市更新實施狀況,「是否具有利潤」仍是都更案件能否順利推動的關鍵,而政府在推展公辦都更或防災型都更時,如果不能用更完備的手法來處理此類都更,則仍可能會引發相關的爭議。以下針對公辦都更(或更進一步發展防災型都更的概念)提出幾點建議:
一、「權利變換」階段是重點,政府應適度介入
目前所有的公辦都更當中,都是屬於「委辦式」的公辦都更,也就是政府負責整合都更案前期的協調作業,之後再委託給私人單位(營造商)去實施。但以往都更案當中,民眾最容易吃虧的領域就是在權利變換階段,因為實施更新的業者(建商),往往會刻意將建築營造成本灌水,並刻意壓低房屋的未來銷售價值,企圖要謀求更大比例的權利分配比重,因此,政府應思考如何能透過機制,引導整個權利變換過程趨向更公平、公正、公開,將可對於未來減少都更爭議發揮一定的效果。
二、公辦都更應該首先關注真正破敗、老舊的地區
目前的都更案件幾乎都以都更後的「利潤」為重,造成高價位、精華地段的都更案屢見不鮮,至於真正需要都更的老舊、破敗地區,反而無人問津。如果政府不希望未來市容的發展變成兩極化的偏差走勢,應該利用公辦都更的機制,對於真正需要都更的破敗區域、或安全有虞的老舊建物實施都更,如果該地區無人問津,政府可以利用都更達成改造居住環境的使命,並結合鄰近的公有地併案更新,對於該區域進行再造,如果無利可圖,政府應投入預算支持(而非堅持零出資、百分百自償的觀點),並在權利變換階段,換回一定戶數作為未來的社會住宅(公營住宅)之用,如此亦能使現在的社會住宅(公營住宅)的分佈區域、戶數及功能配套更趨多元,換句話說,政府可以投入適當資源投資公辦都更,並以換回的戶數做為社會住宅使用,如此,分散化的社會住宅區位較不易造成標籤化的效應,且較能符合入住戶的學區、就業位置,及生活機能之需求。
三、防災型都更的概念,成敗在於政府「自行實施」都更的能力與是否願意投入資金
防災型都更目前僅止於概念,並無實際的成功案例,但是由過去的經驗推論,若房子之所以會老舊到有結構安全疑慮,但卻無人實施更新,其必然難逃產權紛爭或者位於無利可圖的地段。此類型都更,若交由當地民眾自組更新團體,恐怕無法成事(尤其若住民多為老弱,則相關的行政程序、中繼安置狀況會更加困難),也因此,政府除了要以委辦都更的精神,協助完成前期的協調整合作業之外,由於建商無利可圖,整府恐怕會需要介入整個權利變換、工程發包的階段,由政府預算補足必要的資金缺額之後,以工程標案的方式委託民間公司興建,而政府再以分回一定戶數的住宅(未來可做為社會住宅、公營住宅)當作回報,同時,此類分回的社會住宅(或公營住宅)由於位置分散,較無貼標籤問題(若過渡集中,往往會被附近居民抗議或被貼上弱勢地區的標籤)。
四、應引入公正的專業機構、社會團體的力量協助推案
不論政府介入都更的程度為何,在實施都更的過程中,會需要有公正的專業機構協助居民對於各項前期規劃、協調估價、權利變換(分配)、合約條文及法律保障等環節提供幫助,如果此類公正機構與團體的力量越穩健,則政府可以以自辦方式推動都更的可能性就越高(政府負責起頭,其後的協調、權利計算可委託公正機構執行,建築結構的部分則以標案方式發包給營造商執行)。同時,若政府主動對於落後破敗的地區實施公辦都更(或防災都更),政府勢必要拿出預算來支應,且在機制設計上可以考慮分回一定戶數的住宅做為社會住宅,若此,由於社會住宅位置分散,因此在後續的管理上,可能需要引入社會慈善團體、專門的物業管理公司的力量,才能讓整體都更的果實,落實到真正需要幫助的家庭。
五、都更的果實不應全然落入私領域
無論公辦都更或防災型都更,政府不需過渡拘泥要求都更案必須百分百自償,政府對於真正有更新困難的區域,可以考慮投入預算或行政力量給予推案的直持,但必須把持的是,政府所投入的資源以及釋出的容積獎勵等措施,都應該視為是公共財產的延伸,而此一公共財產所轉化的果實,不應全盤落入私人的口袋(建商或原有住戶),甚至無條件放任立即轉賣,變相造成推高房價的助力。如此一來,全民辛苦納稅所累積的社會環境資本、人口涵容資本,被無條件的贈送給私有部門,到頭來,中產階級、弱勢階級還要承受房價飆高之苦,極不利於社會、經濟的穩定與和諧,政府必須謹慎思慮。
六、配套的需求(中繼安置、高齡租屋等)亦應重視
隨著都更案件越來越趨多元,加上許多老舊居住地區的人口中,高齡人口的比例恐怕不低,因此,除了都更本身的行政流程、工程環節具有挑戰之外,隨之衍生的中繼安置、高齡租屋的問題(許多房東不願意租屋給銀髮族),都需要仰賴政府的介入,或社會公益團體的協助方能順利推展,政府除了可以透過租金補助的方式,協助無屋者安頓其居,此外,整府平時亦可投注資源持續累積社會住宅(公營住宅)的數量,並維持足量的出租量能,方能讓處於都更中繼階段的弱勢族群可以滿足基本的居住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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