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鑒於「師範教育法」規範的師資培育方式無法滿足開放社會的需求,民國八十三年教育部將「師範教育法」修正案送至立法院審議,不僅法案的內容有極大的變革,且經過立法院審議後,連法案的名稱也由「師範教育法」變更為「師資培育法」,顯現朝野各界對師資培育體系改革的決心。此次修法最主要有以下幾項重大變革:
一、 師資培育由一元化變為多元化:過去僅有師大師院及政大的教育系具有師資培育的資格,修法後各大學校院均可設立教育學程培育師資。
二、 由公費培育修正為自費為主、公費為輔:過去師範校院的學生不僅不需繳交學雜費,尚可領取公費,但相對的畢業後有服務的義務,如今除了師資不足的領域或偏遠地區的師資仍以公費培育外,其餘的教師均以自費方式培育,以減少國家的負擔。
三、 畢業分發改為自行甄選:師範生過去享有公費,相對的也有服務的義務,其服務的學校均由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分發,但新法通過後並配合教師法的實施,服務的學校由準教師自行參加甄選。
四、 增加初檢複檢的程序:為保證教師的品質,師資培育法規定準教師必須經過初檢、實習、複檢的過程方能獲得教師證書,才能參加教師甄選。
五、 由計劃性培育變更為儲才式培育:舊的師範教育法時代師資是計劃性的培育,每年需要多少師資都事先規劃,畢業後分發教學。如今改為多元培育、自費、不分發,就成為儲才於民的培育方式,只要有意願擔任教師者都有修習教育學程的機會,但是否有機會擔任教職則需視職缺狀況而定。
自師資培育多元化以來,除師範校院外,一般大學開設教育學程已蔚然成為風氣,幾乎各大學都開辦教育學程供學生選修,在經濟不景氣,失業率節節攀升下,擔任教學工作已成為許多大學生追求的目標,各大學開設的教育學程因而逐漸增加。而另一方面,國內中等學校師資早就供過於求,根據推估,小學教師在近期內將趨於飽和,因此,日前教育部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決議,對於一般大學開設教育學程的方式與名額,將予以更嚴格的掌控,以避免量多而影響品質,同時減少學校在篩選學生的過程中,產生不公平的爭議。未來各大學二年級以上或博、碩士班同學欲修習教育學程,除了名額需經教育部核定外,學生都必須經過「甄試」的過程,通過後才能修讀。
舊的師資培育方式是計劃性的培育,每年需要多少師資都事先規劃,畢業後再分發教學。如今改為多元培育、自費、不分發,就成為儲才於民的培育方式,只要有意願擔任教師者都有修習教育學程的機會,但是否有機會擔任教職則需視職缺狀況而定。因此,如果為管制教師的品質,有嚴謹的甄選過程是必須的,甚至於品管也不能僅有這一關而已,教師的檢覈、甄選都應作為教師品質管控的重要關卡,但是如果僅要管控修習教育學程學生的人數,而達教師供需均衡的目的,則沒有其必要性,也違反了「師資培育法」多元培育的精神與宗旨。
規劃性師資培育是在事先預估數年後師資的需求並據以培育的方式,姑不論教師需求預估的困難,規劃性的培育也是一種保護性的培育,經過甄選進入師資培育課程的學生幾乎全數進入教學的工作,其他的品管機制幾乎形同虛設,對於師資品質並無實質的幫助。至於開放性的培育則不在事先規劃教師的需求數,經過初步的篩選後,只要符合條件的學生均可修讀教育學程,至於畢業之後,尚需經過檢覈,尤其是甄選時的競爭,唯有條件優渥者才有可能脫穎而出,對師資的品質有更實質的管控作用。
開放性師資培育最主要的阻力在於實習制度及實習津貼,一般擔心如果大量開放教育學程修讀的學生,中小學是否有足夠的實習機會,而實習教師每個月雖只有八千元的津貼,但每年每位實習教師的津貼就是十萬元,目前每年教育部須支出十一億,國家是否有足夠的財力大量增加實習教師的名額?事實上此項問題可以延後實習時間來解決,目前師資的培育僅止於修完教育學程及檢覈合格,至於實習則可與聘用的制度結合。檢覈合格且經甄選聘用的教師,第一年可在聘用學校有經驗的教師及原畢業大學教授的指導下以「初任教師」方式實習,經評估合格者,視同實習完成,同時取得續聘的資格。
多元的社會需要多元的人才,多元的人才則需多元的教師在多元的學校中任教,這是當初「師範教育法」修改為「師資培育法」的主要原因,也是「師資培育法」精神所在,如今只因師資供需已達平衡,就限制修讀教育學程學生的人數,不僅漠視當初「師資培育法」修訂的真諦,更開教育改革的倒車,主其事者豈可不慎重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