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背景分析
近日針對部份已開發國家再度拋出可能課徵「碳關稅」(Carbon Tariff)的舉動,以中國大陸及印度為首的開發中國家同聲表示反對,他們認為碳關稅只是已開發國家為採取貿易保護主義措施的藉口,尤其是中國大陸更揚言將採取法律措施應對,必要的話將施展貿易報復。碳關稅究竟該不該課、要不要課之爭議,又重新浮上檯面。
碳關稅(或稱「邊境調整機制(border adjustment measure)」)的概念,最早是由法國前總統希拉克(Jacques Chirac)提出,目的是希望在歐盟碳排放交易機制運行後,藉由對未遵守《京都議定書》的國家課徵商品進口稅,來維持歐盟國家所生産商品的既有競爭力,免受不公平之競爭。
因此,碳關稅主要係指強制性減碳排放的國家對來自非強制性減碳排放國家的進口產品所課徵的稅收;換言之,即針對非京都國家、未執行碳排放減量國家之進口商品,改採另一種較高稅額之關稅標準。而邊境調整的概念則源自於歐盟廠商在境內生產需要支付較高的環境保護與溫室氣體減量費用(例如碳排放權交易及碳稅等),故對由歐盟出口至未執行碳減量國家之商品進行「出口退稅」,以提昇歐盟產品在國外競爭力;反之,若由未執行碳排放減量國家進口商品至歐盟境內,則必須支付一筆邊境調整稅,使其不至於衝擊歐盟所生產之商品競爭力。[1]
由於目前台灣並非聯合國之會員,故無法簽署京都議定書,相對地也無碳排放減量責任。然而,根據過往國際環保公約訂定之經驗(例如蒙特婁議定書、華盛頓公約等),即使台灣不簽署公約及享受權利,但相關義務卻仍需履行,若不遵守,可能會遭到貿易制裁。而從這樣的處境看來,一旦已開發國家實施碳關稅,由於台灣現階段並非是京都議定書締約國,相關的產品出口勢必會被課以較高的關稅。如此一來,除減弱台灣產品的競爭力外,亦將對台灣的出口產業甚至整體經濟造成衝擊,因此分析碳關稅的課徵對台灣的影響確實重要。以下即先就可能的衝擊加以描述,緊接著再分析台灣的因應策略。[2]
貳、碳關稅對台灣的影響
一、惡化出口
金融海嘯後,台灣的出口受到全球經濟不景氣的影響,呈現巨幅下滑的情況。而台灣直接出口至已開發國家的比重高達三至四成,一旦歐美等已開發國家開始課徵碳關稅,將會惡化台灣的出口,連帶影響到台灣的經濟成長。更甚者,若加計在發展中國家設立生產基地(例如中國大陸、印度及越南等)的間接出口部份,衝擊勢將更大。
二、影響出口產業的發展
誠如上述,碳關稅的課徵將會嚴重影響台灣的出口,連帶相關的出口產業亦會一併受到衝擊,因此相關出口產業的轉型勢不可免。然產業的轉型並非一朝一夕即可完成,且額外的成本均會加重廠商的負擔,加上台灣並不是京都議定書的締約國,減量成本相較於其他大國及締約國勢將更為高昂,此均不利於出口產業的轉型。若未妥善因應,可能造成出口產業的崩解。
三、衝擊整體就業、勞動報酬及福利
碳關稅的課徵除直接影響出口及產業發展外,進一步地,還將對整體的就業、勞動報酬及福利產生負面衝擊,不過此是立基於出口產業轉型失敗的前提上。但就短期而言,出口廠商成本的提高是不爭的事實,在不景氣的環境下,生產成本的提高將可能逼使廠商進行削減人事支出的做為、或是裁減人力,此均不利整體的就業、勞動報酬及福利。
參、台灣的因應對策
有鑑於已開發國家碳關稅的課徵對台灣的影響層面是如此廣大,且台灣現階段並非是京都議定書的締約國,顯然無法完全規避此項衝擊。因此,為求台灣產業的永續發展,政府實有必要制訂相關政策加以因應。本文僅提出以下的因應對策,供當前政府參考。
一、貫徹節能減碳、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綠色新政當道的現在,生產與消費型態正面臨大幅的轉變與調整,節能減碳已非口號,而是世界各國奉行的準則。以台灣為例,經建會目前設定的節能目標為每年提高能源效率2%以上,使能源密集度於2015年較2005年下降20%以上;減碳目標則是全國二氧化碳排放減量,於2016年至2020年間回到2008年排放量,於2025年回到2000年排放量。
然而節能減碳的工作需要全民的參與,並非一蹴可及。為求達至低碳經濟社會,必須從個人身體力行做起,再逐步擴展至社會全體,貫徹執行節能減碳的工作。此外,政府亦應展現全新的思維,除具體推動節能減碳的政策、協助民眾對抗高價能源的衝擊外;另一方面更要善用此一契機,促進產業結構轉型並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朝低耗能、高附加價值的方向邁進,強化產業競爭力,創造低碳經濟的新紀元。
二、輔導產業轉型、密切注意碳排放盤查標準之制訂進展
為追求台灣經濟的永續發展,政府除應積極推動綠能產業的發展、輔導產業轉型外,亦應推動建立與國際接軌的排放交易制度,以協助國內廠商取得排放權認可。同時,輔導產業及早規劃溫室氣體減量策略,以便未來在減量上「相當的行動」之認定,並配合相關單位接受溫室氣體盤查之輔導,使政府能夠掌握產業碳排放現況,進一步擬定出口對策。
此外,為使台灣商品之碳盤查資料能符合各國標準,應密切注意產品碳排放盤查標準之制定進展,如:英國商品與服務生命週期溫室氣體排放計算規格草案(PAS2050)、碳足跡計算標準化作業(ISO TC207)等標準化制度等,在未來使用多數國家能接受認可之盤查技術與指標,可減少不必要的成本負擔。[3]
三、透過被聯合國認可的組織尋找相關途徑進行排放權交易
目前全球因應溫室效應所形成的氣候變遷措施,主要是透過三個機制。分別為:(1)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2)聯合減量(Joint Implementation,JI)、及(3)排放權交易(Emission Trading,ET)。其中CDM及JI主要都是已開發國家在主導、制訂遊戲規則,開發中國家實無太多的著墨空間,加上台灣又非京都議訂書的締約國,因此台灣未來的方向可能必須朝ET方面著手,相對較有發展空間。不過前提是,台灣自身必須先盡到協助溫室氣體減量的責任,例如大量種樹協助造林、投入資金協助進行減碳工程等,取得減量主導國家的認同。唯有在建立減量的信用、負起社會責任、取得他國的認同後,相關的排放權交易才能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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