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底,菲律賓破獲一起兩岸合夥的跨國詐騙集團,其中包括14名中華民國籍嫌犯,卻遭菲國政府以兩岸有「司法互助協議」為由,遣送到大陸就審,掀起軒然大波,至今讓國人記憶猶新。為避免類似憾事再度發生,菲國目前積極推動和台灣的「司法互助合作機制」。
「司法互助」一詞自扁家海外洗錢案爆發後,已經成為國人耳熟能詳的法律用語,惟不少台灣英文媒體未能理解其真義,故望文生義,將「司法互助」直譯為mutual judicial assistance或judicial cooperation;由於judicial一字在英文中指法院及法官,涉及「審判」,一旦將mutual judicial assistance或judicial cooperation譯回中文,就會變成兩國法院之間的「互助審判」,實世所未有。
「司法互助」主要是締約雙方同意在司法案件中由檢察機關協助提供與案件相關的證據(詞)和資料,以利進行犯罪之偵辦、追訴與審判,宜譯為mutual legal assistance in judicial matters。例如我國與美國在2002年簽署台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中文全名為「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間之刑事司法互助協定」,英文全名為Agreement on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 between the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and the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the United States(簡稱AIT-TECRO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Agreement)。
其實類似的例子不少。首先,「杯葛」一詞在國內報刊文章頻繁出現,惟誤用情形屢見不鮮,國人似已習焉不察。例如今年4月,總統咨請立法院同意提名大法官,惟若干人選因「恐龍法官」和綠卡風波引發爭議。據媒體報導,在野黨要求總統府重新提名,揚言否則將「杯葛」大法官人事案付委。事實上,「杯葛」一詞在此係誤用。
「杯葛」係英文boycott的音譯,意指「以拒絕使用、購買,或商量,作為抗議或壓制的手段」(to abstain from using, buying, or dealing with, as a protest or means of coercion);簡而言之,即拒絕參與或拒絕往來。
1950年代,美國南方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Montgomery, Alabama)實行種族隔離政策(segregation),規定公車前排座位保留給白人,黑人搭乘公車只能坐後排座位,且當前排坐滿時,白人有權要求後排黑人讓位。不料,有位黑人婦女羅莎.帕克斯(Rosa Parks)因為拒絕讓位給白人而遭警察逮捕,造成逾五萬名黑人在1955年發起「罷乘公車運動」,並呼籲以私家車共乘(car-pool)的方式來代替,竭力抵制種族隔離的法律,結果迫使當地政府在1年後取消該項隔離政策。蒙哥馬利市「罷乘公車運動」是歷史上「杯葛」行動中著名的例子。
1960年,日本首相岸信介(Nobusuke Kishi)在反對黨退席(即「杯葛」)之下,強行通過《美日安保條約》,引發日本國內大規模「反安保」抗爭。美國總統艾森豪因此取消原訂訪日行程,岸信介也在條約生效後不久宣布下台。是為另一著名「杯葛」的例子。
反觀所謂「杯葛」大法官人事案付委,照字面解釋,理應拒絕出席投票或至少是退席抗議,即比照去年為「杯葛」兩岸經濟架構協議(ECFA)退出立院臨時會一般。
事實上,一黨黨團在某案中選擇出席投票。儘管該黨立委在議場舉牌抗議,企圖妨礙議事進行,仍稱不上是「杯葛」,就算是爆發肢體衝突或打群架的行徑,頂多稱之為「阻撓」立法,即英文的block或stymie。惟此次國內某英文報下標某黨“to boycott nominee screening”,硬是將「阻撓」譯為「杯葛」,以致報導失真,亦恐誤導國際讀者,不可不察。
其次,兩岸去年6月簽署ECFA並在9月完成換文後生效實施,兩岸經貿關係自始邁入歷史新頁,當時國內媒體紛紛開始討論「後ECFA時期」,至今不改。殊不知按其字面邏輯解釋,ECFA才完成換文,卻要馬上走入歷史,不禁令人皺眉。
英文中常見「後(post-)某某時期」一詞,post即after,解為「之後」,例如戰後(post-war)指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又如「後冷戰時期」(The Post-Cold War Era)指冷戰結束後,以美國為首「一超多強」的格局。蓋達組織(Al Qaeda)首腦賓拉登(Osama Bin Laden)週前遭美軍擊斃後,全球反恐作戰進入「後賓拉登時期」(The Post-Bin Laden Era),各國開始憂慮報復性攻擊。
同樣地,ECFA第一波早收清單才於今年元月一日起生效,許多ECFA後續談判尚未展開,倘稱現在為「後ECFA時期」(Post-ECFA Era),那麼歐巴馬總統在2009年1月宣誓就任後,美國豈非就進入「後歐巴馬時代」了?
立法院本月3日三讀通過「會計法」修正案,為包括分屬兩黨的百餘位政府機關首長,因支用和核銷特別費所引發的司法爭議解套,國內媒體多以「特別費除罪化」做為標題來報導,聽來似乎言之成理,其實也不符邏輯。
蓋除罪化(decriminalization)一詞係指透過立(修)法程序讓原屬非法者合法化,例如政府可以設置紅燈區,使性交易除罪化,也可以設置博弈特區,使賭博除罪化。特別費本身並無涉違法的問題,本次修法的標的是違法使用特別費的行為,故應改稱特別費違規案件除罪化(decriminalization of discretionary fund transgressions),才符合事實。
新聞報導求其準確性,不外乎反映新聞從業人員的專業素養。惟每見國內媒體用字遣詞有誤,如鯁在喉,不吐不快。囿於篇幅,本文僅舉數例,未來有機會當續為文討論。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本文刊載於100.5.10中央社全球瞭望名家論壇)